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7
1.作者權*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2.規模強大
今年推齣20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3.內容獨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本書匯集全國各地法院提交的關於婚姻傢庭與繼承糾紛的典型案例,經過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篩選、審核,將常見的疑難案件、典型案例匯集成冊。主要包含離婚糾紛、婚約財産糾紛、離婚後財産糾紛、同居關係糾紛、撫養糾紛、探望權糾紛、贍養糾紛、繼承糾紛、分傢析産糾紛等案件。
目錄
Contents
一、離婚糾紛
1�泵袷灤形�能力的判斷標準及其法律程序
——龐某訴趙某離婚案2�崩牖榘訃�中外遇與傢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蘇某某訴陳某某離婚案3�狽誌由�活未滿兩年可否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黃某訴劉某某離婚案4�狽蚱薷星櫧屏訓謀曜既隙ㄎ侍�
——龔某某訴望某某離婚案5�蹦蟹揭蠆〔荒芊⑸�性關係,女方是否能申請精神撫慰金
——趙某某訴鬍某某離婚案6�蔽ケ撤蚱拗沂狄邐瘢�實施傢庭暴力,導緻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準予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對有過錯方少分或不分
——旦某訴加某離婚案7�被檳誶考檳芊臒晌�離婚的法定條件
——李甲訴李乙離婚案8�被槔窈笥腖�人懷孕結婚登記後生育,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
——王某訴徐某離婚案9�蓖庥鮎肜牖樗鷙ε獬�
——詹某某訴楊某離婚案10��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外的過錯方應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楊某某訴侯某某離婚案11�迸�方與婚外異性生育子女離婚時男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不應得到支持
——宋某訴馬某離婚案12�被櫫餷槭欠襝道牖樗鷙ε獬サ謀匾�條件
——平某某訴黃某離婚案二、婚約財産糾紛
13�崩牖榫婪字泄賾誆世瘛⒗窠稹ⅰ案目詵選鋇鵲畝ㄐ雜氪�理
——張某訴王某離婚案14�比粘I�活經驗法則在彩禮認定中的適用
——張某訴周某某婚約財産案15�輩世裼牘�錯損害賠償的認定
——劉某某訴戴某某離婚案16�薄安世瘛鋇娜隙�及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的返還
——鄒某訴曾某某離婚案17�敝と酥ぱ閱芊褡魑�解除婚約後彩禮返還的認定依據
——周某某訴高某某婚約財産案目錄三、離婚後財産糾紛
18�背鱟屎褪槊媧Ψ幟芊袢〉梅課菟�有權
——王某某訴王某璿等婚姻傢庭案19�崩牖楹蠓⑾趾⒆臃喬谘�的權利救濟
——李某某訴麻某離婚後財産、健康權、撫育費案20�崩牖楹缶�人纔復員、轉業,原配偶是否仍能分割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高某某訴鄢某甲離婚後財産案21�被榍胺峙浠楹蠊郝蚍扛姆渴欠袷粲詵蚱薰餐�財産
——姚某某訴崔某某離婚案22�幣砸環礁改該�義參加房改且登記其名下的房屋在雙方離婚時的處理問題
——楊某某訴喬某某離婚後財産案23�幣環礁改肝�夫妻購房部分齣資是對夫妻雙方贈與還是對一方個人贈與
——周某訴王某離婚案24�背信滌朐�與
——沙某訴尹某某離婚後財産案25�比綰穩隙ㄒ環揭�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産
——廖某訴喻某離婚案26�崩牖樾�議約定房屋贈與子女的效力問題
——於甲訴於乙物權保護案27�幣環交榍胺坎�結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
——孫某某訴魏某離婚後財産案28�筆茉�人不明確的婚內受贈與財産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
——彭某某訴吳某某離婚案29�閉展伺�方權益原則的適用
——王某某訴江某離婚案30�痹�配偶對申請政策性住房有貢獻的,離婚後購買房屋的一方應當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周某某訴陳某某離婚後財産案31�狽康夭�宏觀調控政策下公平原則在離婚案件房産分割中的適用
——徐某訴韓某離婚案四、同居關係糾紛
32�蓖�居期間的男女雙方是否享有對方財産的繼承權
——虎某某訴陸甲閤同關係案33�蓖�居期間購房,産證登記為一人法院認定係共同財産
——焦某某訴王某同居關係析産案34�苯銎究�房記錄不足以認定與他人同居
——李某某訴蘇某某同居關係案35�蓖�居期間共同財産和共同債務的認定
——韋某某訴黃某寜同居關係案36�蓖�居關係認定以及同居期間的財産分割
——馮某某訴薑某同居關係析産案五、撫養糾紛
37�備改岡級ㄒ環接敕腔檣�子女不具有親子關係是否有效
——王某某訴夏某某撫養費案38�弊優�意見及撫養能力並非判定撫養權的決定因素
——夏某某訴林某變更撫養權案39�被橐齬叵蕩嫘�期間撫養費數額及給付期間的確定
——郭某某訴池某某撫養費案40�鄙�母死亡,生父和繼父誰有權成為孩子的撫養人
——陳某某訴黃某某變更撫養關係案41�鼻鬃庸叵島鴕淮渦願�付撫育費條件的認定
——吳甲訴吳乙撫養費案42�被檳詬а�費如何確定
——陳甲訴陳乙撫養費案43�彼�胞胎子女直接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鄭某某訴肖某離婚案44�鄙�父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權為由拒絕“私生子”的撫養請求
——小遠訴蘇某撫養費案45�狽ㄔ耗芊窀�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啓動親子鑒定程序
——俞某訴俞某某撫養關係案46�幣環揭�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應符閤法定情形
——路某某訴唐某某變更撫養關係案六、探望權糾紛
47�比綰甕ü�釋明確保探望權的行使及執行
——劉某訴張某探望權案48�碧酵�子女是否是父親或者母親的法定義務
——陳某某訴徐某撫養費案49�弊優�探望權的內容及其行使方式
——硃甲訴硃乙探望權案50�蔽錘�付子女撫養費是否喪失探視權
——和某某訴木某某探視權案七、贍養糾紛
51�鄙難�協議的效力問題
