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剋強總理齣訪哈薩剋斯坦期間,贈送給馬西莫夫總理的外交禮物
《法律的正當程序(精裝本)》是丹寜勛爵既《法律的訓誡》之後的又一部力作。全書從一個全新的角度闡釋“法律的正當程序”,一個在大學法律課堂裏不常見、卻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涉及的課題。這裏的“正當程序”並不是枯燥的訴訟條例,而是法律為瞭保持日常工作的純潔性而認可的各種方法:促使調查和審判公正的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的采用,法律援助順利的取得……更多豐富的知識就在你是否去閱讀。
《法律的正當程序(精裝本)》堪稱世界法學史上經典著作,由當時正在北京大學法學係讀書的李剋強總理主筆翻譯。
《法律的正當程序(精裝本)》中主要通過案例論述瞭兩方麵的內容:一是必須采取正當的法律程序以保證法律的公正。這些程序包括公正的審判和調查,適當的逮捕和搜查,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等;二是英國戰後傢庭法的發展。
該書生動深刻的闡述瞭法治治理方式的規律與實踐,對於全麵推動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傢的宏偉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的藉鑒意義。
丹寜勛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聲譽的法學傢之一。他1923年當律師,1982年在英國民事上訴法院院長(Master of Rolls)的任內退休。在近六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積纍瞭極為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積極、大膽地參與英國戰後的法律改革,並做齣瞭重大貢獻,成為英國戰後法律改革史上劃時代的人物。
丹寜勛爵和他的法學思想——代中譯本前言
劉庸安
阿爾弗雷德?湯普森?丹寜(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聲譽的法學傢之一。他從1923年當律師,1982年在英國民事上訴法院院長(Master of Rolls)的任內退休。在近六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積纍瞭極為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積極、大膽地參與英國戰後的法律改革,並做齣瞭重大貢獻,成為英國戰後法律改革史上劃時代的人物。
1899年1月23日,丹寜生於英格蘭罕布什爾郡惠特徹奇(Whitchurch)的一個小商人傢庭。父親雖是一傢小綢布店的老闆,卻喜愛文學、詩歌和音樂,常常給孩子們朗讀莎士比亞、拜倫、華茲沃斯等英國文豪的作品;是個不甘心做小生意,也不大善經營的夢想傢。母親是位小學教師,是個腳踏實地的人。丹寜曾深情地迴憶道:“母親的脾氣和父親不一樣……很聰明,做事也很勤奮。她要乾的事,就決心乾成功。她本身就是一種推動力。她對孩子充滿瞭希望。”丹寜勛爵:《傢庭故事》,倫敦巴特沃斯齣版公司1981年英文版,第15頁。丹寜兄弟五人,還有一個大姐,傢境不寬裕,但在父母辛勤操持下,丹寜兄弟從小還是受到瞭良好的教育。他先在鎮上讀完小學,以後又在距傢鄉不遠的安多佛語法學校(Grammar School at Andover)靠免繳學費讀完瞭中學。1916年,丹寜獲奬學金入牛津大學馬格德林學院(Magdalen College,Oxford)學數學。在大學期間,他於1918年應徵入伍,到皇傢工程部隊參加即將結束的第一次世界大戰,並作為少尉上瞭法國前綫。戰後他迴到學校繼續讀書。1920年,丹寜以優異的成績從馬格德林學院畢業。畢業後他在溫切斯特學院(Winchester College)教瞭一年數學。雖然薪水不薄——年薪350英鎊,在當時是份不小的收入——但他不喜歡教書,而是喜歡嚮往已久的律師職業。於是在1921年他22歲時,考取瞭牛津大學埃爾登奬學金(Eldon Scholarship),迴到母校馬格德林學院攻讀法律。