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係統、全麵且深入的研究瞭我國的擔保物權製度。該成果既對整個擔保物權製度的基礎理論進行瞭研究,如對擔保物權的性質、法律屬性(從屬性、不可分性與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權的體係等進行的研究,同時,該成果又對抵押權、質權等約定的擔保物權以及留置權、優先權等法定擔保物權進行瞭細緻深入的研究。密切結閤我國現行法的規定與司法實踐。一方麵,作者熟練運用法教義的研究方法,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瞭細緻的分析,並對其中存在的法律衝突進行瞭研究,提齣瞭相應的解決方法。另一方麵,作者非常注重對案例的研究,作者不僅對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書,也對地方各級法院的判決進行瞭細緻瞭研究。
作者簡介
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黨委委員、院工會主席。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國土資源部不動産登記專傢委員會委員、《清華法學》雜誌責任編輯等職。
精彩書摘
擔保物權,是指為瞭確保特定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在動産、不動産或財産權利上設定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擔保財産變價並優先受償的一種限製物權(《物權法》第170條)。擔保物權屬於一類重要的物權,除具有物權的一般特徵(支配權、絕對權)外,還具有以下幾項特徵:(一)擔保物權是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物權,具有從屬性擔保物權的本質機能在於通過對特定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控製,以確保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能夠得到圓滿實現。因此,擔保物權本身不具有獨立的存在意義,其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這也是擔保物權與同屬於限製物權、他物權的用益物權的重要區彆之一。就用益物權而言,其以獲得對特定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産)的占有、使用、收益為目的,因此用益物權本身就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和意義。由於擔保物權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故此,一方麵,擔保物權是具有從屬性的權利,在擔保物權設定或實行之前必須存在被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同呼吸、共命運”;另一方麵,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特定,否則擔保物權的設定無的放矢。不得泛泛地為當事人之間可能發生的債權而設定擔保物權,至少其所擔保的債權究竟是哪一種債權需有一定的範圍,否則有違擔保侵權之特定原則。即便是最高額抵押權,盡管債權確定前抵押權擔保的具體債權數額尚不確定,但導緻一定期間債權連續發生的基礎法律關係是特定的,並且抵押權擔保的最高債權額限度也是特定的。
(二)擔保物權是在他人之物或財産權利上設定的物權,是他物權既然擔保物權旨在確保債權的實現,則其必須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權利上。因此,擔保物權屬於他物權。極少數情況下,也可能齣現債權人就自己的物或權利上享有擔保物權的情形,如所有人抵押。不過,此終屬極個彆現象。由於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所以不得泛泛地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現在所有或將來可能取得的任何物或權利上設定擔保物權。易言之,作為擔保物權標的物的動産、不動産或權利原則上都必須是既存的、特定的。雖然有的擔保物權於設定時其客體並未特定,但在實現該擔保物權時也必須特定。例如,動産浮動抵押權設定時,客體並不特定,包括抵押人現有和將有的動産,但是,在實現抵押權時該抵押財産必須特定(《物權法》第196條);否則,權利人無法實現抵押權。
(三)擔保物權限製瞭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對其財産的處分,是限製物權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都是他物權,是在他人的物或財産上設立的物權。因此,它們也構成瞭對所有權的限製,屬於限製物權。不過,因設立的目的不同,故此二者對所有權的限製方法也有所不同。用益物權人取得對標的物的直接占有是為瞭獲得標的物的使用價值,而非限製所有權人對標的物的處分。因此,用益物權人要實際占有標的物,纔能取得標的物的使用價值。但是,擔保物權是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是一種價值權(Wertrecht)。權利人必須通過限製提供擔保物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處分權,纔能確定地把握該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此,法律上采用瞭兩種方法:一是通過將擔保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對擔保人的處分權進行事實上的限製;二是采用登記的方法,對擔保人的處分權加以法律上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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