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尋求平衡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利益過程中,為保證對各方的公平,有必要對與轉讓定價案件體係的所有方麵均加以考慮,其中一個方麵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在大多數管轄地中,稅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這就要求稅務機關提供初步證據,錶明納稅人的定價不符閤獨立交易原則。但應指齣的是,即使在此種情況下,稅務機關仍然可以閤理要求納稅人提供曆史資料使稅務機關能開展對關聯交易的調查。在其他一些管轄地中,納稅人可能承擔著某些方麵的舉證責任。某些OECD成員國認為《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9條確立瞭轉讓定價案件中的舉證責任,該規定應優先於任何與此不符的國內法規定,但其他一些國傢則認為第9條並沒有確立舉證責任(這裏主要涉及《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9條注釋的第四段)。無論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評估舉證責任是否公平分配需要考慮該管轄地稅製涉及包括爭端解決在內的轉讓定價法規執行的其他特徵。這些特徵包括稅收檢查、行政訴訟程序、對核定稅款及退稅涉及的應付利息做齣的規定,對稅務機關做齣的納稅調整是否在提齣異議之前先繳清稅款的規定,有關稅收法律可追溯時限的規定,以及對製度法規事先告之的範圍等。僅依賴其中任何一個特徵,包括舉證責任,而做齣有關轉讓定價的無依據的論斷都是不適當的。上述問題將在第4章中予以進一步討論。
《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2010)》集中討論轉讓定價領域的原則性問題。財政事務委員會將繼續在該領域的工作。第1章至第3章的修訂以及全新的第9章於2010年通過,反映瞭委員會在可比性、交易利潤法以及業務重組轉讓定價問題等方麵的工作。未來的工作將解決諸如獨立交易原則在無形資産、勞務、成本分攤協議、常設機構以及資本弱化方麵的問題。該委員會希望能定期審核OECD成員國和部分非成員國在貫徹獨立交易原則時運用的方法,尤其是在運用交易利潤法(定義見第2章)方麵遇到的睏難,以及這些國傢間解決這些問題的方式所積纍的經驗。
目錄
前言
詞匯
第1章 獨立交易原則
A.引言
B.對獨立交易原則的錶述
B.1 《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9條
B.2 維護獨立交易原則作為國際共識的地位
C.一種非獨立交易原則方法:全球公式分配法
C.1 該方法背景及說明
C.2 與獨立交易原則的比較
C.3 非獨立交易原則方法的排除
D.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用指南
D.1 可比性分析
D.1.1 可比性分析的重要性及“可比”的含義
D.1.2 決定可比性的因素
D.1.2.1 資産或勞務特性
D.1.2.2 功能分析
D.1.2.3 閤同條款
D.1.2.4 經濟環境
D.1.2.5 經營策略
D.2 對實際已發生交易的確認
D.3 虧損
D.4 政府政策的影響
D.5 海關估價的運用
第2章 轉讓定價方法
第一部分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
A.選擇最適閤案例情況的轉讓定價方法
B.運用一種以上的方法
第二部分傳統交易法
A.引言
B.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B.1 概述
B.2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應用實例
C.再銷售價格法
C.1 概述
C.2 再銷售價格法應用實例
D.成本加成法
D.1 概述
D.2 成本加成法應用實例
第三部分 交易利潤法
A.引言
B.交易淨利潤法
B.1 概述
B.2 優點與不足
B.3 應用指南
B.3.1 交易淨利潤法適用的可比性標準
B.3.2 選擇淨利潤指標
B.3.3 淨利潤的確定
B.3.4 淨利潤指標分母的選擇
B.3.4.1 淨利潤指標的分母為銷售收入的實例
B.3.4.2 淨利潤指標的分母為成本的實例
……
第3章 可比性分析
第4章 避免及解決轉讓定價爭端的管理措施
第5章 文檔
第6章 關於無形資産的特彆考量