一年以後,他又考取瞭倫敦四大律師學院之一的林肯律師學院(Lincoln�餾 Inn)的奬學金,除瞭在馬德格林學院上課外,他主要在林肯律師學院學習,並在律師事務所幫忙。他後來迴憶道:“這樣做有好處:在圖書館讀書——或聽教授的講座——隻是給你一幅模糊的、不完整的畫麵。為瞭瞭解法律到底是什麼,你必須看看它在實踐中所起的作用。”丹寜勛爵:《傢庭故事》,倫敦巴特沃斯齣版公司1981年英文版,第93頁。1923年他又考取瞭為期三年的林肯律師學院的實習生奬學金。這時他終於在律師事務所有瞭一張自己的辦公桌,他的名字也貼在瞭律師事務所辦公室的門上。這意味著他成瞭一名齣庭律師(barrister)。對於一個年僅24歲的年輕人來說,這在當時是一件很瞭不起的事。經過15年辛勤的工作,丹寜從一個“新手”變成瞭一位經驗豐富的資深齣庭律師。1938年4月,他因其“突齣的成績”經大法官推薦和國王批準被授予“王室法律顧問”(King�餾 counsel)的榮譽稱號,從此他可以身穿絲袍同法官一起坐在法庭的審判席上。但一年後,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中斷瞭丹寜正常的律師工作。他被任命為東北戰區的法律顧問。在戰爭中,他往來於倫敦和裏茲之間,一邊在倫敦繼續其律師工作,一邊在裏茲盡其戰區法律顧問的義務。1943年底,由於戰爭的需要,丹寜擔任瞭巡迴法院的專員,這是個非正式的法官職務。1944年3月他被正式任命為高等法院遺囑、離婚和海事分院法官,專門審理離婚案件。1948年10月,丹寜晉升為高等法院法官,並擔任民事上訴法院法官——他後來說隻有當上高等法院法官,“一名法官纔有影響法律的主要機會”丹寜勛爵:《傢庭故事》,倫敦巴特沃斯齣版公司1981年英文版,第172頁。——正是從這個時候起丹寜開始越來越關注英國的法律改革,並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在審理案件中,還是在大學的演講中,他都不斷地強調法律改革的思想。1957年4月當他58歲時被封為勛爵(Lord),成為終身貴族。自1962年起,丹寜勛爵成為英國民事上訴法院院長。1963年他受當時的英國首相哈羅德?麥剋米倫(Harold Macmillan)的委托,對一起涉及國傢安全的案件(即“普羅富莫案”)進行調查。因此案涉嫌陸軍大臣約翰?普羅富莫(John Profumo)等多名政府大臣及蘇聯駐英海軍武官,所以格外引人注目。丹寜勛爵因齣色地完成瞭這項“復雜而睏難的任務”,而成為英國傢喻戶曉的人物。
1982年丹寜勛爵83歲,在擔任民事上訴法院院長整整20年後,他的職業司法生涯走到瞭盡頭。英國法律界的同仁為他退休舉行瞭隆重的告彆儀式。樞密院大臣為他緻送彆詞。當天的《泰晤士報》發錶專題文章,盛贊他在司法生涯中的光榮業績。如果從丹寜勛爵擔任法官算起到退休,他擔任司法職務長達38年。這在英國司法界是一個史無前例的紀錄,就是在整個世界也是不多見的。
丹寜勛爵不僅是一位老資格的法官,而且還是一位享有世界聲譽的學者。他是國內外幾十所著名大學的榮譽法學博士,還是倫敦三所著名律師學院的榮譽院士。從1949年起,他就開始齣版自己的法學著作。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變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通嚮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法律的訓誡》 (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法律的正當程序》 (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法律的未來》(What Next in the Law,1982)、《最後的篇章》 (The Closing Chapter,1983)、《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等等。他在這些書中敘述瞭英國法律史上的一些重要案件,以他親身經曆的案件的辯護和審判的實踐,介紹瞭戰後英國司法機關審案和判案原則的確立過程,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國際法等多種法律分支。他的這些書在英美法係國傢和地區影響極大,可以說,在英國和使用英國法律的國傢和地區,不讀丹寜的書就無法從事司法工作。1981年,大西洋兩岸和其他英語國傢的法學傢和法官、律師聚集在一起,專門討論丹寜勛爵的法學著作和法學思想,給予瞭他極高的評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丹寜的書浸透著他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廣博的曆史知識、獨特的優美文風和極高的文學素養。它們語言簡練而流暢;講述一個個案件就像講述一個個故事,生動、細膩,娓娓動聽;時而引用滔滔不絕的辯論詞和審判詞,時而從文學寶庫中信手拈來一兩個典故;文字精當,舉例貼切,並雜以詼諧、幽默、譏誚,使人讀起來饒有興味。
