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民法學大師梁慧星代錶性作品
★詳細介紹民法的理論、製度和實踐
★民法學習入門必備
內容簡介
民法學大師的代錶性作品,其經典與品質無需多言,在法學院師生中極具推薦度。
《民法總論(第四版)》共十一章,要言不煩、深淺有度地介紹瞭民法總論的各種理論、翩度和實踐。作者對民法學潛心研究至融會貫通,將抽象的民法總論內容準確、規範、精闢地闡述齣來,既為初學者進入博大精深的民法學之門提供瞭路徑,也為法律人書架提供瞭不可或缺的一本參考書。
第四版中,作者對全書內容做瞭整體性的重大修訂,大至觀點結構之修正與調整,小至字詞錶達之斟酌與勘誤,均有所涉及。同時,作者因應瞭《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新司法解釋,參考瞭各國民法典增加和修訂的內容以及將對當代民法學發展産生重大影響的《歐洲民法典草案》,反映瞭民法學的新興發展,並提齣瞭頗具前瞻性和建設性的理論觀點。
作者簡介
梁慧星,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1944年1月齣生,四川青神人。1966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1981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民法碩士學位。1985年至1988年擔任《法學研究》雜誌副主編;1988年晉升研究員,擔任民法室主任;1990年國傢人事部授予“有突齣貢獻中青年專傢”稱號。現任《法學研究》雜誌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主要著作包括:獨著《民法》、《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研究》、《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民法解釋學》、《民法總論》、《裁判的方法》、《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閤著《閤同法》、《經濟法的理論問題》、《民法債權》、《物權法》、《中國物權法研究》、《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主編《民商法論叢》、《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民法概述
第二節 民法的法源
第三節 民法的本質
第四節 民法的本位
第五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六節 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
第七節 民法學及其學習方法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係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第三節 民事能力
第四節 民事權利
第五節 民事義務
第六節 民事責任
第三章 民事主體——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
第二節 人格權
第三節 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節 監護
第五節 宣告失蹤製度
第六節 宣告死亡製度
第七節 住所
第四章 民事主體——法人、非法人團體
第一節 法人的概念
第二節 法人的本質
第三節 法人的分類
第四節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五節 法人的成立
第六節 法人的機關
第七節 法人的住所
第八節 法人的消滅
第九節 非法人團體
第五章 民事權利客體
第一節 民事權利客體概述
第二節 作為民事權利客體的物
第三節 物的分類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要件
第四節 意思錶示
第五節 意思與錶示不一緻
第六節 意思錶示不自由
第七節 條件、期限
第八節 法律行為的解釋
第九節 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 代理的概念
第二節 代理關係
第三節 代理權
第四節 代理的分類
第五節 代理行為
第六節 無權代理
第七節 錶見代理
第八章 訴訟時效
第一節 時效的概念
第二節 訴訟時效的效力
第三節 訴訟時效的客體
第四節 訴訟時效期間
第九章 期日、期間
第一節 期日、期間的意義
第二節 期日、期間的計算
第十章 權利的行使
第一節 權利行使概說
第二節 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節 權利濫用之禁止
第四節 私力救濟
第十一章 民法的效力、適用與解釋
第一節 民法的效力
第二節 民法的適用原則
第三節 民法的適用與解釋
第四節 民法解釋方法
主要參考著作
精彩書摘
《民法總論(第四版)》:
二、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以法律行為是否須依一定形式為標準,分為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指其意思錶示須依一定形式,或在意思錶示之外尚須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為。不要式行為,指無須依一定形式的法律行為。區彆之意義在於,不要式行為,得自由為之;而要式行為,非依特定形式者,原則上為不成立。
所謂法律行為的形式,是指法律行為的意思錶示所使用的方法。古代民法,法律行為以要式為必要。但近現代民法,確立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當然包括法律行為締結形式的自由。因此,法律行為原則上為不要式,意思錶示之方法純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是為法律行為形式自由之原則。基於提示當事人謹慎錶意、減少證明成本、公示人的身份法上地位等目的,作為例外,法律限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履行一定形式,稱為法定形式。我國現行法,財産行為以不要式為原則,要式為例外;身份行為則以要式為原則。法定形式包括:其一,書麵形式(1)(《閤同法》第10條第2款、第197、215、270條、第330條第3款、第342條第2款);其二,書麵形式之外的其他形式,如登記形式(《婚姻法》第7、24條,《收養法》第15條第1款),公證形式(《繼承法》第17條)。此外,當事人約定須履行一定形式,稱為約定形式o(2]
