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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即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亮点如下:(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5)强制报告义务。(6)紧急庇护制度。(7)公安告诫制度。(8)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9)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内容简介
对于本法的宣传,条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家庭暴力的界定】
第三条【国家、社会、家庭的反家庭暴力责任】
第四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反家庭暴力责任】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原则】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七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业务培训】
第八条【基层组织反家庭暴力职责】
第九条【政府支持】
第十条【调解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监护人职责】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紧急安置】
第十六条【告诫书的适用及内容】
第十七条【告诫书送交、通知和监督】
第十八条【临时庇护场所】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制度】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的法治教育及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方式】
第二十七条【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审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效以及变更】
第三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救济程序】
第三十二条【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及执行】
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三条【家庭暴力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准家庭关系暴力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反家庭暴力
法草案的意见
专家学者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意见和建议
部分专家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见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见
一些专家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见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江苏调研简报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福建调研简报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调研简报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通过前评估情况
精彩书摘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
立法背景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如何界定家庭暴力,涉及本法适用于哪些主体和行为。立法过程中对家庭暴力概念争论较多,主要涉及家庭成员的范围和暴力的形式。
条文解读
一、家庭成员的界定
我国许多法律都使用了“家庭”、“家庭成员”的概念,但并未进一步规定家庭成员的范围。例如: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精神卫生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比较宽泛,反家庭暴力法中所称的家庭成员不仅包括相关亲属,还包括同居、亲密关系等。例如,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员,包括下列各员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三)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四)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在立法过程中许多人提出,我国对家庭成员的界定应当基于传统上的血亲或姻亲等亲属关系,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暴力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但他们的关系不宜界定为家庭成员关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也是将“家庭成员”和“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并列使用。反家庭暴力法采纳了这一思路,将家庭成员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区分开,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所称的家庭成员是具有血亲或姻亲等关系的人。
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所称的家庭成员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具有亲密亲属关系的人,例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姑嫂等亲属。另外,家庭成员不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本条规定,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
身体暴力是最典型的家庭暴力形式,主要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