丹寜勛爵是法官,也是學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傢。在幾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寜麵對時代的挑戰,以追求自由和進步,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的,對英國的法律進行瞭大膽的改革,對英國的法律改革作齣瞭重大貢獻。英國法律界公認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最偉大的法律改革傢”。《泰晤士報》1982年9月12日。
大傢知道,英國法律不同於歐洲大陸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是,它主要是一種判例法。英國的判例不僅僅是法律實施的結果,更重要的是,它還是法律原則的總結,因此具有很大的權威性。法官應該恪守其前輩確立的判例原則,這是英國法律從19世紀後半期以來形成的一種悠久傳統。長久以來,英國司法界甚至把這一傳統奉為“判例主義”(Doctrine of the Precedent)。英國19世紀著名詩人阿爾弗雷德?丁尼生(Alfred Tennyson)在其詩作中曾這樣頌揚英國的判例主義:“這國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個穩定的政府在治理/憑著一個又一個判例/自由慢慢地擴展到下層。”《丁尼生詩選》,上海譯文齣版社1995年版,第88頁。正是由於判例主義的傳統及對這一傳統的尊重,同其他國傢,特彆是同大陸法係國傢相比較,英國法律的發展是緩慢的,遠遠跟不上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這一狀況,丹寜勛爵對傳統的判例主義提齣瞭大膽的挑戰。1959年5月,他在一次講演中明確地反駁道:“有些律師對丁尼生勛爵寫的‘憑著一個又一個判例’這句話感到得意。他們認為他給判例主義加上瞭崇高思想的色彩,照他們的解釋,遵循先例的意思是‘恪守你和你前任的判決,無論它們多麼荒謬,多麼不公正’。但是請允許我指齣一點,盡管做瞭這樣的解釋,判例主義並沒有擴大而是縮小瞭自由的基礎。”他接著指齣:“如果律師們死抱住判例不放,忘記瞭他們應該奉行的基本原則是堅持真理和主持公正,那麼他們就會發現整個(自由)的大廈將會倒在他們的腳下。”丹寜勛爵:《法律的訓誡》,倫敦巴特沃斯齣版公司1979年英文版,第292頁。為瞭維護自由與公正,丹寜明確指齣:“那些由19世紀的法官所確立的法律原則——盡管適閤當時的社會狀況——是不適閤20世紀的社會需要和社會見解的,應當用現在的社會模型對它們進行改造,使之與人們今天的觀點和需要相適應。”丹寜勛爵:《法律的訓誡》,第1頁。他針對他的一些同行嚴守其前輩的慣例的保守之風多次強調:“如果我們不做任何前人沒有做過的事情,我們就會永遠待在一個地方,法律將會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將繼續前進。”高等法官丹寜勛爵在《派剋訴派剋案》中的判詞,轉引自《法律的訓誡》,捲首語。
為此丹寜要求法官擔任“法律改革的先鋒”,他明確主張,法官要參與法律改革,而不能把改革僅僅看成是國會的事,法官隻是執行法律而已。對此,他有個形象的比喻,法律就像是一塊編織物,用什麼樣的編織材料來編這塊編織物,是國會的事,但這塊編織物不可能總是平平整整的,也會齣現皺摺;法官當然“不可以改變法律編織物的編織材料,但是他可以,也應當把皺摺熨平”。丹寜勛爵:《法律的訓誡》,第12頁。他認為,法官在審案和判案的過程中應該隨著社會的變化和時代的發展創立齣與生活的步調相一緻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則。實際上,他自己就是這樣做的。作為一名法官,他在審案和判案過程中對過去的判例進行瞭大膽的修改,甚至創立瞭很多與過去的判例完全不同的新的法律原則和新的訴訟程序,它們或者作為最終判決予以實施,或者被確立下來成為以後法官判案的原則,有些還成瞭國會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依據。
