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6
《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第7卷)》是以宪法视角审视生活中宪法问题的事例研究丛书。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宪法事例,需要学术界给予关注、研究以解释。通过对这些个案的分析和解释,过去被人们认为枯燥、抽象的宪法开始走进公民的日常生活,激活了沉寂的宪法学,力求促进宪法原理与中国现实之间的互动,传播宪政理念,推动宪法社会化进程,以实现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个人感受宪法阳光的学术理想。
韩大元,1960年生人,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曾出版《亚洲立宪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生命权的宪法逻辑》、《中国宪法学说史》、《感悟宪法精神》、《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等专著10余部;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80余篇。
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宪法、外国宪法、非西方国家宪法发展模式比较、宪法文本与宪法解释学、科技发展与基本权利等。
主要获奖:1999年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6年第二届国家级教学名师奖、教育部2011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宣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宪法学》首席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原理与方法
“艾尔弗斯”案判决与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张翔
“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与目的论解释方法杜强强
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兼论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
杨福忠
主题研讨
[宪法事例1]“成力行为艺术”案
艺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及其限制杜强强
脱衣舞与表达自由:“班尼斯诉格林戏剧有限公司”案杜强强
猥亵作品的认定标准:日本最高法院“恶德之荣”案译评王涛
德国基本法上的艺术自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梅菲斯特”案之裁判
赵真
[宪法事例2]“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
纠纷”案
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限制郑海平
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里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案杜强强
过滤软件与表达自由的保护:“合众国诉美国图书馆协会”案
杜强强附录外国宪法判例
德国
在机场可以进行集会游行吗: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评析
周育
德国宪法法院“援助希腊违宪”案判决及评析叶斌
美国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与外国人持枪权:“合众国诉波西罗·
穆尼奥斯”案杜强强
美国宪法上的信息隐私权:“美国宇航局诉尼尔森”案
屠振宇
日本
日本公立学校起立合唱国歌职务命令的合宪性
洪英张荣红
法国
法国宪法法院行政强制医疗措施违宪案评析王建学
英国
英国最高法院“AXA”案译评:为纠正不公正立法而对财产权的
干涉李蕊佚
关键词索引
序
自2005年以来,《中国宪法事例研究》已编辑出版六卷,共编选了122个中国宪法事例,介绍和评析了80多个外国宪法判例。虽然编者在编选宪法事例的过程中致力于透彻的案例分析,但也存在重点不突出、讨论不深入的弊病。从本卷开始,编者尝试对编选方式予以适度革新,以期通过编辑方式的改变而深化对中国宪法事例的研究。以前每卷都要分析讨论10多个中国宪法事例,这样虽然顾及了问题的广度,但没有突出对重点宪法事例的研讨,也没有对宪法事例的分析方法进行理论上的总结。本卷始设“原理与方法”、“主题研讨”、“外国宪法判例”三个栏目。“原理与方法”主要刊载宪法裁判方面的学术论文,以期对各国宪法案例研究的现状、方法和前景予以理论总结,为我国宪法事例的研究提供理论借鉴。“主题研讨”则选择本年度的若干典型宪法事例,从多个角度和层面进行深度探讨,同时选择与主题事例相关的外国宪法判例进行介绍,方便读者能从比较宪法学的视角来审视中国宪法事例的分析解决。“外国宪法判例”主要选刊本年度外国宪法裁判机关作出的重要宪法裁判,为我国宪法事例的研讨提供初步的比较研究素材。
