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外大學章程》共分3章,第1章介紹大學章程的內涵和定義;第2章介紹中外大學章程,重點介紹中外大學章程的曆史沿革及現狀,分析中外大學章程的構成主乾及差異,比較中外大學的文化及發展;第3章介紹大學章程專傢觀點,主要是中國部分教育界專傢學者對製定大學章程的諸多觀點,包括2014年兩會期間教育界委員關於大學章程的發言。附錄編入瞭已通過教育部審核的部分大學章程原文及國外的部分大學章程翻譯稿,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的實施意見》。
目錄
第1章 大學章程定義
第2章 中外大學章程介紹和比較
2.1 中國大學章程
2.2 國外大學章程
2.3 中外大學章程比較
第3章 大學章程專傢觀點
3.1 大學使命與大學章程
3.2 大學內部治理與大學章程
3.3 大學去行政化與大學章程
3.4 大學法人治理與大學章程
3.5 大學教授治學與大學章程
3.6 大學章程製定過程及原則
3.7 大學外部關係與大學章程
參考文獻
附錄一:國內部分大學章程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
吉林大學章程
上海交通大學章程
同濟大學章程
山東大學章程
蘭州大學章程
北京大學章程
清華大學章程
浙江大學章程
西安交通大學章程
附錄二:國外部分大學章程
劍橋大學章程(節選)
耶魯大學章程
倫敦大學章程
東京大學章程
京都大學章程
早稻田大學章程
新加坡國立大學章程
南加州大學章程
密歇根大學章程
巴黎第一大學章程
柏林洪堡大學章程
附錄三: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的實施意見
精彩書摘
《中外大學章程》:
第1章 大學章程定義
國外大學章程起步較早,早在中世紀就有國王或教皇頒發的特許狀,賦予並認可大學一定程度的自治權利。由於各個時期、不同國傢或地區大學發展背景的差異,大學組織規程有不同的錶述方式,其英文有如下錶述。大學曆史悠久的法國為“statutes”(法規或章程)及“ordinance”(法令);英國上有“charter”(特許狀,授予特種權利的法令或正式文件),下有“statutes”(章程或條例);德國有“statutes”和“constitution”(章程或憲法);美國有“charter bylaws”(地方法規、內部章程、細則)、“statutes”多種錶述方法;日本稱之為“charter”(憲章或共同綱領);中國香港地區上為“ordinance”(法令、條例),下為“statutes”(規程)。各個國傢或地區所使用的名稱雖異但其本質內容卻有著一緻性或相似性。
目前國外大學章程的定義主要有三種(陳立鵬,2008)。
(1)“ordinance of university”即“大學條例”,或稱“the university act”,即“大學法令”。它是指經由立法機構審定通過的該大學的“憲章”,規定本大學的目標,以及大學各項權利管理機構的設置、最高行政職位的構成等。
(2)“bylaws of university”即“大學章程”。大學章程是指大學基本、重大事項(如大學性質、宗旨、任務、組織結構、成員條件等)的規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製定。
(3)“statute of the university”即“大學規章”。它規定在各級機構內各個委員會的設置、權利與功能,以及學位的設置等。
目前,國內有關大學章程定義的錶述有很多,大緻可分為七個方麵(於麗娟和張衛良,2005;陳洪捷,2006;賀國慶等,2006;陳立鵬,2008;馬陸亭,2003)。
(1)有學者將大學章程視為大學的“憲法”或“憲章”,他們認為“大學章程對於大學,就像憲法對於國傢一樣,內容最根本、地位最高、製定主體最特殊,製定、修改程序最嚴格”。
(2)有學者認為大學章程是學校的辦學依據,是界定政府、學校、社會之間關係的“契約”。
(3)有學者認為大學章程是總綱,是大學的基本法,是大學治理的綱領性文件;它既是大學規範其內部各種行為的基本依據,又是社會理解、支持和監督大學的基本依據。
(4)有學者認為大學章程應上升為具有約束力與強製力的法律性文件,認為大學章程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大學製度建設的重要內涵。它上承國傢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下啓大學內部管理,是大學發展、建設與管理的條例,有大學憲法之義。
(5)有學者認為大學章程是推動和規範大學麵嚮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基本依據,大學章程建設在高等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中具有基礎性地位。
(6)有學者認為大學章程是大學永恒發展的根,是現代大學製度的魂,規定著大學自主特色發展的基本路徑,它的構建與存在有著重要的內在情理基礎和外部客觀法則。
(7)有學者認為大學章程是約定和闡述獨立主體使命,界定內部各利益關係的責任和義務,處理和外部利益相關方的關係準則,是書麵寫定的有法定意義的組織規程。
要認識大學章程的定義,首先要瞭解章程的基本含義。《辭海》對章程做齣瞭如下解釋:“章程是指用書麵形式規定的關於一定的組織及其他重要事項的權利。國傢機關頒發的章程,是法規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政黨、社會團體製定的章程,是規定本組織內部關係的規範性文件。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業務需要製定的章程,是具有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等性質的規定。”(馬陸亭,2009)在章程定義基礎上,大學章程應視為大學這一特殊社會組織所製定的協調和管理組織內外部關係的規範性文件,是國傢法律認可的大學自治法。從這個定義齣發,有兩個信息是明確的:首先,大學章程的製定主體是大學自身,而不是政府或是其他機關、團體和組織,即“大學是章程的實際製定者”(楊福傢,2007)。其次,大學章程是大學內部的規範性文件,隻對大學內部成員及外部利益相關者有效。
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製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對大學章程做齣明確定義:大學章程是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
2.1中國大學章程
2.1.1中國大學章程發展及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逐步加快大學章程的建設。1995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簡稱《教育法》)第26條規定,設立學校必須具備的首要條件就是要“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並明確規定瞭學校的第一個權利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簡稱《高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申請設立高等學校的,應當嚮審批機關提交章程等材料,第28條規定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學校名稱,校址,辦學宗旨,辦學規模,學科門類的設置,教育形式,內部管理體製,經費來源、財産和財務製度,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章程修改程序和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2011年11月28日教育部正式發布《高等學校章程製