——周甲訴周乙等贍養案52�鄙難�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對於年邁、體弱多病的父母,能否由女兒固定贍養母親
——李某某訴宋甲等贍養案53�弊優�對父母盡贍養義務的方式不僅僅限於支付贍養費
——李某某訴李甲、李乙贍養費案54�蔽蘩投�能力人的贍養義務
——李某會訴李某贍養費案55�鄙難�費支付與刑事財産刑的衝突和適用
——吳某某訴黃某某贍養費案56�鄙難�協議不免除贍養義務
——黃某某訴張甲等贍養費案57�毖�老協議書的法律性質認定
——宋某訴宋甲贍養費案58�弊優�一次性支付大額贍養費後是否應繼續支付贍養費
——趙某訴趙甲等贍養案八、繼承糾紛
59�奔壇蟹荻鈐�與協議的法律效力
——羅某某訴羅甲等繼承案60�幣胖黿饈橢貧燃耙胖鮒蔥腥鬆矸蕕娜隙�
——劉某某、劉丙訴李甲等繼承案61�幣旁�撫養協議解除後的法律後果
——袁某某訴賈某遺贈扶養協議案62�敝骯ひ蚱浼沂艫幕Э凇⒛炅浞�閤單位房改房的條件是否意味著該傢屬享有該福利性房屋的所有權份額
——陳甲、楊某某訴陳乙法定繼承案63�貝�書遺囑與財産預處分協議的性質認定
——傅甲等訴傅丁析産繼承案64�備概�簽訂附贍養義務的贈與閤同,在女兒履行義務前父親去世的,閤同約定的贈與物應如何處理
——鍾某華等訴伍某賢、蘇某妹繼承案65�憊�有住房改革時占用的工齡數應認定為物權還是債權
——於某訴陳甲等法定繼承案66�狽蚱匏�方離婚後一方是否具有繼承另一方死亡後遺産的權利
——席某某訴李某某、王某某繼承案67�幣挪�分配前的繼承權確認之訴
——王某某訴薑某某繼承案68�本≈饕�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是否對公、婆一次性撫恤金享有權利
——江甲等訴溧陽市文化小學債權案69�狽指釧勞讎獬ソ鸕淖雜刹昧靠劑懇�素
——邵某訴陳某某、田某某死亡賠償金案70�迸┐逋戀卣韉夭鈎タ釷欠窨梢約壇�
——吳甲等訴吳戊不當得利案71�貝�理人口頭放棄繼承權能否免除繼承人的清償責任
——金某某訴王某某等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案72�奔彝ヒ挪�繼承協議的效力
——張一等訴熊某繼承案73�狽蚱摶環皆諞胖鮒薪�夫妻雙方財物進行處分是否有效
——師一等訴張甲繼承案74�筆昭�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成立收養關係
——鍾甲、鬍某某訴鍾乙、王某某法定繼承案75�蓖餳�華人子女對已故父母遺産繼承份額的確定問題
——林某貴等訴彭某昌等法定繼承案九、分傢析産糾紛
75�狽旨椅霾�中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權參與分割農村房屋
——趙甲訴趙某某等分傢析産案76�蔽薏�權房的使用權分割
——高甲訴邱乙等分傢析産案77�狽隻Ыǚ啃�議能否作為拆遷補償受益的依據
——何甲訴何乙分傢析産案78�狽指羆彝ス餐�所有房屋的離婚協議是部分無效還是完全無效
——張某某等訴張甲、田某某確認閤同無效案79�備鞣匠鱟嗜碩猿鱟適�額舉證均達不到充分的標準如何認定翻建房屋的權屬
——王某某訴陸甲等分傢析産案80�薄按甯木印閉�策實施中傢庭共有、夫妻共有財産如何認定分割
——王甲訴王乙等分傢析産案81�蔽闖贍曇彝コ稍蔽鍶ǖ謀;�
——楊甲訴楊乙等分傢析産案
1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及其法律程序——龐某訴趙某離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1�輩門惺樽趾�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終字第3014號民事判決書
2�卑贛桑豪牖榫婪�
3�鋇筆氯�
原告(上訴人):龐某
被告(被上訴人):趙某【基本案情】龐某、趙某於2009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8月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係初婚,婚後無子女。婚後雙方因無共同住房,長期未在一起生活,但龐某自述雙方曾有過夫妻生活。龐某於2010年6月被診斷為抑鬱焦慮狀態,後於2011年8月被診斷為急性應激障礙(抑鬱狀態),建議休息。龐某自2010年4月休息至今,龐某主張其疾病係因被告虐待及長期冷暴力所緻,趙某不認可虐待原告,並且認為龐某病情與趙某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2011年,龐某嚮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趙某離婚。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作齣(2011)石民初字第19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二人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産進行依法分割。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對判決離婚無異議,但均對夫妻共同財産分割判項不服,並提齣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於2012年12月6日作齣(2012)一中民終字第1167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決發迴重審。【案件焦點】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其起訴是否符閤法律規定的要件。【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鑒於龐某在(2012)一中民終字第11671號案件審理過程中情緒激動,言語及行為明顯異於常人,且龐某父母也稱龐某精神異常,原告龐某的醫院診斷證明亦顯示原告患有急性應激障礙,故(2012)一中民終字第11671號案件二審法院及本案一審法院均認為對原告龐某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應當予以審查。訴訟中,經法院嚮龐某的父母多次釋明,且給予其一定舉證期限,但龐某的父母堅持不同意龐某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亦不同意擔任其法定代理人,現龐某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確認,其訴訟主體不適格。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迴原告龐某之起訴。
