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規專輯》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等文件。
目錄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4年4月25日國務院令第652號公布)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的意見(2002年7月3日人事部發布2002年7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辦發(2002)35號)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號公布)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2012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公布)
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有關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10日人事部發布國人部發(2003)61號)
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2004年7月12日人事部發布國人部發(2004)63號)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2006年7月4日人事部發布國人部發(2006)70號)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2006年8月31日人事部發布國人部發(2006)87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2014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人社部發(2014)45號)
精彩書摘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規專輯》:
1.聘用單位依據國辦發(2002)3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嚮被解聘人員支付經濟補償時,以其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被解聘人員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人同期國傢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國傢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員同期國傢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國傢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計算。
被解聘人員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當地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國傢統計部門公布的聘用單位所在地同期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2.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經協商一緻解除聘用閤同的,以及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單方麵解除聘用閤同(不含隨時單方麵解除聘用閤同)的,被重新錄(聘)用到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後,被解聘人員解聘前的工齡與重新錄用後的工齡閤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3.受聘人員因被錄用或選調到國傢機關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隨時單方麵解除聘用閤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
五、受聘人員的退休(退職)待遇
1.受聘人員原則上按所聘崗位國傢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在養老保險製度改革前,退休(退職)費以本人退休(退職)時國傢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活的部分兩項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傢規定的比例計發。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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