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並定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育部政策法規司介紹說,大學章程就像是大學的“憲法”或者“憲章”,這句話在上述辦法中則更為嚴謹地錶述為“章程是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教育部同時指定瞭部分部屬大學作為試點,其中包括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天津大學、吉林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復旦大學、東華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東南大學、浙江大學、華中師範大學、湖南大學、重慶大學、四川大學、長安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蘭州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西北工業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大學章程成為近來學術界討論的熱點課題。
同樣,截止到2015年2月,中國211大學中部分大學依照《高等教育法》製定瞭自己的大學章程,如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吉林大學等。大約58%的211大學還尚未公布自己的大學章程。
中國985大學、211大學大學章程完成情況中國大學章程的建設,正在經曆不斷創新發展的新階段。在已經製定完成的多部大學章程中可以看齣,它們凸顯瞭共同的核心內容,同時在具體條款製定上又錶現齣瞭各自不同的特色。
2.1.2中國大學章程的核心
大學章程錶現齣較一緻的核心內容。
(1)明確的政治立場,即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3條指齣:“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的實施意見》指齣,“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嚮,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纔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這些是從法律和文件上確定的中國高等院校的領導體製。
(2)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規定。大學內部最主要的權力就是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學術權力泛指大學中從事教學、學術、科研等人員所擁有的實施其業務有關的權力,這些人員包括教授、副教授等相關學術人員。行政權力泛指大學中掌握行政管理(黨務)組織的人員所擁有的實施其管理有關的權力,這些人員包括大學校長(書記)、副校長(副書記)、處長、院長等相關管理人員。由於大學組織架構的較高相似性,大學章程從製度上規範和協調兩種權力關係體現瞭較強的相似性。
(3)校、院(所)、係(中心)若乾級管理的關係規定。大學管理基本采用的是校、院(所)、係(中心)分級管理。近年來較多強調管理重心下移。
(4)師生員工的權利和義務規定。199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用列舉法明確瞭教師的權利及義務,其中權利包括: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錶意見;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傢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齣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錶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教師應履行的義務包括: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錶;貫徹國傢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製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製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閤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學生享有《高等教育法》第54、55、56、57條規定的貸學金及助學金權、勤工助學權、獲得畢業證書權、結社權等。大學章程有關師生員工的權利和義務條款大多依據瞭上述兩法。
我國大學章程的共性客觀上受到以下三個因素的影響。
一是大學運行和發展本身的客觀規律既有特殊的一麵,又有普遍性的一麵。尤其是在同一體製下普遍性的一麵錶現得更加突齣。例如,人纔培養的規律、科學研究的規律雖然各個大學所處環境不同,但普遍的是,不會因為大學是否為重點或非重點而齣現根本差異,它們反映在大學章程中,就是各大學都錶達瞭類似的尊重和遵循人纔培養、科學研究的規定,製定瞭類似的有關人纔培養與科學研究的製度規範。又如,大學的學科發展,盡管各學科在內涵上存在巨大差異,但它們發展的要素(如人纔、結構、機製和實驗裝備等)具有共性,它們反映在大學章程中,就齣現瞭各大學都需要從各要素及其關聯性的角度製定促進學科水平提高的類似製度規範。在這一點上,國外大學章程,其框架結構、語言錶述雖然各不相同,但在反映共性的客觀規律和共同的基本要素方麵也錶現齣高度相近。
二是大學運行和發展的一些內外部關係具有普遍性。無論是否為重點或非重點大學,也無論大學所處的區域位置,各大學麵臨的一些內外部關係具有普遍的共性。例如,大學與執政黨的政治關係,與國傢憲法和法律的關係,與政府作為舉辦者、撥款者、管理者及受益者身份等的關係都具有普遍的共性。尤其大學對國傢的義務、對社會的責任、對真理的追求等,這些對所有的大學而言都是基本相同的,都受到國傢政治體製、經濟體製、文化體製、法律體製等的引導和製約,它們反映在大學章程中,就齣現瞭各大學在這些關係處理上采用瞭類似的方法。在這一點上,國外大學的章程,其反映各自國傢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方麵,也是以國傢性質不同而高度相近的。
三是大學章程必須遵循的主要依據具有基礎共性。首先,大學章程在同一體製下必須依據的憲法及教育法律是共同的。其次,大學章程應當涵蓋的基本事項是由教育部發文規定的,章程事項所及絕大部分內容,如舉辦者及其與大學的關係,大學的主要功能、人物和活動,大學以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為核心的內部管理體製,民主管理和監督機製,師生的權利與義務等,都是由《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最後,大學的規模、人纔培養層次等,都是由教育部的計劃限定的,學校經費的來源渠道、財産屬性、使用原則和管理製度,以及接受捐贈的規則與辦法,也都是由國傢和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的。在這一點上,國外大學章程,其議會、政府、憲法及其修正案、教育法律及其修正案也是非常具體的,它們的大學章程也必須遵循並反映各自國傢的憲法及教育法律。
大學章程由於客觀環境、條件和其他因素而産生的共性特徵,需要進行客觀、辯證的觀察。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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