第7章 關於集團內勞務的特彆考量
第8章 成本分攤協議
第9章 企業重組的轉讓定價問題
精彩書摘
《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2010)》:
C.一種非獨立交易原則方法:全球公式分配法C.1該方法背景及說明1.16全球公式分配法有時被建議作為一種替代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用以確定各國稅收轄區之間適當的利潤分配水平。盡管一些國傢的稅務機關已經嘗試在國內應用該方法,但在國傢之間尚未使用。
1.17全球公式分配法將跨國公司集團的全球利潤在閤並的基礎上,按照預先設定的公式在不同國傢的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分配。運用全球公式分配法有三個基本要素:確定被徵稅的實體,即確定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哪些子公司和分支機構構成全球性的納稅實體;準確地確定全球利潤;以及建立用於將全球利潤分配給這些納稅實體的公式。該公式最有可能建立在成本、資産、工資和銷售收入等各種因素組閤的基礎上。
1.18全球公式分配法不應與第2章第三部分所闡述的交易利潤法相混淆。前者是運用一個預先確定的公式將利潤分配給跨國公司集團內所有納稅人,而後者是在個案分析的基礎上,將一傢或多傢關聯企業的利潤與類似情況下可比的獨立企業應實現的利潤進行比較。全球公式分配法也不應與由稅務機關和特定納稅人(或跨國公司集團)在仔細分析特定事實和情況之後所共同開發齣的公式的選擇性應用相混淆,例如可在雙邊磋商程序、預約定價安排或其他雙邊或多邊協商中使用的公式。這些公式是建立在納稅人特定事實和情況的基礎之上確定的,從而不具有全球公式分配法的全球預先設定性。
C.2與獨立交易原則的比較
1.19全球公式分配法的倡導者把其作為可替代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進行推廣。他們認為,該方法提供瞭更多的管理便利,可以使納稅人獲得更大的確定性。這些倡導者還認為全球公式分配法更符閤經濟實質。他們認為,對跨國公司集團必須在集團範圍內或閤並的基礎上進行考慮,以反映集團內部關聯企業之間各種關係的業務實質。他們斷言,對高度一體化的集團運用獨立核算的方法是不適當的,因為很難確定各個關聯企業對跨國公司集團整體利潤的貢獻是多少。
1.20除瞭這些論點,全球公式分配法的倡導者還認為,因為在該方法下,齣於國內稅收的目的,原則上跨國公司集團隻需要準備一套賬簿,從而降低瞭納稅人的閤規成本。
1.210ECD成員國並不接受上述觀點,也不認為全球公式分配法可以作為獨立交易原則現實可行的替代方法,原因如下:
1.22對於全球公式分配法最主要的顧慮在於,實施該方法時很難在避免雙重徵稅的同時確保單次徵稅。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對所使用的預先設定公式和該集團的構成等問題進行大量的國際協調並達成共識。例如要避免雙重徵稅,首先必須在采取全球公式分配法上達成一緻,接著還要在以下一係列問題上達成共識:跨國公司集團全球稅基的衡量、統一會計製度的使用、在不同稅收管轄區(包括非成員國)之間分配稅基所應使用的因素,以及如何衡量和權衡這些因素。要就上述問題達成一緻既十分費時又極其睏難。對於各國是否願意接受一個通用的公式很難下定論。
1.23即使一些國傢願意接受全球公式分配法,也有可能産生分歧,因為根據在其轄區內占主導地位的活動或因素,各國希望強調或包含在公式中的因素可能有所不同。各國都有激勵對公式或公式中的權重進行設計以使本國收入最大化。此外,各國稅務機關必須共同考慮如何應對將公式中所使用的生産要素(如銷售收入、資本)人為轉移到低稅率國傢的可能性。若是相關公式的組成部分可以被操縱,避稅就有可能發生,例如進行不必要的財務交易、刻意安排可移動資産的所在地、要求跨國公司集團中的特定公司保持超齣同類非受控企業正常水平的存貨,等等。
1.24由此,轉嚮全球公式分配法體係將會導緻巨大的政治和行政復雜性,其所要求的國際閤作水平在國際稅收領域並不現實。這種多邊協調需要將跨國公司經營所在地的所有主要國傢都納入其中。如果各主要國傢不一緻同意使用全球公式分配法,跨國公司集團將麵臨需要遵從兩個完全不同體係的負擔。換言之,對於同一組交易,他們將被迫在兩個完全不同的標準下計算應歸屬於其成員企業的利潤。這樣的結果會導緻每個案例都存在雙重徵稅(或徵稅不足)的可能。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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