龐某以其係正常民事行為能力人,是閤格的原告,法院以其不同意作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無法確認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裁定駁迴其起訴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龐某與趙某因離婚糾紛訴至法院,其起訴已符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所列之起訴條件,且目前尚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龐某係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無利害關係人申請對龐某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原審法院單憑龐某在庭審過程中的行為舉止來判斷其民事行為能力沒有依據,在案件起訴條件已具備的情況下,原審法院應當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故,原審法院以龐某訴訟主體不適格為由,駁迴起訴不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對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二、指令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法官後語】民事行為能力是涉及公民人身權利的法律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我國,無民事行為能力有兩種層次: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二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其劃分標準有二:其一是年齡,不滿十周歲的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已滿十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具有限製民事行為能力;已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過已滿十六周歲,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的生活來源的公民,被法律視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其二是精神狀態,精神疾病或癡呆癥的患者根據其所患疾病的嚴重程度,能夠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行為能力是決定公民是否具有民事主體地位的一項重要製度,其與公民的人身、人格、財産等各項權利密切相關,具有深刻的人身屬性。
認定民事行為能力應該嚴格依據法律程序進行,特彆是對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更加應該慎重,其不僅影響公民的各項公民權利,且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利及人格尊嚴,不可不慎重。《民法通則》第十九條,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嚮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需要嚴格的程序要求,隻能是其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任何組織及公民無權通過任何程序確認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具體而言,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個成年的自然人若未經過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特彆程序的認定,其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處於完整的狀態,即其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均不應受到影響,這對保護公民的民事權利提供瞭保障。特彆是近年來屢次齣現且有愈演愈烈之勢的“被精神病事件”,造成瞭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影響瞭司法公信力,阻礙瞭法治進程。在“被精神病事件”當中,惡意主體實際上既迴避瞭民事實體法中的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製度,也繞開瞭民事訴訟法中的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程序,將精神疾病狀態強加於正常的公民,客觀上不僅僅阻礙瞭公民行使民事權利的資格,更有甚者還剝奪瞭公民的人身自由,對其進行強製收容診治。
日常術語中的精神病,在法律層麵上實際上包含瞭三個層次:醫學上的精神病、影響民事行為能力、影響民事訴訟能力,這三個層次又是層層遞進的。一個人被醫學上診斷為精神病並不當然意味著其民事行為能力受限,更不能直接導緻其無民事訴訟能力的後果。要認定一個成年的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唯一的依據就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特彆程序,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提起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訴訟,並通過最終的法律裁決予以確定。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僅僅依據醫院的診斷證明或者相關部門頒發的殘疾證等就未經閤法程序直接判斷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甚至直接為其指定法定監護人,這違背瞭《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也不利於人權保障和社會穩定。無民事行為能力製度,作為基本的民事主體製度,其涉及人身權利的判斷標準,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遵守法律程序予以判斷。
編寫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劉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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