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刑法概說 專題一·刑法解釋 1 關於刑法解釋,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2015-2-51,多)BCD A 《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構成強奸罪。按照文理解釋,可將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解釋為“強奸婦女” B 《刑法》對搶劫罪與強奸罪的手段行為均使用瞭“暴力、脅迫”的錶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對二罪中的“暴力、脅迫”應作相同解釋 C 既然將為瞭自己飼養而搶劫他人寵物的行為認定為搶劫罪,那麼,根據當然解釋,對為瞭自己收養而搶劫他人嬰兒的行為更應認定為搶劫罪,否則會導緻罪刑不均衡 D 對中止犯中的“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既可解釋為自動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結果未發生;也可解釋為自動采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結果是否發生 【解析】本題考查刑法解釋,包括文理解釋、體係解釋、當然解釋的含義。 A選項,考查文理解釋。文理解釋指根據刑法用語本身的含義(文義)進行解釋。按文理解釋(字義解釋),妻子是“婦女”,違背妻子意願的強行行為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性交屬“奸”,故該行為可解釋為“強奸婦女”。刑法從未規定妻子不能成為強奸對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認為一般情況下婚內強奸不構成強奸罪,是因為齣於刑事政策(維護傢庭關係)的考慮,亦即,係特彆的責任阻卻事由(“白俊峰案”);不正常婚姻狀況下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仍可構成強奸罪(“王衛明案”)。 B選項,考查體係解釋。體係解釋是指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進行解釋,亦即根據前後文進行解釋。體係解釋並不一定要求對不同法條中的同一字詞進行相同含義的解釋,而是要求前後文邏輯一緻。搶劫罪與強奸罪的手段行為均使用瞭“暴力、脅迫”,用詞雖然相同,但含義並不相同,搶劫罪的“暴力、脅迫”要求直接、實際對人身實施有形力,“暴力”包括殺人;強奸罪的“暴力、脅迫”的核心是違背婦女意誌,脅迫還包括以損害其他重大利益(如揭發隱私)相威脅,“暴力”不包括殺人。二者含義並不相同。 C選項,考查當然解釋。入罪的當然解釋即“舉輕以明重”, 指如果刑法規定某種輕的行為構成犯罪(舉輕),則當齣現比該輕行為更重的行為時(明重),也應構成犯罪(入罪)。除瞭要求對輕重進行比較,還要求符閤刑法規定(不屬類推)。為瞭自己收養而搶劫他人嬰兒的行為,比為瞭自己飼養而搶劫他人寵物的行為性質更嚴重,按照舉輕以明重的原理,理應更應定罪。但是,在符閤刑法規定的判斷上,搶劫罪的對象是“財物”,嬰兒不是財物,不能構成搶劫罪。而應以拐騙兒童罪論處。 D選項,中止犯中的“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包括兩個必需要素:一是“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采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有效措施,即實施瞭中止行為;二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結果未發生,即具有結果實際未發生的有效性。亦即,“自動”並且“有效”。亦即,刑法第24條第1款的“或者”應當解釋為“並且”。將兩個必需要素解為擇一要素,解釋結論錯誤。 2 關於刑法用語的解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4-2-3,單)B A 按照體係解釋,刑法分則中的“買賣”一詞,均指購買並賣齣;單純的購買或者齣售,不屬於“買賣” B 按照同類解釋規則,對於刑法分則條文在列舉具體要素後使用的“等”、“其他”用語,應按照所列舉的內容、性質進行同類解釋 C 將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屬於當然解釋 D 將盜竊骨灰的行為認定為盜竊“屍體”,屬於擴大解釋 【解析】本題考查刑法解釋,包括體係解釋、同類解釋、當然解釋、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等各種解釋方法的含義及區分。 A選項,考查體係解釋。體係解釋要求解釋前後法律條文和法律的內在價值與目的,來明晰某一具體法律規範或法律概念的含義;其核心保證法律體係的融貫性,防止法律的前後矛盾性。體係解釋並不一定要求對不同法條中的同一字詞進行相同含義的解釋,而是要求前後文邏輯一緻。刑法分則中的“買賣”一詞,大部分情況下指“買或者賣”(單純的購買或者齣售),例如《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280條的僞造、變造、買賣國傢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50條的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少部分指購買並賣齣,例如《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規定的“非法買賣外匯”(非法經營罪)中的“買賣”(經營)。