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律指南针教育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刑法攻略(套装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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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著,上律·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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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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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88044
版次:1
商品编码:11837466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12-01
用纸:胶版纸
套装数量:2
字数:9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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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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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有言,每个人都千方百计想见到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自然理性都比不过富有智慧的法律。刑法的面孔千变万化,刑法的内心千头万绪。柏浪涛说过:我相信,这个世界的另一个角落,有另一个我,过着和我不一样的生活。而我,选择了法律。我不得不面对司法考试,我不得不拿下它,因为我身后的选择之门已砰然关上。
现在,柏男神对你说“考试是一门技艺。辅导用书的作者就是产品经理。我的理念是:人性化,不要用深奥的理论砸晕读者;简单化,不要用复杂的表述灌晕学生;标准化,不要用模糊的界限绕晕考生”。
柏浪涛在第8版的指南针《刑法攻略》中,继续沿用其简洁、清晰、犀利的风格,特别是在两个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危害行为、共同犯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贪污罪等章节,有些总结精炼到让人感觉眼前一亮。
看人主要看气质,看书主要看文章,开始吧……

内容简介

本书特点:
一.全新修订
◎增加并解析了《刑法修正案(九)》及全新的司法解释。
◎《讲义卷》中,完善了许多考点的判断标准,增加了一些2016年度可能考查的知识点。
◎《真题卷》中,读者曾反映,有些真题解析过于简单。本次修订,对这些真题进行了详细解析。此外,由于《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越来越多,导致许多年代久远的真题失去了时效价值,予以删除,以减轻考生学习负担。
二.司考必备资料“四合一”
本书囊括◎基础讲义;◎重点法条及司法解释;◎历年真题解析;◎模拟训练题。力求一本在手,即可通关。
三、两卷搭配,精妙组合
读者使用时,每看完《讲义卷》的一讲,可接着做《真题卷》本讲真题,趁热打铁,将知识转化为答题能力。学习刑法学如同学习数学,不仅要理解公式定理,还要会熟练准确地做应用题。

作者简介

柏浪涛,刑法学博士,指南针资深授课老师。三项特征:一,能写。著有非常畅销的司考教材《刑法攻略》。二,能讲。授课风格,只讲判断标准,少讲复杂学说;力求直击考点,减少考生负担。三,能研究。清华大学博士毕业后,在德国波恩大学从事两年博士后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数篇学术论文。

目录

第一讲刑 法 论
一、刑法概说
二、刑法的解释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刑法的效力
第二讲犯罪构成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第三讲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
二、单位犯罪
第四讲行为
一、危害行为
二、不作为犯的概念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第五讲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
一、行为对象
二、危害结果
第六讲因果关系
一、条件说(两个要素的案件:行为→结果)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三个要素的案件:行为→介入因素→结果)
第七讲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三、被害人承诺
四、其他阻却事由
第八讲主观要件
一、犯罪故意
二、犯罪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
四、各种罪过形式的区分
五、事实认识错误
第九讲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一、刑事责任年龄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四、期待可能性
第十讲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二、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止
四、犯罪既遂
第十一讲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
二、正犯(实行犯)
三、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四、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五、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六、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第十二讲罪数
一、行为单数
二、行为复数
三、数罪
第十三讲刑罚的体系
一、主刑
二、附加刑
第十四讲刑罚的裁量
一、量刑情节
二、累犯
三、自首
四、立功
五、数罪并罚
六、缓刑
第十五讲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一、减刑
二、假释
三、刑罚的消灭
第十六讲分论概说
一、罪状与罪名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第十七讲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四、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六、普通罪名
第十八讲财产犯罪
一、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共性知识
二、抢劫罪
三、抢夺罪
四、盗窃罪
五、诈骗罪
六、敲诈勒索罪
七、侵占罪
八、职务侵占罪
九、故意毁坏财物罪
十、普通罪名
第十九讲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重点罪名
二、普通罪名
第二十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险方法型犯罪
二、交通型犯罪
三、恐怖型犯罪
四、枪支犯罪
五、普通罪名
第二十一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十二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三讲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四、行贿罪
五、普通罪名
第二十四讲渎 职 罪
一、重点罪名
二、普通罪名
第二十五讲军事犯罪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

