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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第四版)》全麵、係統、深入地闡釋瞭法理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同時又引進和介紹新學術理論成果,既可以作為法理學的入門書,也可以作為法理學的進階讀本。本書2001年齣版第一版,三次再版,多次重印,已經成為國內高校法理學教學使用普遍的教材之一,受到科研院所學生和老師的一緻好評。
內容簡介
《法理學(第四版)》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傢級規劃教材,為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之一。本書共4編20章,認真總結和吸納瞭我國法理學多年的研究成果,豐富和更新瞭法理學的教學內容,顯著地調整和完善瞭法理學課程體係。本書第四版根據近幾年法理學理論的發展以及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情況對全書進行修訂。
作者簡介
瀋宗靈,北京大學法學院資深教授,著名法學傢。主要著作有:《美國政治製度》《現代西方法理學》《法學基礎理論》等。
目錄
第一編 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 導論第一節 法學的研究對象和體係第二節 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係第三節 法學的曆史發展第四節 當代中國的法學發展第五節 法學研究的方法第六節 法理學在法學體係中的地位第二章 法的概念第一節 法的基本特徵第二節 法的要素第三節 法的學說第三章 法的價值第一節 法的價值概述第二節 法律與正義第三節 法律與自由第四節 法律與利益第五節 法律與秩序第四章 權利、義務、權力第一節 權利、義務與權力的概念第二節 權利與義務的分類第三節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第四節 曆史上權利與義務的觀念第五章 法的作用第一節 法的作用的概念第二節 法的規範作用第三節 法的社會作用第四節 當代中國法的社會作用第五節 正確認識法的作用第六章 法律發展第一節 法的起源第二節 法律發展第三節 法律移植第四節 法律繼承第五節 法的現代化第七章 西方國傢法第一節 近代西方國傢法的産生第二節 西方國傢法的淵源和分類第三節 西方國傢法製第四節 法係第五節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美國法律第六節 歐盟法律與兩大法係的關係第二編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第八章 依法治國總論第一節 法治、德治(人治)和法製的概念第二節 “依法治國”的理論第三節 依法治國的優越性、局限性和前景第九章 法律與經濟第一節 法律與經濟概述第二節 法律與經濟體製第三節 市場經濟法律製度第四節 宏觀調控與法律第十章 依法治國與社會主義政治第一節 法治與政治第二節 法治與政黨第三節 法治與國傢第四節 法治與民主第五節 法治與人權第十一章 法律與文化第一節 法律與文化第二節 法律與文明第三節 法律與道德第四節 法律與宗教第十二章 依法治國與科學技術第一節 科技進步與法製建設第二節 科技法的産生與發展第三節 新時期健全科技法製建設的目標和舉措第三編 法的製定第十三章 法的製定第一節 法的製定和立法的概念第二節 法的製定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第三節 立法體製、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第十四章 法的淵源與法的分類第一節 法的淵源與法的分類的概念第二節 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及其分類第三節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係統化第十五章 法律體係第一節 法律體係和部門法第二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基本框架第三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發展與完善第四編 法的實施和監督第十六章 法的實施第一節 法的實施概念第二節 法律效力第三節 法律實效第四節 當代中國法律適用的原則第十七章 法律關係第一節 法律關係的概念第二節 法律關係的主體和客體第三節 法律關係的演變第四節 法律關係的分類第十八章 法律責任與法律製裁第一節 法律責任的概念第二節 法律責任的種類第三節 法律責任的歸結與免除第四節 法律製裁第十九章 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第一節 法律解釋的概念第二節 法律解釋的目標與方法第三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製第四節 法律推理第二十章 法律監督第一節 法律監督概說第二節 國傢機關的監督第三節 社會監督
精彩書摘
三、西方曆史上的法學 (一)古希臘、羅馬與中世紀 西方法學的內容極為廣泛,通常指古希臘、羅馬奴隸製社會、西歐封建社會以及近現代西方資産階級的法學或法律思想。 人類曆史上積纍瞭豐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國外,還有西方各國、古代埃及、古代兩河流域鄰近地區各國、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紀伊斯蘭教各國、日本和俄羅斯等國傢和地區的法律文化。但就內容之豐富和影響之深遠而論,西方法學可列為首位。 在以雅典為代錶的古希臘城邦,盡管成文法並不很多,也沒有職業法學傢,但當時哲學、政治學、倫理學、文學等著作中,探討瞭關於法的許多基本問題。例如,法是神授還是人定,法的基礎是權力還是自然、正義或理性,是法治還是一人之治,以及法和民主、自由、平等的關係,法和國傢、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的關係,等等。這些思想對後世西方法學一直具有影響。 與古希臘不同,古羅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學極為發達。在西方曆史上,正是在羅馬帝國前期,第一次形成瞭職業法學傢集團,第一次齣現瞭法律教育和法學學派,第一次産生瞭法學著作。羅馬五大法學傢之一的蓋尤斯的《法學階梯》是一本最早的並完整保存下來的西方法學著作。 在歐洲中世紀,由於天主教會在政治、經濟上擁有很大勢力,教會神學在思想領域中居於壟斷地位,法學與哲學、政治學等都成瞭神學的附庸。在中世紀中期和後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在封建社會內部的齣現和成長,齣現瞭一種以恢復和研究羅馬法為核心的法學,即自11世紀末至16世紀相繼齣現的意大利的注釋法學派、評論法學派以及法國的人文主義法學派。這三個法學流派雖各有特點且相互對立,但通過它們,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得到廣泛傳播,從而為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法律的形成創造瞭有利的條件。與歐洲大陸不同,英國中世紀的法主要是普通法。這種情況錶明瞭以後西方世界兩大法係的曆史淵源:民法法係(又稱大陸法係)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普通法法係(又稱英美法係)是在英國普通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二)17—19世紀 17—18世紀資産階級革命時期最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古典自然法學,主要代錶人物有荷蘭的格勞秀斯、英國的霍布斯和洛剋、法國的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他們的學說和政治綱領盡管有很多差彆,但總的來說,是新興資産階級反封建壓迫、爭取民族獨立的思想,是《獨立宣言》和《人權宣言》以及資産階級民主、法製的理論基礎。古典自然法學派極大地提高瞭法在社會中的地位,倡導瞭一係列新的法律原則,創立瞭憲法、國際法等新的法律學科,沉重地打擊瞭神學。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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