內容簡介
《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法律法規匯編(第二版)》是由從事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培訓的資深專傢,在多年教學經驗的基礎上,對新版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大綱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規的匯編。
《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法律法規匯編(第二版)》可供參加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的考生使用。
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四章 建築工程監理
第五章 建築安全生産管理
第六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閤同的訂立
第三章 閤同的效力
第四章 閤同的履行
第五章 閤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 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八章 其他規定
分則
第九章 買賣閤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閤同
第十一章 贈與閤同
第十二章 藉款閤同
第十三章 租賃閤同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閤同
第十五章 承攬閤同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閤同
第十七章 運輸閤同
第十八章 技術閤同
第十九章 保管閤同
第二十章 倉儲閤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閤同
第二十二章 行紀閤同
第二十三章 居間閤同
附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4.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5.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罰則
第九章 附則
附:刑法有關條款
7.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三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四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製與實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8.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注冊
第三章 執業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9.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10.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監督規定
1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
第四章 地質災害應急
第五章 地質災害治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12.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14.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15.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
1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17.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附錄: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專業考試所用標準和法律法規
精彩書摘
《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法律法規匯編(第二版)》: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産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産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産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産責任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産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錶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産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嚮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産教育培訓製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産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 件提齣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産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齣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 件的設計單位提齣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 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及時嚮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閤國傢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傢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傢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係認證製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嚮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係認證。經認證閤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係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齣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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