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的“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涉及的家庭暴力就是典型的精神暴力。倪某斌用白布包裹篮球,在白布上写“我要打死郑某丽”等字样,且经常击打该篮球,给郑某丽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法院认为,郑某斌从视觉上折磨郑某丽,使其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郝某华对郝某某经常进行言语威胁、谩骂等行为,导致申请人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法院作出裁定禁止郝某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另外,家庭成员使儿童目睹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儿童的身体暴力,但与恐吓、威胁等行为类似,也会给儿童带来精神伤害,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针对儿童的精神暴力。新西兰《家庭暴力法案(2014)》规定,使儿童目睹其家人遭受暴力,亦构成对儿童的精神虐待。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罗某超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暴,子女罗某蔚、罗某海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为避免罗某蔚、罗某海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在父母离婚后应由母亲抚养两个子女。
立法中对是否专门明确规定性暴力存在争议。性暴力主要表现为残害性器官,强迫性行为,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等。有的认为,性暴力可以由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所涵盖。有的认为,应当明确规定性暴力作为单独的家庭暴力类型。一是,受到传统性观念影响,大多数人对性暴力往往羞于启齿,但实际形势比较严峻,性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二是,性暴力具有特殊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将侵犯性权利的行为与一般侵害身体或精神的行为做了区分,反家庭暴力法也应当将性暴力作为一种单独的家庭暴力类型专门加以规定。三是,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已成为国际共识。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北京行动纲领》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提出,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所有由家庭成员对家庭中的妇女施加的以性别为基础的肉体上的、精神上的以及性的侵害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明确规定性暴力属于单独的家庭暴力类型,但并非不保护家庭暴力中遭受性暴力的受害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明确规定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同时,使用了一个“等”字,给执法、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具体的家庭暴力留下空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使用了性暴力概念。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的“薛某凤故意杀人案”就是与家庭成员之间性暴力有关的典型案例,养女因无法忍受养父长期实施的性暴力而杀死养父。
抚养、赡养义务人忽视照料或拒绝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情况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相当于认可了其属于家庭暴力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可进行处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也需要国家及时干预,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新加坡《儿童及青年法(2015)》规定,监护人或看护人对儿童或青年人故意或无理由的忽视、遗弃,意图遗弃,或使其置于不安全的境况,导致任何不必要的生理痛楚或伤害、情感伤害或影响其健康及发展的任何伤害都构成虐待。
需要说明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在要求施暴人承担比较重的责任时要求家暴行为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但反家庭暴力法重点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其针对的家庭暴力行为是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只要有相关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不要求相关行为造成伤害后果。
……
前言/序言
法律的温度:家庭伦理与现代法治的交织 图书名称: 社区治理视角下的家庭纠纷化解与社会支持体系构建 作者: (此处留空,或假设为某法学或社会学专家) 出版社: (此处留空,或假设为权威学术出版社) 开本/页数: (假设为16开/约450页) ISBN: (此处留空,或假设为虚构编号) --- 内容提要: 本书深入探讨了现代社会背景下,家庭内部矛盾的复杂性、社会治理在其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构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支持系统来预防和干预家庭功能失调问题。本书摒弃了传统的、单一的法律制裁视角,转而采用一种综合性的、以“人”为中心的社区治理模式来审视家庭关系中的冲突与和解。 全书分为六个主要部分,系统地梳理了从微观的家庭互动模式到宏观的社会政策环境的各个层面。它不仅关注问题的发生,更侧重于预防、早期介入和持续性的支持干预。 --- 第一部分:家庭功能变迁与现代社会挑战(约250字) 本部分首先回顾了中国传统家庭结构的演变历程,重点分析了工业化、城市化、人口结构变动(如老龄化、空巢现象)以及生活节奏加快对当代家庭内部关系带来的结构性冲击。我们探讨了“小家庭化”带来的支持网络弱化现象,以及代际沟通障碍的深层社会心理根源。 书中引入了社会学中的“去中心化”理论,分析了权威结构在家庭内部的松动,以及随之产生的权力再分配问题。特别关注了不同社会阶层和地域背景下的家庭模式差异,指出任何单一的、普适性的干预模型都可能面临失灵的风险。本章强调,理解家庭的“功能性”远比判断其“合规性”更为重要。我们提出,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对当代家庭现实困境的深刻洞察之上。 