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提升民法境界
參透民法精神
內容簡介
《民法哲學(增訂本)》除瞭什麼是民法哲學的序言以外,包括名稱論、對象論、平等論、能力論、生死論之生論、生死論之死論、認識論、人性論、價值論、生態論、契約論。名稱論研究民法的變遷史;對象論研究瞭民法的調整對象的問題;平等論從多個維度深入探究平等問題及其適用;能力論研究權利能力製度和行為能力製度的法哲學意義;生死論研究與生死相關的前沿民法問題;認識論研究立法權與司法權的關係問題;人性論解決市民主體的行為標準問題;價值論解決公平值標準問題;生態論闡述民法在解決生態危機中可能發揮的作用;契約論研究瞭身份與契約兩種社會組織方式以及社會契約諸論。
全書貫徹新人文主義的理念,是作者24年民法哲學教學經驗的結晶。
作者簡介
徐國棟,1961年生,湖南益陽市人,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外國法製史研究會副會長。主要從事羅馬法和民法哲學研究。先後訪學於意大利羅馬二大(2010,2014)、美國哥倫比亞大學(2002-2003)和意大利米蘭大學(2013)。主要著作有《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剋服》(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1992年版)、《羅馬私法要論——文本與分析》(科學齣版社2007年版)、《民法哲學(修訂版)》(中國法製齣版社2015年版)、《優士丁尼<法學階梯>評注》(北京大學齣版社2011年版)、《羅馬公法要論》(北京大學齣版社2014年版)、《民法對象研究》(法律齣版社2014年版)。主持司法部項目《綠色民法典草案》,開創瞭生態學的民法觀念;主持教育部後期資助項目《西塞羅<地方論>研究》(2011)、《<十二錶法>研究》(2014)等,著作《羅馬公法要論》入選2013年國傢哲學社會科學文庫。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期刊上發錶200多篇學術論文。
目錄
再版前言
什麼是民法哲學——代序言
第一章 名稱論
第一節民法學者麵臨的四大問題
第二節民法詞源考
一、市民法的詞源及其同源詞
二、不屬於市民法的古代法律門類
三、市民法與西方主流曆史解釋模式
第三節優士丁尼《市民法大全》體係中的市民法
一、概說
二、《法典》
三、《學說匯纂》
四、《法學階梯》
五、《新律》
六、小結
第四節《市民法大全》的總法典模式在東方和西方和其他
地區的流播
一、東歐
二、西歐與拉美
第五節 綜閤的市民法的部門法化
一、簡化尋法方法的探索
二、六法的産生條件
三、六法的正式形成
第六節經典作者對民法一詞的用法
一、拉丁語係作傢們的用法
二、德語語係作傢的用法
三、英語世界中的用法
第七節對民法變遷史的總結
一、部門法意義上的民法的産生時間
二、當前流行的掛衣鈎式的法律體係觀的短暫曆史
三、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真實關係
四、對民法學者麵臨的四大難題的解答
五、並非現代所有的部門法都從民法分發齣來
第二章 對象論
第一節引言
第二節物文主義民法觀的産生和影響
一、什麼是物文主義的民法觀
二、西塞羅的市民法定義及其財産狀況和政治活動
三、西塞羅的物文主義民法觀的影響
四、小結
第三節法學階梯體係和潘得剋吞體係與現代民法對象理論
一、對人物訟體係的解讀
二、潘得剋吞體係的民法對象理論
第四節民法對象理論比較研究
第一分節西方國傢的民法對象理論
一、平行綫說
二、十字架說
三、摺扇骨說
四、雜說
五、小結
第二分節蘇—俄及其密切聯係國的民法對象理論
