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論(第三版)(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係列精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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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權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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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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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0145365
版次:3
商品編碼:11890645
包裝:平裝
叢書名: 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係列精品教材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3-01
頁數: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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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對於行為無價值論進行瞭新的解釋;對犯罪論體係的建構也進行瞭更為詳盡的說明,在解釋上,將“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排除要件”中的“犯罪排除要件”進行瞭拆分,從而形成“犯罪一般要件(客觀要件、主觀要件)”、犯罪排除要件(違法排除要件、責任排除要件)“的理論體係,使作者的犯罪論體係更為自洽。

作者簡介

周光權,男,1968年生於重慶市江津區,現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99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博士學位,先後任清華大學法學院講師(1999年)、副教授 (2000年)、教授(2005年)、博士生導師(2006年)。第十一屆、第十二屆*guo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兼任*高人民法院特邀谘詢員、*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工作委員會委員以及*guo十餘傢司法機關專傢谘詢委員、專傢顧問。曾掛職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副檢察長(2007年11月至2010年7月)、*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2001年4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學法學部任客座研究員。

目錄

目 錄
導論 1
第一編 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1
第二章 第二章 侵犯財産罪 83
第二編 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53
第四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203
第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335
第三編 侵害國傢法益的犯罪
第六章 侵害國傢作用的犯罪Ⅰ:貪汙賄賂罪 457
第七章 侵害國傢作用的犯罪Ⅱ:瀆職罪 494
第八章 侵害國傢存在的犯罪Ⅰ:危害國傢安全罪 528
第九章 侵害國傢存在的犯罪Ⅱ:危害國防利益罪 537
第十章 侵害國傢存在的犯罪Ⅲ:軍人違反職責罪 549

精彩書摘

在刑法總論逐步繁榮的今天,對刑法各論進行深入探討,具有重要意義。本書結閤我國刑法的分則性規定(包括刑法分則、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關於具體犯罪的規定)討論具體犯罪,其根本目標是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指導下解釋刑法規範,使之能夠更好地適用於司法實務,以維持法規範具體的妥當性、安定性和同一性。
第一節 刑法分則條文的構造
刑法由總則與分則兩部分組成,刑法總則主要規定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適用範圍,以及犯罪成立的一般法律條件、刑罰裁量和執行的一般原則和方法。刑法分則主要規定具體犯罪的不法內涵、責任要素和處罰效果,提供盡可能精確、清晰的“罪刑關係錶”,以落實罪刑法定原則,實現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周延地保護法益。 刑法總則和分則共同構成規範體係,唇齒相依,缺一不可。“刑法分則好似一片方圓數萬公頃的森林,其中長滿各種不同種類的樹木,再加上茂密的矮灌木,假如沒有刑法總則的幫助,經由刑法總則理論的概念化與係統化的導引,則無論是學習刑法的人或適用刑法的司法者,往往不是發生見樹不見林的謬誤,就是在茂密的森林中迷失方嚮,而不知要走嚮何方或走上錯誤之路。”①
刑法分則條文的構造包括以下內容: 一、罪名
罪名,即犯罪的名稱,是對犯罪本質特徵的高度概括。罪名具有概括功能、個彆化功能、 評價功能、積極的一般預防功能。罪名依據罪狀對犯罪特徵的描述來確定。有的刑法條文明確顯示齣罪名,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本條的罪名就可以概括為假冒專利罪。有的條文規定的犯罪特徵比較復雜,需要對其加以抽象和概括纔能確定罪名。如刑法第276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本條罪名被概括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根據不同的標準,對罪名可以區分為以下不同類型:(1)類罪名與具體罪名。這是以罪名所反映的法益侵害的種屬為標準所作的分類。類罪名,是指某一類犯罪的總名稱,其與刑法分則犯罪的分類有關。在我國刑法中,類罪名有兩種情況:一是章罪名,共10個;二是節罪名,其齣現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章中,分彆為8個、9個。具體罪名,是指某一具體犯罪的名稱,其與刑法分則條文直接相關聯。(2)司法罪名與學理罪名。這是以罪名的效力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我國立法機關在刑法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罪名,所以現在的罪名主要是司法機關規定的,例如,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概括瞭罪名,此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根據刑法修改的情況,適時製定瞭多個關於罪名的解釋。學理罪名,是指刑法理論概括齣的罪名。學理罪名沒有法律效力,但對司法罪名的確定具有指導或參考作用。(3)單一罪名、概括罪名與選擇性罪名。這是以罪名所反映的犯罪構成內容為標準所作的分類。單一罪名,是指犯罪構成內容單一的罪名。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構成要件客觀方麵的具體內容復雜,反映齣多種犯罪行為,但隻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如洗錢罪的行為包括提供資金賬戶、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五種。行為人隻是提供資金賬戶的,隻能定洗錢罪,而不是定提供資金賬戶罪;行為人實施瞭上述幾種行為時,仍然定洗錢罪,並不實行數罪並罰。選擇性罪名,是指犯罪構成內容復雜、法律規定有多種行為或者對象可供選擇的罪名(如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選擇性罪名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
二、罪狀
罪狀,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具體犯罪構成特徵的描述。根據刑法條文對罪狀錶述形式的不同,罪狀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簡單罪狀。即對犯罪構成特徵隻作簡單描述,實際上僅僅錶示齣犯罪名稱的罪狀。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此即簡單罪狀。采取簡單罪狀,是因為這些犯罪易於被人理解與把握,無須進行具體描述。(2)敘明罪狀。即對犯罪構成特徵作比較具體的描述的罪狀。如刑法第276條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産經營的,處……”此即敘明罪狀。敘明罪狀易於為人理解和掌握,便於司法實踐正確定罪,因此為多數刑法條文所采用。(3)引證罪狀。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條款來說明和確定某一犯罪的構成特徵的罪狀。如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與刑,其第2款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此即引證罪狀。采用引證罪狀,主要是齣於立法簡明的需要。(4)空白罪狀。即在條文中通過指明要參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確定某一犯罪的構成特徵的罪狀。如刑法第139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此即空白罪狀。要確定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構成特徵,必須參照消防管理法規。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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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價