第二部分:纠纷的识别、评估与早期预警机制(约280字) 本章聚焦于家庭内部矛盾的“光谱”——从日常的意见不合到严重的结构性冲突。本书核心观点之一是,许多严重的家庭问题并非突发,而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因此,建立有效的早期预警系统至关重要。 我们详细阐述了一套基于社区工作者、基层医疗机构和学校教师的“三角联动”识别框架。该框架侧重于行为指标而非情感指标,例如生活习惯的剧烈变化、社交隔离、经济状况的突变等。书中引入了多维度风险评估量表,旨在帮助非专业人员在不侵入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识别出处于高风险的家庭。 此外,本部分还专门探讨了“隐性暴力”的识别难度,如精神操控、经济剥夺和情感忽视。我们提倡使用“倾听式访谈”技巧,引导家庭成员在安全和非评判的环境中表达困境,从而为后续的介入奠定信任基础。 第三部分:社区主导的调解与协商实践(约300字) 本书将调解视为家庭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我们批判了过度依赖司法程序的倾向,主张将调解中心内嵌于社区服务体系中。调解的目标不再是简单的“对错裁决”,而是恢复家庭成员间的有效沟通,重塑彼此的责任感与边界感。 本章详细介绍了“叙事疗法”在家庭调解中的应用,如何帮助当事人重新叙述冲突,找到共同的目标。书中提供了大量的实战案例分析,展示了如何处理财产分割、赡养义务、亲子教养权等敏感议题。 特别之处在于,本书强调了“第三方支持者”的角色。这不仅包括专业的社工和心理咨询师,也包括经过培训的社区志愿者、邻里代表。通过引入多元视角,调解过程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确保达成的协议能够真正落地执行,并适应家庭成员的长远需求。我们认为,一个成功的调解,是让家庭成员重新掌握解决未来问题的能力。 第四部分:多专业协作的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约280字) 家庭问题的解决往往超出任何单一学科的能力范围。本部分致力于构建一个无缝衔接的跨部门协作模型。这包括: 1. 心理健康支持: 如何快速转介面临抑郁、焦虑或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家庭成员至专业机构。 2. 经济援助与就业对接: 针对因家庭变故导致经济陷入困境的个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临时救助机制。 3. 住房与安全保障: 与住房管理部门协作,为面临即时危险的个体提供安全住所和过渡性居住方案。 4. 法律服务普及: 确保弱势群体能够便捷地获得法律咨询,理解自身权利,但不将法律程序视为首要或唯一选择。 书中展示了如何通过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和共享信息平台,打破“部门壁垒”,确保转介流程顺畅,避免家庭成员在不同机构间反复奔波。 第五部分:特殊群体与代际关系的深度干预(约250字) 本章深入分析了几个特定且高危的家庭子群体所面临的独特挑战: 老年人照护冲突: 探讨子女间的照护责任分配不均,以及“被遗弃感”的心理应对。 留守儿童的心理创伤: 分析隔代照料模式下的情感连接缺失,以及如何通过社区资源弥补亲职功能。 残障家庭成员的支持: 关注照护者的巨大压力,以及如何提供喘息服务和个性化支持计划。 对于这些群体,本书强调干预措施必须具备高度的定制化。例如,在处理老年人照护问题时,我们主张引入“家庭会议模式”,通过结构化的讨论,让每个子女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投入与家庭整体福祉之间的关系,减少隐性的指责与推诿。 第六部分:评估、反馈与系统优化(约150字) 本书的最后一部分回归到系统治理层面。我们提出,任何社会支持体系都需要持续的自我迭代。本章详细介绍了如何设计有效的长期跟踪评估指标,衡量干预措施对家庭稳定性和功能恢复的实际效用。 评估的关键在于“长期留存率”和“再发生率”的对比分析,而非仅仅关注短期的满意度调查。通过定期的系统审查和政策反馈机制,确保社区支持体系能够及时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保持其前瞻性和有效性。本书最终呼吁,构建一个有温度的家庭支持体系,是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 本书特点: 视角独特: 避开冰冷的条文解读,聚焦于社区实践、社会工作和家庭心理学,体现了治理的“人文关怀”。 实践导向: 大量引用案例、工具模型和操作流程,是社区工作者、基层管理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实用参考手册。 系统整合: 强调跨部门协作的重要性,描绘了一张完整的社会支持网络蓝图,而非单一机构的孤立行动。
这本书的出现,对于我来说,绝对是一个里程碑式的阅读体验。我一直以来都对法律有一种敬畏感,觉得它离我们普通人的生活很遥远,也很复杂。但是,这本书彻底打破了我的这种刻板印象。它用一种非常亲切、非常生活化的语言,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部重要的法律,像剥洋葱一样,一层一层地剖析开来,让我看到了它背后蕴含的深切关怀和实用价值。 我特别佩服作者的功力,他/她不仅准确地解读了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他/她将这些条文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巧妙地结合在一起。读那些案例的时候,我常常会感到心惊肉跳,仿佛身临其境,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法律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惩罚,更在于预防和保护。书中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详细讲解,简直是及时雨,让我明白了,原来我们是可以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而不是只能默默忍受。 更让我惊喜的是,这本书并没有止步于法律的条文和案例,它还深入探讨了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以及如何从更深层次上解决这个问题。作者提到了家庭教育、社会观念、性别平等的重要性,这些都让我意识到,反家暴不仅仅是法律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对“家”的理解有了全新的高度,也对如何在家庭中建立更加平等、尊重的关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这本书的语言风格,绝对是我读过的法律解读类书籍中最具吸引力的。没有枯燥的术语,没有生硬的理论,而是娓娓道来,如同朋友间的聊天,却又充满智慧和力量。它让我觉得,学习法律,了解自己的权利,是一件多么重要且有意义的事情。 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法律解读,更是一本关于“赋权”的书,它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力量,也让我看到了自己可以拥有的勇气和智慧。我真心推荐给每一个想要了解家庭、了解法律、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