一、“前蘇聯密切聯係國”一語的含義
二、蘇聯—俄羅斯自身民法對象理論的變遷
三、前蘇聯密切聯係國在東歐劇變前後關於民法對象
的規定
四、小結
第五節民法的確定對象
一、民法對主體的確定
二、民法對客體的確定
第六節民法的調整對象
一、身份關係
二、財産關係
第七節“平等主體”問題
一、“平等主體”限製語的作者問題
二、對“平等主體”限製語的證成及批駁
三、對“平等主體”限製語的證僞
四、小結
第三章 平等論
第一節對平等規定頻度和規定領域的比較法考察
一、民事立法的比較
二、憲法規定的比較
三、民法教科書的比較
四、憲法教科書的比較
五、小結
第二節平等觀和平等的類型
一、平等觀的起源和發展階段
二、平等觀的諸類型
三、平等的諸類型
第三節西方民法不確立權利能力人人平等條款的理由
一、社會治理的需要
二、基於難以消弭的貧富差彆
第四節 夫妻平等如何可能
一、我國《婚姻法》條文反映的傢庭關係的不平等
二、“平等主體”的謬誤與邊沁主義的真理性
三、證成成年男性優越地位的兩種學說
四、夫妻平等的立法史和觀念史
五、夫妻平等的器物史和機構史
第五節結論
第四章 能力論
第一節權利能力論
一、羅馬法中的權利能力製度萌芽
二、現代權利能力製度的形成
三、現代權利能力製度的空想性
四、現代權利能力製度的不真實性
五、失權問題
六、法人的權利能力問題
七、結論
第二節行為能力論
一、引言
二、羅馬法的以身份為本位的人法
三、格老修斯和普芬道夫對現代行為能力製度的奠定
四、行為能力製度的成文法化及其發展
五、結論
第五章 生死論之生論
第一節自然生殖中的齣生與權利—權力衝突
一、胎兒的生命權與母親的私生活權的衝突
二、配偶一方的生育權與他方的不生育權的衝突
三、國傢的生育控製權與父母的生育權和子女性彆
選擇權的衝突
四、小結
第二節與人工輔助生殖中的齣生有關的法律問題
一、人工輔助生殖技術麵麵觀
二、人工輔助生殖中齣生的有關法律問題
第六章 生死論之死論
第一節嚮死而生與樂生諱死
一、死亡與民法
二、民法中兩種對待死亡的態度
第二節自然死亡論
一、腦死亡標準問題
二、植物人問題
三、安樂死問題
四、自殺權問題
五、作為符號存在的死者享有的利益
第三節法定死亡論
第一分節民事死亡論
一、民事死亡的概念和分類
二、羅馬法中的民事死亡
三、中世紀學者對民事死亡概念的打造
四、近現代法中的因判罪的民事死亡
五、宗教性的民事死亡
六、近現代法中的因移民的民事死亡
第二分節宣告死亡論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四、被宣告死亡人重新齣現
第四節結論
第七章 認識論
第一節認識論與法律
一、認識論與權力量守恒定律
二、三部著名民法典的認識論軌跡
三、認識論與我國未來民法典
第二節認識論與民法典的淵源體製
一、絕對主義或不可知論作為建構民法典淵源體製
的基礎
二、是否承認法律局限性作為建構民法典淵源體製
的基礎
第三節認識論與民法典的真實標準
一、不同國傢的認識論與真實標準處理
二、自然現實和法律現實的對立統一
三、剋服不可知的諸手段
四、法律現實有意扭麯自然現實的理論與實踐
第八章 人性論
第一節 人性與人性論
一、從階級性到人性
二、什麼是人性
三、什麼是人性論
四、三種典型人性論與人類規範生活
五、小結
第二節從公民到市民
一、引言
二、羅馬史和羅馬法中的市民
三、歐洲封建時代的市民
四、民族國傢時代的市民
五、小結
第三節從經濟人到現實人
一、行為經濟學的興起及其對經濟人假說的批判
二、認識者心靈與認識對象的哈哈鏡關係諸象
三、有限意誌力與有限自私的證成
四、行為法經濟學的産生及其與“理性選擇”法經濟
學者的論戰
五、行為經濟學對傳統民法理性人前提及其他前提的
破壞
六、行為法經濟學傢提齣的新的法律結構
七、小結
第四節從經濟人到好撒馬利亞人
一、德法不分的古代法與好撒馬利亞人問題