丹寜不僅要求法官參與法律改革,而且還要求律師為法律的發展作齣貢獻。他針對很多律師一味地推崇判例主義而忘記堅持真理和主持公正的做法,尖銳地指齣,如果任其下去,“普通法將停止發展,像珊瑚礁一樣,變成一堆化石”,為瞭“避免這種命運,法律……應該成為一種法律的科學。正像科學傢尋求真理一樣,律師應該尋求公正;正像科學傢通過很多實例自己得齣一般命題一樣,律師也應該通過很多判例自己建立一般的原則;正像科學傢發現自己的命題不適於所有實例時就修改,或者發現自己的命題是錯誤的時候就得完全拋棄一樣,律師發現自己的原則不適於所有情況時就應該進行修改,或者發現它們會産生不公正的結論的時候就應該拋棄。”丹寜勛爵:《法律的訓誡》,第292頁。丹寜認為,隻有通過這種辦法,律師纔能為法律的真正發展,為實現社會的公正做齣貢獻。
當然,在一貫以保守著稱的英國,丹寜關於法律改革的主張和為此而作齣的努力並不是沒有人反對的。法律界的保守勢力攻擊丹寜關於法官參與法律改革的主張是“越權”,是一種“超越國會的行為”,丹寜在上訴法院的一些判決還遭到瞭英國最高上訴機關上議院的否決。 (值得一提的是,1973年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以後,丹寜的一些被上議院否決的判決被歐共體所屬的歐洲法院所確認,成為英國法院新的判例和判案原則。)但是丹寜對英國法律改革所作齣的貢獻為英國法律界人士——不管是贊成他的還是在某些方麵反對他的——所公認。一些法學傢還特彆指齣,丹寜勛爵對英國法律改革所作齣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在英國是劃時代的,“沒有他,那些最重要的原則至今也不可能建立起來”。《丹寜勛爵:法官和法律》,倫敦巴特沃斯齣版公司1984年英文版,第252頁。
丹寜對英國法律改革的貢獻是多方麵的。讀者可以從他的幾本有代錶性的法律著作中清楚地看到這些貢獻。這些貢獻固然重要,但是筆者更看重的是它們所體現齣的丹寜的法律思想。筆者認為,後者比前者更為重要,因為由於丹寜勛爵的貢獻而被確立起來的判案原則與法律原則與我國的法律畢竟有所不同,但這些貢獻所體現齣的法律思想對於我們現在正在進行並且不斷完善的社會主義法製建設或許具有重要的啓迪作用。
1981年,丹寜在他的自傳《傢庭故事》中談到瞭他自己的哲學。他把自己的哲學概括為三條:“(1)實現公正;(2)法律下的自由; (3)相信上帝。”丹寜勛爵:《傢庭故事》,第172頁。這是丹寜的法律哲學。他就是用這些法律思想參與戰後英國法律改革的。
公正(Justice),是人類社會的一個永恒的話題。從倫理學的角度來說,它是一種理想的道德標準;從法律學的角度來說,它應該是法律的根本齣發點。理論上,法律是實現公正的前提,按正當的法律程序維護社會秩序,調解社會矛盾,平衡社會利益,就能實現公正。但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的反映,它隻能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而公正則是人類社會永恒的追求目標,因此可以說,公正在法律之上。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維護法律和實現公正往往並不完全是一迴事。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應當不斷地發展,一步步地接近公正這一人類社會的永恒目標。為此,丹寜主張法官應根據公正的原則,結閤案件發生的具體情況靈活地解釋法律,而不必拘泥於法律本身。他主張,法官一方麵要依據法律辦案,另一方麵必須考慮公正,而公正的原則是高於法律條文和過去的判例的。他明確指齣:“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語言永遠不可能是絕對明確的,因此解釋它們的時候就有兩條可供選擇的道路,我總是傾嚮於實現公正的解釋,而上議院肯定不這麼認為……他們認為最重要的是實現法律,而我認為是實現公正。”《星期日泰晤士報》1982年8月1日。他說,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麵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礙做到公正的法律,那麼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閤法地避開——甚至改變——那條法律”。丹寜勛爵:《傢庭故事》,第174頁。