評分

具體還沒看 應該是所謂的新刑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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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不錯不錯不錯不錯不錯不錯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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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闆的書,二階層體係,比從前蘇聯進來的四要件體係更完美,

評分

物流快,書質量不錯

評分

搶到就是賺到,庫存量很少

評分

刑法大傢作品,值得購買的

評分

和張明楷老師那本搭配看!

評分

是正版書,非常棒,周光權教授的書必須認真拜讀。

評分

孔子的經濟思想最主要的是重義輕利、“見利思義”的義利觀與“富民”思 平壤齣土的《論語》竹簡(2張) 想。這也是儒傢經濟思想的主要內容。對後世有較大的影響。孔子所謂“義”,是一種社會道德規範,“利”指人們對物質利益的謀求。在“義”、“利”兩者的關係上,孔子把“義”擺在首要地位。他說:“見利思義”。要求人們在物質利益的麵前,首先應該考慮怎樣符閤“義”。他認為“義然後取”,即隻有符閤“義”,然後纔能獲取。孔子甚至在《論語·子罕》中主張“罕言利”,即要少說“利”,但並非不要“利”。《左傳·成公二年》記載,乾不符閤道義的事而獲得富貴,就如同浮雲一樣,不屑於用不義的手段取得富貴。孔子還認為,對待“義”與“利”的態度,可以區彆“君子”與“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義”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養的“小人”,則隻知道“利”而不知道“義”。這就是孔子在《論語·裏仁》中說的“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有人認為孔子既然重“義”,則勢必輕視體力勞動。這種觀點是錯誤的。《論語》中記載他對想學農的弟子樊遲十分不滿,罵他是“小人”,這是因為孔子認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擔的是更大的責任。他要讓他的學生成為價值的承擔者而不是一個農民。 ◎ 教育思想 孔子講學[2] 孔子在中國曆史上最早提齣人的天賦素質相近,個性差異主要是因為後天教育與社會環境影響(“性相近也,習相遠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應該受教育。他提倡“有教無類”,創辦私學,廣招學生,打破瞭奴隸主貴族對學校教育的壟斷,把受教育的範圍擴大到平民,順應瞭當時社會發展的趨勢。他主張“學而優則仕”,學習瞭還有餘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養從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須具有較高的道德品質修養,所以孔子強調學校教育必須將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則孝,齣則悌,謹而信,泛愛眾,而親仁。行有餘力,則以學與趙翼齊名的王鳴盛和錢大昕,他們所著的《十七史商榷》和 《廿二史考異》,都被錢穆先生譽為考據學上的典範著作。在考據上,趙翼的《廿二史劄記》也許較錢、王的大作要遜色一些。王樹民先生在中華書局 版《廿二史劄記》的校對前言中評論道:“翼於經學無所建樹……則粗率疏闊,多具體性謬誤,成為其書之嚴重缺點”。但我個人以為,劉知己論“史傢三 長”,有史纔、史學、史識三者,三者之中,當以史識為冠。讀史究竟是為瞭什麼?難道僅僅是為瞭搞清楚劉備究竟是不是中山靖王之後漢景帝玄孫,李 自成是真的死在瞭九宮山還是齣瞭傢,或者雍正是否真的謀父篡位之類的細微末節嗎?還是應該透過現象看本質,把握曆史現象背後更深層的規律性的問 題呢?從這個意義上來看,趙翼的《劄記》也許在“史學”上與錢、王等“考據高手”有差距,但在“史識”上卻是技高一籌的。《廿二史劄記校證(訂補本)(套 裝上下冊)》是清代史學傢趙翼的一部著名的讀史劄記,為史學工作者必讀書之一。《廿二史劄記校證(訂補本)(套裝上下冊)》對各朝正史的編撰得失作 瞭係統的論述,並結閤分析考辨訂正瞭重要的史實。王樹民先生所作《校證》,對其書中引用的資料逐條校核,糾正瞭不少錯誤。  被梁啓超、錢穆等諸位大師認為在考據、訓詁諸學上成就斐然的“乾嘉 學派”,就産生於這樣一個時代。       趙翼與寫《十七史商榷》的王鳴盛,著《廿二史考異》的錢大昕並稱“乾嘉學派”中的史學三大巨匠。說心裏 話,此前我對於乾嘉學派的諸公頗不以為然,覺得那是一群沒有一絲中國文人的骨氣的昏聵老朽,被文字獄嚇得屁滾尿流,不問世事,“躲進書齋成一統 ”,皓首窮經,終老於戶牖之下,醉心於故紙堆中,“於國於傢無望”,實是中國文化史上的一大悲哀。而讀瞭《廿二史劄記》,細細思量,這雖不是魯迅 石破天驚的呐喊,亦非曹雪芹無纔補天的絕望,卻使人在窒息與沉悶之中感到瞭另類的萌動。 翻開《廿二史劄記》,但見作者在《小引》中寫著這樣的 話:“是以此編就正史記、傳、錶、誌中參互勘校,其有抵牾處,自見輒摘齣,以俟博雅君子訂正焉。至古今風雲之遞變,政事之屢更,有關於治亂興衰 之故者,亦隨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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