二、德法兩分的英美法與好撒馬利亞人問題
三、大陸法係國傢的好撒馬利亞人立法
四、社會主義國傢的好撒馬利亞人立法
五、中國的好撒馬利亞人立法
六、小結
第五節從主觀人性論到主客觀相結閤人性論
一、性命境人性論的基本觀點
二、性命境人性論的淵源
三、性命境人性論與規範分工論
第六節結論和但書
第九章 價值論
第一節公平問題與價值論的關聯
一、勞動價值論的公平觀
二、主觀價值論的公平觀
第二節羅馬法:從自由定價到限價令
一、早期羅馬法的價格放任主義
二、非常損失規則與戴剋裏先時代
三、非常損失規則的繼受和發展
第三節法國法:兩種價值論的並存
一、法國損害規則的思想和經濟基礎
二、法國損害規則保護對象
三、法國損害規則遭受的批評
第四節英美法:程序公平優於實體公平
一、反映英美法中的利息自由原則的兩個判例
二、英美法的主觀價值論基礎
三、英美法中的約因和討價還價製度對公平的保障
第五節中國法:價值規律與等價有償原則
一、改革開放前的中國法對公平概念的排斥
二、等價有償原則的確立及其局限
三、市場經濟與主觀價值論
四、主觀價值論的導入對既有的民法理論的衝擊
第十章 生態論
第一節目前的生態時局
一、國際生態時局
二、中國生態時局
第二節生態論的基本點
一、生態論的前提
二、生態論要解決的問題
第三節綠色原則
一、綠色原則的定義
二、綠色原則的適用
第四節《京都議定書》和其他國際環境文件對民法的影響
一、《京都議定書》與碳交易
二、歐盟的《用能産品生態設計指令》與生産者
責任的延伸
第十一章 契約論
第一節從身份到契約,從契約到身份
——縱論兩種社會組織方式
一、 國內外對梅因命題的研究狀況綜述
二、什麼是身份?
三、什麼是契約?
四、身份與契約的互補和交叉
五、從身份到契約
六、從契約到身份:市民社會
七、小結
第二節社會契約諸論
一、希臘—羅馬的社會契約論
二、英國的社會契約論
三、盧梭的社會契約論
四、羅爾斯的社會契約論
前言/序言
再版前言
本書的初版齣版於2009年,印瞭5000冊,2013年即已售罄。在從2009年到2015年的期間,本書的初版贏得瞭福建省第九屆優秀社會科學成果奬一等奬(2011年),第四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奬二等奬(2012年),教育部第六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奬二等奬(2013年),可謂連中三元。我每年都以本書作為廈門大學民法專業碩士生的《民法哲學》課程的教材,初版售罄之後,就産生瞭齣新版維持每年近30名研究生的教材供應的需要,以及社會上許多人士研讀本書的需要——他們經常打電話到中國法製齣版社詢問本書的再版情況,為此,我在本書的初版策劃編輯劉峰先生的催促下準備再版,為此進行瞭一定的刪節、增補和改正。
“刪節”,指嚮在授課中不涉及的內容(例如原有的第二章第二節第二目“無體物概念作為支撐民法二分製的基礎”),以及已過時的內容,例如,初版中涉及的一些立法列舉以及立法統計(都是初版的齣版時間)都已過時。刪去瞭“主要參考文獻目錄”、“主題索引”、“案例索引”、“人名索引”、“後記”等5個附錄,這並非因為它們不重要,刪去它們是為瞭騰齣篇幅容納新內容。齣版社總想把本書的篇幅控製在40萬字以下,甚至有齣本書的縮寫版之議,這是必須考慮的限製。
“增補”,指嚮在從初版到現今民法哲學事項新發展的內容,例如,此版增加瞭對英國上下院於2015年1月通過的允許一父兩母法案進行說明的內容、對民事死亡製度的詳細說明(初版對此一帶而過),增加瞭“契約論”整整一章,等等。
“改正”,指嚮初版中說錯瞭的內容,例如,把全書所有的“民法調整對象”改成瞭“民法對象”。又如,初版曾把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限製猶太人權利能力的規定作為立法者利用宗教身份的論據,現在看來,這種限製更多地與種族主義相關。
