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18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製改革的意見》。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 審議並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乾問題的規定》。立案登記製度的實施正在我國法院係統推進,立案庭工作人員也急需一本結閤新政策、新規定的辦案常用工具書,因此我們立足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實際需要,特邀請專傢、一綫辦案法官編寫本書。 本書內容具體包括:⑴有關立案工作的法律、法規;⑵有關立案工作的司法解釋;⑶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立案問題的批復、答復、函;⑷有關立案工作的政策規範性文件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清理結果,僅收錄先行有效的文件。
第一編綜閤
第一章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人民
法院推行立案登記製改革的意見》
的通知
(2015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
案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5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
立案、結案若乾問題的意見》的
通知
(2014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
作的暫行規定
(1997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規範人民
法院再審立案的若乾意見(試行)》
的通知
(2002年9月10日)
第二章訴訟收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200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
交納辦法》的通知
(2007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訴訟收費
監督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2007年9月20日)
第三章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限管理規定
(2001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
理期限製度的若乾規定
(2000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
製度的若乾規定》中有關問題的
復函
(2001年8月20日)
第四章迴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能否申請
檢察長(員)、鑒定人、翻譯員
迴避等問題的復函
(1957年8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對配偶子
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乾部
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迴
避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2011年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
活動中執行迴避製度若乾問題的
規定
(2011年6月10日)
第二編民事案件立案
第一章綜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2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
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
定
(2015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
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的若乾規定
(1994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持颱灣地
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
機構齣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嚮
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
受理的批復
(1999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
法確認程序的若乾規定
(2011年3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
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乾規定
(2002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的通知
(2003年12月24日)
第二章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2011年2月18日)
第三章起訴和受理
(一)綜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
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
解釋
(2015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
事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2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受理審查
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乾意見》
的通知
(2009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
製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
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
受理問題的批復
(2008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共
同訴訟案件問題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駁迴其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
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
題的批復
(2004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信用社
清理整頓期間相關民事案件有關
問題的通知
(2002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
單位藉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
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
(1999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民
事調解書提齣抗訴人民法院應否
受理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
裁定提齣抗訴問題的批復
(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閤作化運動中的
遺留問題不應由人民法院作為民
事案件受理的函復
(1992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
因證據不足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
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
的批復
(1990年3月10日)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製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4月15日相繼發布瞭該《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自此確定瞭立案登記製在我國的全麵推行。
立案登記製是指,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核對。除瞭《意見》規定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外,當事人提交的訴狀一律接收,並齣具書麵憑證。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符閤訴訟法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具體來說,立案登記製的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對符閤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第二,對提交的材料不符閤形式要件的,及時釋明,以書麵形式一次性全麵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對在法律規定期限內無法判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第四,對不符閤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齣具法律文書;
第五,強化責任追究,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製立案、“年底不立案”、乾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責任。
立案是訴訟的起點,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製,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齣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實行立案登記製目的是通過改進工作機製,加強責任追究,從製度上、源頭上、根本上解決“立案難”問題,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權,確保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而近年來,與立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修訂較為頻繁,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發布,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頒布。因此,梳理與立案相關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方便法院立案人員學習相關的規定,更為準確的執法辦案,我們編寫瞭《法院立案工作實用手冊》。
全書共分七編:綜閤(立案、訴訟收費、審理期限、迴避);民事案件立案(綜閤、案由、起訴和受理、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財産保全和先予執行、送達、審判監督程序、海事訴訟特彆程序);刑事案件立案(綜閤、危害國傢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産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行政案件立案(綜閤、受案範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與受理、送達);申請執行案件立案;國傢賠償案件立案;涉仲裁案件立案。
因時間所限,疏漏之處還請方傢不吝指正。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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