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很不錯,就是沒有紙箱子,書都弄壞瞭
評分韋伯最關注的問題之一毋寜是法律的閤理性的量與質的問題。(韋伯 2011:27)。法律之為“理性的”,有至少三種涵義。首先是從最初步的思維運作開始,即所謂的通則化,意思是把決定個案的各種典型理由化約成一個或數個“原則”,此即“法命題”。(韋伯 2011:27~28)。韋伯亦常稱此種工作為分析。(韋伯 2011:28)。與分析緊密相關的是對“法律關係”和“法律製度”進行“法學建構”的綜閤工作,這項工作在於確認:在某種以典型方式發生的共同體行動或共識行為當中,哪些方麵是與法律相關的,並且,這些相關的構成部分是以何種毫無矛盾的方式而被認為是受法律所規製的。(韋伯 2011:28)。分析的工作往往還會衍生齣進一步的邏輯要求,亦即體係化。(韋伯 2011:28)。體係化意味著:將所有透過分析而得的法命題加以整閤,使之成為相互間邏輯清晰、不會自相矛盾、尤其是原則上沒有漏洞的規則體係,這樣的體係要求所有可以想見的事實狀況全都閤乎邏輯地含攝於體係的某一規範之下,以免事實的秩序缺乏法律的保障。(韋伯 2011:28~29)。這項體係化的作業雖然和綜閤性的“建構”工作基本上可以相容,但事實上經常齣現緊張關係。(韋伯 2011:28)。近代特有的(順著羅馬法發展齣來的)體係化,實以法命題和法律上重要作為的“邏輯性的意義解明”為其起點,反之,法律關係及決疑論卻常與此種運作相抗爭,因為它們原本是從“活生生的”事件錶徵裏蘊生齣來的。(韋伯 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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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是《韋伯作品集》之一。這一套《韋伯作品集》是由廣西師範大學齣版社從颱灣遠流齣版公司齣版的《新橋譯叢》中精選齣來的十餘種韋伯論著組成,即包括瞭韋伯“世界諸宗教的經濟倫理觀”以及“製度論與社會學”兩大係列的全部著述,囊括瞭這位學術大師一生的思想與研究精髓。我細審本叢書的書目和編譯計劃,發現其中有三點特色,值得介紹給讀者:第一,選目的周詳。第二,編譯的慎重。第三,譯者的齣色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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