“刪節”也好,“增補”也好,“改正”也好,共同的宗旨是讓買過初版的讀者感到也有必要買再版,盡我的一切可能消除初版中包含的錯誤,補充初版中未論及的民法哲學內容,一言以蔽之,讓本書跟上六年來的時代發展。
在三八婦女節之際,我完成瞭這些工作,可以把再版呈現給齣版社和讀者瞭,頓時有一種如釋重負的感覺。我希望此版更能滿足我的學生和廣大讀者的需要,這種需要是如此強烈,能夠在若乾年後逼迫我和中國法製齣版社齣版本書的第三版。
本書凡40萬餘言,宗旨者何?一言以蔽之,批評薩維尼等大師開創的潘得剋吞法學,此等法學通過羅馬法、超越羅馬法,把民法學帶入瞭近現代階段,它打造的民法具有整齊有序的幾何學形象,像埃及的金字塔一樣渾身上下煥發齣魅力,讓我們治民法者自豪,看不起一些長得疙疙瘩瘩的新興學科。正由於此,我國自清末以降繼受的就是這樣的民法學,它對於我國實現法製現代化,建立起與德國、日本民法學的學術營養供應關係,做齣瞭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曆近200年之呈現,它的毛病也漸次暴露,例如,其物文主義的民法對象理論、無視人與物(甚至與神)的關係的調整的完全人化的法律關係理論、完全以齣生和死亡為端點的能力理論、性惡的人性假設、絕對理性的民法人假設、個人主義的權利概念、樂觀主義的人類未來論和暗含的人類中心主義、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前提,等等;最後但並非最次要的是,它對宏大敘事的追求,說白瞭,也就是總則思想,導緻把一個原則或製度貫徹龐雜無比的整個民法首尾的狂想,例如,潘得剋吞的俄國版建立的民法以平等原則一以貫之的狂想,德國人自有的把産生於財産法的法律行為製度適用於人身法的狂想,而這樣的狂想隻要找到一個例外就會把它變成理論泡沫,問題在於例外不止一個,而是太多!所以,現在到瞭揚棄潘得剋吞民法學,創造新的民法學的時候。此等創造有四個基點:其一,對當代民法生活的觀察,拋開教條迴到現實,這樣的觀察總是任何真正有生命力的理論的源頭活水。任何教條的共同特徵都是與實際不符,但此等不符被迷信的人們視而不見。其二,對羅馬法的研習。潘得剋吞法學有時提升瞭羅馬法,但有時卻把羅馬法做小做弱瞭(例如它對人格關係的鴕鳥式處理,對人-物關係、人-神關係之調整的愚昧地拋棄),所以,有時迴到羅馬法本身就成瞭療救潘得剋吞民法學帶來的疑難雜癥的良藥。其三,對拉丁法族國傢法學的研習。這些國傢的民法學與羅馬法一脈相承,繼承瞭羅馬法的優點,構成一個與潘得剋吞民法學頗為不同的法律樣本,不時可以用來療救潘得剋吞民法學的缺陷。例如,在這些國傢的民法學中,人身關係法優先於財産關係法的地位從來是不容置疑的。其四,對英美法的藉鑒。這種法不搞宏大敘事,甚至連權利能力的概念都沒有,從來滿足於就事論事的微觀理論,頂多做到中觀理論,所以很少犯錯誤,尤其是根本性的大錯,所以,研習這種法的學者很少把精力放在無聊的宏大建構的建設與拆除上,而是悶聲研究具體問題,發瞭理論大財。比較起來,潘得剋吞係的學者在“建”與“拆”之間浪費瞭多少精力喲!藉鑒英美法,從宏觀角度看,就是拋棄建立宏觀理論的願望,滿足於中觀理論甚至微觀理論。這兩種模式的理論,恰恰是世界理論界的方嚮。
再版之際,感謝本書的策劃編輯劉峰先生,是他的催促促成瞭本書初版的誕生,同樣的催促促成瞭本書的再版,沒有他對本書的青眼和齣版催促,我難以想象自己能在繁雜的日常工作中擠齣時間來編訂此書並修訂之。
是為序。
徐國棟2015年3月8日於鬍裏山炮颱之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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