精彩书摘

第一讲刑 法 论

一、刑法总论体系
刑法论: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适用效力
犯罪论犯罪的成立问题:犯罪构成要件(客观阶层→主观阶层)
犯罪的时间发展问题:犯罪形态(预备→中止→未遂→既遂)
犯罪的角色参与问题:共同犯罪(正犯→共犯)
犯罪的数量竞合问题:罪数(一罪→数罪)
刑罚论:体系 → 裁量 → 执行 → 消灭
分值分布:大致上,刑法每年考查90分,是司考分值第二大户,总论与分论各占一半分值。总论中,刑法论占10%,犯罪论占70%,刑罚论占20%。
二、刑法论
本讲的考试重点:刑法的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
一、刑法概说
刑法=犯罪+刑罚。刑法学是一门技术活,主要任务是如何定罪,如何量刑。
(一)刑法的机能
1.法益保护机能。这是指刑法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法益。法益,是指通过刑法来保护的
国民的生活利益。例如,刑法设立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生命,设立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财产。每一个罪名的背后都有一个需要保护的法益。
2.人权保障机能。这是指刑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保障人权,严格依据刑法来定罪处罚。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过去,我们往往只强调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实际上,若将刑法的任务仅限于此,那么没有刑法,打击犯罪时更爽。因为没有约束,想怎么打击就怎么打击。因此,制定刑法,就是为了强调,在打击犯罪时不能侵犯人权。
保护法益 刑法 保障人权
【提示】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刑法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平衡二者的紧张关系。例如,《肖申克救赎》中因冤枉被下狱的男主角,越狱后如果被抓了回来,要不要判他脱逃罪?
3.规制机能。这是指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既规制人们的行为,又规制法官的裁判活动。
(二)刑法的渊源(表现形式)这里的刑法渊源是狭义的,是就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而言的,不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广义的刑法渊源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1.刑法典。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颁布的(想一想,建国后三十年间竟没有刑法典)。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就是对刑法典做的小修小补。目前共有九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是本年度的学习重点。
2.单行刑法。这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后再没出单行刑法的原因是,对需要增设的犯罪,都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解决。
3.附属刑法。这是指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有些国家的法律有此做法,例如德国、日本将许多交通领域的犯罪规定在道路交通法里。在我国,除了上述单行刑法,只有刑法典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因此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解释条文,是刑法学的基本功。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例如,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不属于立法解释,而是刑法典的内容。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学术机构或学者个人的解释。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二)解释的态度
就解释的态度而言,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分。前者是指解释的目
标是探求立法原意或立法者主观意思。后者是指解释的目标是探求法律的现时的
客观含义。刑法条文一旦颁布,便脱离了立法者,具有了独立的生命。对刑法的解释,不应
刻舟求剑,而应根据社会发展探求刑法条文当下的含义。例如,“财物”一词,随着社会发展,应当包括立法者当时无法预见到的虚拟货币等。
【注意】司考的官方立场是坚持客观解释。
(三)解释的技巧
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常考的解释技巧有:
1.平义解释
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1,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例2,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枪支竟然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枪支、被骗去了枪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枪支不报罪。这就要求该罪中的“丢失”不能仅仅理解为“遗失”,而应扩大解释为“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
【注意】扩大解释这种方法本身是被允许的,但是其解释后的结论并不一定具有可适用性。例如,将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没有超出“财物”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但是,将这种扩大解释的结论适用到具体的财产犯罪中(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是否合理,则需要具体分析。
3.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该严重后果是指枪支被不法分子捡到用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如果不法分子捡到枪支后,在阳台把玩时,由于过失,导致枪支掉落砸死了行人。这种后果不应视为该罪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求对该罪的严重后果进行缩小解释,仅限于捡拾者将枪支当作凶器,故意用于违法犯罪而导致的严重后果。上述阳台案中的枪支只起到一个花盆的作用。
4.反对解释(又称反义解释)
这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也即从“A”推导出“-A”。例如,十四周岁及以上的人要对故意杀人罪负责。据此,小于十四周岁的人便不需对故意杀人罪负责。
5.补正解释
这是指刑法条文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修正、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例1,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以下”应当不包括本数;如果判本数,就不属于减轻处罚,而属于从轻处罚。但是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对刑法第63条的“以下”应进行补正解释,认为刑法第63条的“以下”是用语错误,应解释为“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
例2,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对洗钱罪的处罚“没收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中的“没收”一词使用有误,因为如果上游犯罪有被害人,则应将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而非没收。因此,这个“没收”应当补正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可参见“洗钱罪”一节)。
6.类推解释
这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就属于类推解释。
(1)性质。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被禁止的解释方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注意1】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换言之,立法机关(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对该款作出如下立法解释:携带凶器盗窃的,也以抢劫罪论处。因为将盗窃解释为抢夺,属于类推解释。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如颁布刑法修正案)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由此可见,一个类推解释的结论,即使被写进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也不能因此否定其类推解释的性质。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果真如此做,也只能将其错误结论视为一种特殊规定。
【注意2】正确认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之所以不禁止,是为了公平地保障人权。例如,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规定显然有利于被告人。但是刑法在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没有类似规定。基于公平地保障人权,后者也应有此规定。因此,可以对第389条第3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类推解释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应被允许。但是注意,“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例外,不是原则,所以不能作为解释的大方向。有些法官为了给被告人脱罪,将强奸解释为寻衅滋事甚至解释为无罪,认为这样做虽然是类推解释,但因为有利于被告人,所以是允许的。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
(2)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非常重要)
第一,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第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外(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第三,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
【总结】易考情形:张明楷:《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下册)(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大解释。
(2)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
(3)将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属于扩大解释。
(4)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例如棍棒、砖块、菜刀),属于扩大解释。
(5)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
(6)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属于扩大解释。
(7)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属于扩大解释。
(8)将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属于扩大解释。
(9)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属于扩大解释;将劫持汽车罪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地铁,属于类推解释。如果劫持火车、地铁,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0)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属于扩大解释;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11)将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属于类推解释。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第302条,明确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原因。