此外,刑法中的“販賣”一般指“齣售”;“倒賣”一般指購買並賣齣。該選項說法錯誤。 B選項,所謂“同類解釋規則”是體係解釋或類比解釋之下的次位規則,指的是對於並列、同位、同類的概念,進行相同性質的解釋。顯著的情況是,對於先有列舉後又有並列的兜底型規定的概念,比照之前的列舉進行性質相同的解釋。例如,《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解釋“其他危險方法”時要求與之前列舉的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方法性質相當。該選項說法正確。 C選項,考查當然解釋與其他解釋方法的區分。《刑法》第246條誹謗罪條文規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盡管重心落在“誹謗”上,但通常形式(一般文義)是“捏造+誹謗”。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散布的,雖未超齣“誹謗”的最大文義(散布虛假事實),可構成誹謗罪;但超齣一般文義,故解釋應為擴大解釋。該選項認為其為當然解釋,說法錯誤。 D選項,考查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區分。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中的“屍體”,最大文義為“身體、肉體(整體、部分均可)”。骨灰超過瞭“屍體”的最大含義,兩者範疇是並列關係、對立關係,故為類推解釋。該選項認為其為擴大解釋,說法錯誤。注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之前的罪名為“盜竊、侮辱屍體罪”,當時盜竊骨灰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將其修正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此時盜竊骨灰的行為構成盜竊骨灰罪,不構成盜竊屍體罪。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將骨灰解釋到“屍體”中,均係類推解釋。 3 關於刑法解釋,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3-2-3,單)A A 學理解釋中的類推解釋結論,納入司法解釋後不屬於類推解釋 B 將大型拖拉機解釋為《刑法》第116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汽車”,至少是擴大解釋乃至是類推解釋 C 《刑法》分則有不少條文並列規定瞭“僞造”與“變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條文中將“變造”解釋為“僞造”的一種錶現形式 D 《刑法》第65條規定,不滿18周歲的人不成立纍犯;《刑法》第356條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根據當然解釋的原理,對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刑法》第356條 【解析】A選項,刑法禁止(不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無論司法解釋、立法解釋都禁止類推解釋。在學理解釋中,可將類推解釋作為是理論上的一種解釋方法(與擴大解釋相對立),但齣於對罪刑法定原則的遵守,對具體字句運用類推解釋得齣的結論,顯然也是不恰當的。故而該選項說法錯誤。 B選項,如果將“汽車”的最大文義界定為以汽油、柴油、天然氣等燃料或者以電池、太陽能等新型能源由發動機作動力推動、從事交通運輸的車輛的話,大型拖拉機也在最大的文義範圍內,解釋進“汽車”中屬於擴大解釋;如果認為“汽車”、“拖拉機”二者是並列關係,“拖拉機”雖屬交通工具,但不能歸入“汽車”之中,則將“拖拉機”解釋進“汽車”之中,是將一類交通工具解釋到另一類交通工具之中,就有類推解釋之嫌。故而該選項說法正確。 C選項,見2006年捲二第20題C選項(下文)。①對於“僞造”行為和“變造”行為而言,“僞造”的一般文義是“完全做假”,而“變造”指“部分有真”,故“僞造”的一般文義不能包括“變造”。但是,“僞造行為”的最大文義是“做假”,“變造行為”也是一種“做假”,故“僞造”的最大文義可以包含“變造”。將“變造”解釋進“僞造”中,一般情況下(刑法沒有特彆地將二者並列時)可認定為擴大解釋。我國刑法中也存在這樣的解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變造、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變造或者倒賣變造的郵票”的行為解釋進“僞造、倒賣僞造的票證罪”之中。②但是,在刑法特彆地將“僞造”行為和“變造”行為並列時,將“變造”解釋進“僞造”中,就屬類推解釋。由於我國對於僞造貨幣和變造貨幣行為分彆規定瞭不同的罪名,即第170條的僞造貨幣罪和第173條的變造貨幣罪;由此,就“變造貨幣行為”與“僞造貨幣行為”而言,兩者是完全對立的兩種不同類行為,將“變造貨幣”解釋進“僞造貨幣”之中,就屬於法律禁止的類推解釋(2006-2-20-C)。故而此句說法正確。 D選項,考查當然解釋。當然解釋指齣罪時舉重以明輕、在入罪時舉輕以明重的解釋。本選項涉及齣罪舉重以明輕的當然解釋。纍犯是更嚴重的再犯;與再犯相比,纍犯的特殊預防必要性更大。既然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可能成立纍犯(重),不適用從重處罰的規定,未成年人實施重的情形都不從重處罰,則實施輕的情形也理應不從重處罰。從而,對於不滿18周歲的人,當然也不得適用再犯(輕)從重處罰的規定。此係齣罪則舉重以明輕的當然原理。故而此句說法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