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18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正在我国法院系统推进,立案庭工作人员也急需一本结合新政策、新规定的办案常用工具书,因此我们立足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实际需要,特邀请专家、一线办案法官编写本书。 本书内容具体包括:⑴有关立案工作的法律、法规;⑵有关立案工作的司法解释;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立案问题的批复、答复、函;⑷有关立案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清理结果,仅收录先行有效的文件。
第一编综合
第一章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
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
(2015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
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
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
通知
(2014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
作的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
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的通知
(2002年9月10日)
第二章诉讼收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0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
交纳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收费
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7年9月20日)
第三章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
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0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
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
复函
(2001年8月20日)
第四章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能否申请
检察长(员)、鉴定人、翻译员
回避等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
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
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
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1年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
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
规定
(2011年6月10日)
第二编民事案件立案
第一章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
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2015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
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
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
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
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
受理的批复
(1999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
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
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
(2003年12月24日)
第二章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2011年2月18日)
第三章起诉和受理
(一)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
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2015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
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2009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
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
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
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8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
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
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
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信用社
清理整顿期间相关民事案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
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
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9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
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
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
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
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
事案件受理的函复
(1992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
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
的批复
(1990年3月10日)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相继发布了该《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自此确定了立案登记制在我国的全面推行。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具体来说,立案登记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立案是诉讼的起点,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实行立案登记制目的是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确保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而近年来,与立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订较为频繁,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因此,梳理与立案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方便法院立案人员学习相关的规定,更为准确的执法办案,我们编写了《法院立案工作实用手册》。
全书共分七编:综合(立案、诉讼收费、审理期限、回避);民事案件立案(综合、案由、起诉和受理、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送达、审判监督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刑事案件立案(综合、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行政案件立案(综合、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与受理、送达);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涉仲裁案件立案。
因时间所限,疏漏之处还请方家不吝指正。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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