我國現行法,對法律行為未履行法定形式的後果,未設統一規定。其一,原則上不成立。按照《閤同法》的規定,未履行法定形式的後果,原則上閤同不成立。其例外,即在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情形,視為閤同成立(第36、37條),及在租賃閤同未履行法定形式,視為不定期租賃(第215條)。依對《收養法》第15條的反對解釋,未履行登記形式的收養,不成立。其二,經補正有效。《婚姻法》(2001年)第8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閤《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三、要物行為與不要物行為
以法律行為於意思錶示之外是否需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分為要物行為與不要物行為。要物行為,指於意思錶示之外還須有現實成分如物之交付方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又稱實踐行為。不要物行為,指僅依意思錶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又稱諾成行為。區彆之意義在於,要物行為在意思錶示一緻之外,還須標的物的實際交付,閤同纔成立;而不要物行為僅依意思錶示一緻而成立。我國《閤同法》上規定的閤同,除保管閤同屬於要物行為(《閤同法》第367條)外,多為諾成行為。
四、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
以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於行為人生前或其死後為標準,分為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生前行為,指其效力發生於行為人生前的法律行為。死因行為,指因行為人死亡而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例如,贈與閤同為生前行為,遺贈為死因行為。區彆之意義在於,死因行為非於行為人死後不生效力,且因其在行為人死後生效,利害關係人間易生爭端,法律多設有特彆規定,以確保行為人之真意得以貫徹。如《繼承法》第三章,對遺囑的形式、撤銷、變更及無效等,均設有強製性規定。死因行為,其生效取決於以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行為人死亡),因此類似於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二者的區彆在於,後者係由當事人約定,而死因行為則係法律規定。
五、財産行為與身份行為
以法律行為效果之種類為標準,分為財産行為與身份行為。財産行為,指以發生財産上效果為目的的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指以發生身份上效果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區彆之意義在於,所生效果不同。
……
前言/序言
修訂四版序言
本書作為普通高等教育規劃教材於1996年初版。先後在2001年和2007年兩次修訂。《侵權責任法》和《農民專業閤作社法》、《電子簽名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頒布實施,及最高人民法院新發布有關《閤同法》和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促成本次修訂。修訂中參考瞭《法國民法典》近年新修訂的內容,參考瞭新《荷蘭民法典》、《魁北剋民法典》、《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等一批較新的民法典及《歐洲民法典草案》(DCFR),參考瞭《美國第三次代理法重述》。順便提及,由歐盟各國最優秀的民法學者、法官、律師曆時四年共同完成的《歐洲民法典草案》(DCFR),已於2008年年底提交歐盟理事會審議,無論最終能否獲得通過及以何種形式通過,均將對當代民法發展産生重大影響。
此次修訂,涉及字詞勘誤、體例調整、新內容增添、陳舊文獻刪除、新文獻添加及某些理論觀點的修正和變更,凡二百餘處,請予留意。博士生李宇同學預先對全書進行審讀並提齣修改建議,謹此緻謝。
梁慧星
於北京城南半夏書屋
2010年11月7日
民法總論(第四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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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貨快。很好很強大。五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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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量好的很,應該是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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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典教課書,是最新版本,則為正版。尤其是物流超快,值得點贊!
評分
☆☆☆☆☆
很不錯的一本民法學教材,推薦法學生使用吖……
評分
☆☆☆☆☆
很滿意 最新版 書麵和內容都很乾淨 規整
評分
☆☆☆☆☆
內容很好,很受啓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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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挺好的,質量和內容都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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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的版本找不到瞭,買瞭這個,書變大瞭一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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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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