前言/序言

备考的过程是继续犯
你年少时曾梦想,当一名侠客,行游天下,或者成为一名歌者,率性嘻哈。当你渐渐长大,梦想远去,最终选择了法律,还必须面对这枯燥的司法考试——这真是一个忧伤的故事。
你问我:既然大案要案的审判只是剧本表演,那学习法律又有什么意义?我的回答是,法律对于目前的你,只是一个生存之道。当我在瑞士山谷中看到江诗丹顿的制表匠在显微镜下专心工作,我明白,这个世界首先需要的是一门技艺,而非理想。
刑法是一门技术活,关键的技艺是解释学。无奈,掌握这门技艺还得靠学习德国的刑法学。谁让人家已有几百年的沉淀,而我们才刚刚起步。
考试也是一门技艺。辅导用书的作者就是产品经理。我的产品设计理念是:第一,人性化,不要用深奥的理论砸晕读者。第二,简单化,不要用繁杂的表述灌晕学生。第三,标准化,不要用模糊的界限绕晕考生。
但最重要的还是我们考生自己。在决心要考这场考试时,平心静气问自己,我是否准备好了?是否准备好了,清空大脑内存,塞进几十本讲义?是否准备好了,放下平日的小爱好,踏过几千个法条?是否准备好了,既使准备好了一切却功亏一篑,仍能泰然面对?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你期待有好的结果,先要锻造自己的期待可能性。
备考的过程是继续犯。你只有在即将倒下时继续坚持,你才可能最终既遂!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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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编排逻辑清晰,效果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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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棒!!物流好快,一天就到了,而且书籍质量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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