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法学新发展系列丛书: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新发展》主要探讨了商法基础理论的总体研究状况、重要理论观点的提出与争论,主要学术理论的形成以及社会实践影响,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未来发展趋势等。有较高的学术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邹海林,1963年生,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民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基础理论、商法基础理论、担保物权、债权法、保险法和破产法。博士学位论文《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发表的学术著作主要有《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物权法研究》(合著)、《保险法》、《责任保险论》、《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践》(合著)、《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合著)等;学术论文主要有《留置权基本问题研究》(法学研究)、《论买卖合同之卖方的中途止付权》(法学研究)、《所有人抵押权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法学研究)、《论破产宣告的溯及效力》(法学研究)、《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政法论坛)、《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清华法学)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评析》等。
张辉,1977年生,吉林长春人,汉族,民商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2007年9月-2009年4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和证券法。出版《上市公司法律规范体系建构》等学术著作,发表《法律行为框架中的股东表决权制度探析》、《控制的公司法分析——公司治理视角下的思考》、《证券市场与中国公司法的发展》、《证券无纸化与中国证券登记存管制度检视》等学术论文2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商法研究的基本情况
第一节 商法研究的状况
第二节 商法研究的主要问题
第三节 商法研究的成果
第二章 商法的体系化
第一节 商法的独立性
一 商法的独立性发展:历史的视角
二 商法的独立性发展:学者的视角
三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选择
一 民商合一模式
二 民商分立模式
三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选择
第四节 商法体系化的方式
一 商法体系的构建方式
二 商法法典化的必要性
三 《商事通则》的构建
第三章 商法的价值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的价值
一 商法的价值的独立性
二 商法的价值的内容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 商法基本原则的独立存在
二 商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与作用
三 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解析
一 关于商法的自由原则
二 关于商法的效益原则
三 关于商主体法定原则
四 关于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五 关于商法的企业维持原则
第四章 商主体论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一 概念的选择
二 商人、商主体抑或企业
三 商主体的概念
四 商主体的特征
五 关于商主体的商事能力
第二节 商主体的类型
一 商主体的类型的基础
二 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
三 商个人的具体形态及法律规范
四 事实商人
五 小商人
第三节 中国商主体立法的构建
一 中国商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
二 中国商主体立法的重构
第五章 商事登记论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一 概念的选择
二 商事登记的概念
三 商事登记的性质
四 商事登记的功能
五 商事登记的价值
六 商事登记的内容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管理体制
一 商事登记立法模式
二 强制登记与任意登记的选择
三 商事登记管理体制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审查及其效力
一 商事登记的审查
二 商事登记的效力
三 虚假登记的后果
四 登记与公告的效力
第四节 中国商事登记立法
一 中国商事登记立法存在的问题
二 中国商事登记立法的完善
第六章 商行为论
第一节 商行为的概念
一 商行为的界定
二 商行为的特征
三 商行为的要件
四 商行为的性质
五 商行为的独立性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一 具体商行为与抽象商行为
二 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三 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
四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五 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六 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第三节 商行为的法律规范
一 我国的商行为法律规范
二 我国的商行为法律规范的重构
第七章 营业论
第一节 营业的诠释
一 营业的一般解读
二 营业的其他解读
第二节 营业财产
一 营业财产的认定标准
二 营业财产的范围
第三节 营业转让
一 营业转让的概念
二 营业转让的本质
三 营业转让的形式
四 营业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五 营业转让合同
六 营业转让与商号转让
七 营业转让与债权人保护
八 营业转让与债务人保护
九 营业转让时的劳动者保护
十 营业转让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
第八章 商事责任与商事审判
第一节 商事责任
一 商事责任的独特性
二 商事严格责任的法理依据
三 商事严格责任的表现
四 商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商事审判的独立性
一 商事审判概念的确立
二 商事审判的独立性
三 商事审判的特征
四 商事审判的功能
第三节 商事审判机构
一 我国商事审判机构的设置
二 关于商事法庭的设置问题
三 商事审判的职能分工
四 商事审判程序
第四节 商事审判的理念
第九章 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展望
一 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广度
二 我国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三 我国商法的基础理论体系与范畴
关键词索引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对于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状况,有学者指出,我国商法研究起步很晚,商法研究者的数量相较于民法可谓极其逊色,而这些有限的商法学者又绝大多数以公司、保险等商事部门法为研究方向。事实上商法研究者自身对商法基础理论缺乏起码的关注,或者说缺乏真正深入的关于商法理论体系的基础性学理研究。②
在商法的独立地位方面,因为存在“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议,对商法及其商法学的独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效应。有学者指出,“如果历史地看待商法,民商分立或者民商合一或许具有显著的意义,确实有争论的必要;但是现实地看待我国商法,这种争论是没有基础的。”③更有学者指出,商法在我国的地位与其所发挥的作用不相适应,商法和商主体的独立性问题一直在理论上没有解决。我们应当跳出“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的理论陷阱,摈弃“简单商品生产完善的法”的不利影响,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构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代商法体系。④“民商合一”抑或“民商分立”,仅仅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争论,本来就不应当将之扩大适用于私法规范体系或者民商法体系的建构、解释与适用层面,从而在基础上影响商法的学科发展以及商法制度体系的建构与发展。①
在商法的规范体系方面,有学者指出,由于商法典(或商事通则)的缺失,已有的商事单行法没有可以归属的上位法。这种大经济法的传统和商法典的缺失使得我国仅有的商事单行法中还包含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甚至一些单行法规被划归经济法的行列之中。因此,现行法律中应当由商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一部分由民法调整,一部分被经济法蚕食。②还有学者明确指出了中国商法规范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商法总则”性的规范缺位。第二,缺少体现效益与安全的统一法律原则。第三,商主体立法标准不一,缺乏开放性。第四,忽视“具体商行为”的特殊性,缺少“抽象商行为”规则。第五,商事登记立法分散,缺少统一理念与立法精神。第六,部分商事立法功能定位不清晰,妨害商事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第七,立法落后于商事实践,不利于健全商法体系。③
还有学者指出了商法研究方法、研究力量分布以及研究领域等存在的问题:(1)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对商法多角度、多维度的考察与审视,仅仅以具体制度研究为主,对于中国目前商业发展和商事行为的具体实践,关注得很不够,甚至有“贵族化”的倾向,很多学者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于外国商事制度的研究与比较,而忽略了对中国本土的研究和了解,因而,加强商法社会学研究,更多地吸收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和民法、经济法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吸收商业习惯,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商法发展道路,构建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更为科学、合理、务实的商法理论和法律体系,乃中国商法学者应当努力的方向。(2)在研究力量的分布上存在不均匀与不平衡的现象。学者们大多关注公司法、证券法等具体制度的研究,而对商法基础理论、票据法、保险法、金融法、商事登记、商事组织及其他商事领域的研究,则显得过于薄弱,有的学者对此甚至表现出不屑一顾的态度,这恐怕与利益驱使不无关系,也反映出学界研究触角的不敏锐。商法学者应当加大对基础理论和中国国情的研究力度,把中国的商法研究推向一个更高的阶段。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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