丹寜不僅要求法官做到公正,而且對一些律師也提齣瞭首先實現公正的要求。他把一些“隻關心法律事實上是怎樣,而不是它應該是怎樣”的律師比作“隻知砌磚而不對自己所建築的房子負責的泥瓦匠”。他認為,那些對社會有責任感的律師,“應該盡自己的力量去探索,使法律的原則和公正保持一緻。如果他做不到這一點,他將失去人民的信任,法律也會因此而名譽掃地,國傢的穩定將因此而動搖”。他強調,法律當然應該是盡可能確定的,但“它必須又是公正的”。丹寜在談到法官和律師在主持公正時,有一點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即“不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們明確無誤地、毫不懷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這一點不僅是重要的,而且是極為重要的。”他說,“原因很簡單,公正必須來源於信任。”丹寜勛爵:《法律的訓誡》,第86、87頁。
應該說,丹寜的這些主張是很有創見性的,也是符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英國工黨長期執政,推行福利國傢政策,政府的權力不斷膨脹,而且日益滲透到社會的各個角落。丹寜充分認識到瞭這一點,1949年他在一次演講中說:“今天的權力結構與19世紀大不一樣瞭。在過去,政府隻關注治安、國防和外交,把工業留給瞭實業傢和商人,把福利事業留給瞭慈善機構;它不為任何這類事情和任何人製訂計劃”,而現在,“政府要關注生活的各個方麵,我們有‘福利國傢’和‘計劃國傢’之稱。政府各部門在很多方麵擁有廣泛的權力”,而“所有權力都是可以被濫用或誤用的”,這種對權力的濫用和誤用必然會導緻不公正。丹寜勛爵:《法律的訓誡》,第61頁。丹寜看到,在英國,“我們對於政府行使權力的行政程序是完善的,但對於政府承擔責任的司法程序卻是不完善的,因此很難防止濫用和誤用權力。現在的天平是歪嚮行使權力的一邊的。這是很不公正的”。轉引自《丹寜勛爵:法官和法律》,第240頁。所以法院麵臨的重大問題一直是:在權力日益增長的年代,法律如何防止權力被濫用或誤用,在政府權力和個人權利之間做到公正。他認為,過去的法律在這一點上是不那麼有效的。他做瞭個形象的比喻,“正如鐵鏟和鐵鍬已不再適於采煤一樣,履行責任令、調捲令和在案訴訟等法律程序也已不再適於在新的時代贏得自由。它們必須被新的現代的機製,被宣告令、禁製令和過失訴訟所取代”。丹寜勛爵:《傢庭故事》,第180頁。他呼籲,必須製定齣新的法律和新的司法程序,以防止對權力的濫用和誤用,實現公正,否則不但不會産生齣一個福利國傢,而且還會産生齣一個集權國傢。正是根據這一思想,丹寜對英國行政法進行瞭重大改革。
“二戰”以後的英國,各種行政裁判所曾盛行一時,政府大量設置的行政裁判所是行政機構的一部分,它們對某些涉及行政事務的案件進行判決。根據傳統的法律規定,公正原則隻適用於司法程序而不適用於行政程序。這意味著,公正的兩條主要原則——“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擔任法官”和“必須聽取另一方的陳訴”伊?A.馬丁編著:《牛津法律大辭典》,上海翻譯齣版公司1991年版,第328頁。——可以不用於行政訴訟。但行政裁判所的法官往往與政府機構有著這樣或那樣的聯係,他們齣於自己部門利益的考慮可能會在沒有給當事人辯護機會的情況下作齣行政裁決,而法院是不能乾預他們的裁決的。對此,丹寜明確指齣:“如果裁判所可以不受法院的製約, 自由超越它們的權限,那麼法製就不存在瞭。”為此他主張法院必須乾預行政裁判所的司法活動,因為行政裁判所“必須遵守司法審判的基本規則”,它們“隻有正確判決的司法權,而沒有錯誤判決的司法權”。丹寜勛爵:《法律的訓誡》,第72頁。他在幾個重大案件中,拋棄瞭傳統慣例,以調捲令等法律手段否決甚至撤銷瞭法院認為是錯誤的行政裁判所的判決。丹寜對這幾個重大案件的判決得到瞭上議院的確認,成瞭新的判例。丹寜的努力目標是,在英國建立一套法院能有效地糾正政府大臣、地方政府、行政裁判所的錯誤,取消他們所發布的命令、判決的行政法;從而在司法上保證政府行政部門正確地行使權力,履行對社會所承擔的責任,盡可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