本卷“原理与方法”编选了3篇学术论文,前两篇着重于对宪法裁判方法的讨论,后一篇则侧重于对基本权利理论的阐述。张翔的《“艾尔弗斯”案判决与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主要介绍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艾尔弗斯”案判决中对宪法解释方法的应用。“艾尔弗斯”案在德国基本权利释义学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通过此案来观察和说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诸种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 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论证和判决的过程, 可以为中国当前的宪法解释学研究提供有益的思路与借鉴。杜强强的《“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与目的论解释方法》以“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的裁判说明,美国最高法院在宪法裁判中并没有将自己局限于对制宪者原意的追寻,而是致力于对宪法规范的客观目的的论证。这显示了美国最高法院对运用目的论思考方式的高度自觉。杨福忠的《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兼论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认为,在互联网时代,需要不断探索匿名身份保护的方法以丰富表达权保护理论。对网络匿名表达权的限制,首先要考量该权利所蕴含的民主价值,进行法益衡量;其次要考量限制方法的有效性,注意发挥网络架构的作用。
“主题研讨”选择了本年度的两个宪法事例予以分析讨论:一是“成力行为艺术”案,二是“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杜强强就“成力行为艺术”案撰写了《艺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及其限制》一文,该文结合本案分析讨论了我国宪法第47条艺术自由的规范领域、保护程度和具体限制。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看,国外关于艺术自由的宪法案例并不在少数,本栏因此编选了三个重要的外国宪法判例,即美国的“班尼斯诉格林戏剧有限公司”案判决、日本的“恶德之荣”案以及德国的“梅菲斯特”案判决。“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本是一个民事案件,不过其中也涉及重要的宪法问题。郑海平的论文指出了本案法院对“公众人物”概念的误用。本案是网络媒体上发生的一个名誉权纠纷案,网络媒体有着传统媒体所不具有的优势,但也引发了公民信息保护、名誉权保护、保护儿童免受淫秽信息影响等方面的新问题。编者在此编选了美国最高法院两个有关互联网的判例,以期对我国学界相关问题的讨论提供参考。
“外国宪法判例”主要编选了2011年度五个国家的7个宪法判例,其中有几个案件值得特别关注。在“法兰克福机场集会自由”案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在机场是否可以进行集会进行了具体的讨论,判定在机场禁止集会的判决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个案件可与1992年美国“伊斯肯诉李”案对照以观。在美国的这个案件中,机场当局禁止人们在机场募捐和发放传单。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以募捐过程繁杂会妨碍机场的有效运行为由维持了在机场禁止募捐的禁令,但却以传单发放迅捷不会影响机场有效运行而推翻了禁止发放传单的禁令。 505 U.S.672(1992).德、美两国宪法裁判机关的判决思路似乎略有不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本案中首先要确定的问题是国家控股的合营企业是否直接受基本权利的拘束,而美国最高法院首先判定的问题却是机场是否属于“公共论坛”。裁判的思路不同,但判决结果却大同小异。这是否也是黑克“不同结构的等值体”[德]齐佩利乌斯著:《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理论的一个例证呢?
另一个案例是日本最高法院对要求公立学校教师在升国旗时起立合唱国歌的合宪性作出的判决。日本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讨论了日本宪法上良心自由的界限问题,判定要求公立学校教师起立唱国歌的职务命令没有侵犯教师的良心自由。这个判决不禁令人想起美国著名的“国旗敬礼”案。美国最高法院在1946年的一个案件中,判决强制学生向国旗敬礼有违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信教自由。Kathleen M. Sullivan & Gerald Gunther,Constitutional Law,14th edition, The Foundation Press, 2001, p.1324.日、美两国的判决结果有所不同,这是否源于学生与教师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教师的良心自由虽然也受宪法的保护,但教师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因此必须服从教育机关的职务命令;另外,教师负有指导学生对国旗和国歌表达敬意的职责,因此必须对教师的良心自由予以必要的限制。这个判决理由是否会令人想起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呢?
本卷《中国宪法事例研究》虽然在编选方式上作出了一定改变,但对具体问题的讨论是否因此而得以深化,还有待观察。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因此本卷的编辑过程甚为拖延。虽然组稿的时间较长,但组稿的困难仍超乎想象。虽然编者只选择了两个宪法事例,但对这两个宪法事例的讨论远非充分透彻。一些稿件最终未能编入,已编入的稿件有的仍显得比较粗糙。《中国宪法事例研究》既有待编者的进一步努力,也需要宪法学界的大力支持。
编者谨识201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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