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作为一部以提供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的专业课教材,本书在内容上将法理的探讨、制度的评析、法条的诠解、法律的适用等融为一炉;以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对一些重要的外国立法例,也从比较法的角度作了适当的介绍和评析。第六版保留了本书的总体框架、知识体系和编写特色,同时又力求有所改进、有所完善。本次修订在重点章节增加了教学案例。
作者简介
杨大文, 男,1933年4月生,江苏省常州市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高级顾问。
曹诗权,男,1963年7月出生,湖北宜都人。法学博士,现任湖北警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一级警监警衔。
目录
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第五节 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第五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第二节 婚生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 继父母继子女
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
第二节 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第五节 收养的法律效力
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章 扶养
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
第十一章 监护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三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三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然而,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并非自始存在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一定 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在本质上非是某种社会关系,是存在于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我们称其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以便将其与其他社会关系加以区别。肯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和历史性,是我们研究这一特定对象的出发点。 19世纪中叶以后,人类学、考古学、民族学、历史学等领域所取得的进展,为研究原始社会积累了愈来愈丰富的资料。《母权论》的作者巴霍芬、《原始婚姻》的作者麦克伦南、《古代社会》的作者摩尔根等,以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探讨婚姻家庭的起源和演变提供了许多新的发现和见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古代社会》一书曾给予 很高的评价。我国古籍中也有若干前婚姻家庭时代原始人的生活和婚姻家庭的起源等记载。例如,《吕氏春秋?恃君览》载:“昔太古尝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上下、长幼之道。”杜佑《通典》载:“人皇始有夫妇之道,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但是,这些大概只是远古的传说在后人著述中留下的痕迹,并没有对婚姻家庭的起源和演变作进一步的说明。总的说来,在古代中国,人们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认识一直受着天命思想和宗法观念的支配。在古代欧洲,人们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认识则是以宗教神学为依据的。19世纪60年代以后,以巴霍芬、麦克伦南、摩尔根等为代表的相关研究,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历史唯物主义的问世才使有关婚姻家庭的研究成为真正的科学。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按照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为了正确理解上述概念,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就婚姻而言: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制度的确定,是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所谓“同性婚”,是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的。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其他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第三,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婚姻双方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通过生育又产生出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就家庭而言: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可以成为家庭关系的发生根据。第二,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异。第三,由于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经济单位,所以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而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并非都是家庭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人们往往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婚姻家庭的概念。一种概念是广义的,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其中包括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另一种概念是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有的学者则对婚姻作广义的解释,对家庭作狭义的解释。其实,作为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群婚和对偶婚亦不妨称为婚姻,当时已有一系列的婚姻禁例使其与其他的两性关系相区别。但是,从原始群体到氏族公社,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家庭是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群婚制下的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以及对偶家庭等,只是对家庭一词的借用,而非家庭一词的本义。恩格斯在其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婚姻、家庭的概念,这可能与其利用摩尔根提供的历史资料有关。 ① 但是,从这一著作的名称不难看出,家庭的起源显然是指与一夫一妻制相适应的个体家庭的产生。这种家庭同私有制、国家一样,都是从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变革过程中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是社会肌体中的细胞组织。本书对婚姻家庭基本上持狭义说,只是在涉及原始社会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时,为了方便起见,才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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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红红火火恍恍惚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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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书 就是封面给我折了,,,很僵硬 书是教材 内容吗 希望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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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哈哈哈,好好好好,说切咯啦咯。。。。。。。呵呵呵呵呵呵。。。。。。。还好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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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用这人大出版的习题集,感觉很棒!对自己很有价值。这本书没有选择题,我觉得是因为司法考试不考经济法选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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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不错,挺好的,内容翔实,谢谢,下次?我还想光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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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红火火恍恍惚惚红红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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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可以,和教材完美对接呢,希望下一次还能这么愉快的购物啊,买了一定不会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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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错,物流速度非常快,书籍也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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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教材比较的贴切,但是由于现在法学本科阶段统一实用马政工程,所以与目前的现行教材之间有一定的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