當然,所謂公正,就是不讓天平歪嚮任何一邊。在考慮個人利益的時候,也必須考慮國傢和公共利益。為此丹寜特彆指齣:“必須牢牢記住在公平審訊和公平解決問題的過程中,除瞭當事人的利益之外,還有另一種利益需要考慮,這就是有關國傢大事的公共利益。”丹寜勛爵在《瑟利德米案》中的判詞,見《泰晤士報》1972年10月2日。他認為,法官在判案過程中必須在這兩種利益之間進行權衡,作齣公正的判決。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是丹寜的第二條哲學。他曾不無驕傲地說,他是“法律下的自由”這一短語的“第一個真正的發明者”。1949年,丹寜擔任高等法院法官後不久,他應邀作哈姆林講座(Hamlyn Trust Lecture),他冥思苦想,為講座想齣瞭一個題目:法律下的自由。當時他從法律上給自由下的明確定義是,所謂自由,是“每一個守法的公民在閤法的時候不受任何其他人乾涉,想其所願想、說其所願說、去其所願去的自由”。丹寜勛爵:《傢庭故事》,第179頁。在這個定義中,他為個人自由做瞭重要的限定,即“守法”和“在閤法的時候”。也就是說,個人的自由必須受到法律的限製。其實這一主張一直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項重要原則。1748年,法國傑齣的資産階級啓濛思想傢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就明確指齣:“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他還進一步指齣:“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瞭,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154頁。丹寜關於自由的定義沒有超齣前人的思想,但他從法律角度不斷強調,“個人的自由必須用個人的責任予以平衡”,並提齣瞭一個重要的概念,即“平衡論” (theory of balance)。1953年,丹寜在他的《變化中的法律》一書中指齣,英國憲法的特徵就在於:自由和責任是平衡的,權利(力)和義務是平衡的,既不能濫用權利(力)和自由,也不能不承擔義務和責任。他認為法官的責任在於使自由與責任之間的天平平衡,使權利(力)和義務之間的天平平衡。《丹寜勛爵:法官和法律》,第211~212頁。如果我們仔細研究丹寜的著作,我們就會發現丹寜對英國法律改革所做齣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這一思想為齣發點的。
有一個例子可以說明這一點。在英國,有一些土地是屬於私人所有的。自19世紀工業時代以來,土地主可以在私人土地上自由地從事建築活動,法律不能乾涉。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環境的破壞和環境的汙染對人類的危害使人們認識到,土地的使用必須與環境保護同步。這樣就齣現瞭法律能否乾涉公民在私人地産上的建築活動的問題。丹寜堅決主張,再也不能固守19世紀工業時代的法律陳規瞭,為瞭公共利益,法律必須乾預公民在私人地産上的建築活動。丹寜在判案中,反復強調公民不能濫用自己作為地産主的權利,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還必須考慮到公共利益,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必須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在丹寜的努力下,國會先後以民事上訴法院判決的幾個案件為基礎,通過瞭一係列關於土地規劃和土地使用的法案。法案從現代社會的發展齣發,摒棄瞭一些傳統的法律原則,為閤理使用土地、保護環境,起到瞭積極作用。
屬於法學的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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