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说 中国法史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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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源盛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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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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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49556632
版次:1
商品编码:11531610
包装:精装
丛书名: 新民说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9-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04
字数:450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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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法律专业读者;对古代历史、古代法制感兴趣的相关读者

  李贵连、许章润、李启成 倾力推荐:
  初学者得窥学术门径之过渡津梁,法史学者案头之必备教学参考书。

内容简介

  《中国法史导论》是台湾著名法学家黄源盛教授任教政治大学、兼职“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期间的呕心之作。作者采取“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书写方式,有选择性地集中阐释了几个重要的核心课题。从规范的源流到法系的形成(溯源),总述传统中国法文化的内涵及其特征,及下自先秦以迄民国,以“历史时期”区分为经,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到法律思想、法律意识乃至司法实践,以“问题导向”解析为纬,兼采“变”与“不变”的静态与动态书写方式,从时间、空间和事实三个向度呈现了中国法史演变的面貌。

作者简介

  黄源盛,1955年生于台湾云林。台湾大学法学博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研究。政治大学法学院前特聘教授,现专任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兼任研究员。先后兼职于台北大学、台湾大学、东吴大学等校,讲授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刑法。专长法史学、刑法学,著有《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1998,五南)、《民初法律变迁与裁判》(2000,台湾政治大学法学丛书47)、《法律继受与近代中国法》(2007,台湾政治大学法学丛书55)、《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2009,元照)、《民初大理院与裁判》(2011,元照)以及《中国法史导论》(2013,犁斋社)等书,另有法史学相关学术论文多篇。近二十年,主要致力于“民初司法档案”与“晚清民国立法史料”的整编与研究,论著颇丰。

精彩书评

  《中国法史导论》是台湾著名法学家、“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兼任研究员黄源盛教授任教政治大学期间的呕心之作。该书积著者三十年中国法史教学与研究经验,贯通古今,达观中外,以深厚丰富之学养,温情细腻之笔触,论析数千年中国法史长河中诸多重大关键问题,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要言不烦,切中肯綮,识见高远,持论公允,使读者于欣赏优美文字同时,亲切感受中华法文化不朽魅力,启悟思考中国法律之前世今生,堪为当代法史学界难得之上乘佳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贵连
  
  作者全史在胸,于总体文化背景之下寻绎法制传统,而于梳理法制中抉发法意。义理阐释和规范解析并举,行文质朴;案例引证与立法理据共存,叙述流畅。谋篇布局,化繁杂于简约,娓娓道来,一脉流连;揽名责实,于法制深层阐明德性资源,用心拳拳,同条共贯。揣其用心,不仅在于讲明吾国法制的起承转合,而且,尤在凸显华夏法律文明的精神品格。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章润

目录

1 导言:法史学的第一堂课
1.1 法史学的名称、性质及其定位
1.2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与范围
1.3 研究中国法史的目的和方法

绪编 路漫修远,上下求索
2 规范的源流与法系的形成
2.1 人类社会规范的起源及其衍化
2.2 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习惯与习惯法
2.3 历史中的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
3 传统中国法文化的内涵及其特征
3.1 天人感通的法理论基础
3.2 以刑为主的规范混同编纂体例
3.3 以家族伦理义务为本位的法律实质精神
3.4 司法与行政合中有分
3.5 法的世界与现实的世界

上古篇 古典法文化的原型
4 先秦时期的封建社会与法理思想
4.1 西周的封建体制与法理念
4.2 先秦诸子的法理论
4.3 春秋晚期成文法公布的争议
4.4 中国体系化成文法典的始原
5 秦汉法制与两汉春秋折狱
5.1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律
5.2 汉初法制的规制与运作
5.3 《张家山汉墓竹简》与汉初法制
5.4 春秋折狱与儒家传统

中古篇 成文法典的成熟与因袭
6 唐律中的礼刑思想
6.1 唐律的前世今生
6.2 唐律立法思想的理论基础
6.3 唐律礼本刑用观的具体内容
6.4 唐律礼本刑用观评述
7 宋元时代的法律文化
7.1 宋代的立法与司法
7.2 宋朝法制的变与不变
7.3 宋朝的司法考试及案牍判语
7.4 元朝法制的变化及其特点
7.5 元代的刑制与司法机构

近世篇 中国法文化的盘整与转化
8 明清社会与法制的发展
8.1 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与特色
8.2 明朝的司法制度
8.3 清朝的立法素描
8.4 清朝的司法制度

现代篇 西潮冲击与新旧法文化的交替
9 晚清社会变迁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9.1 从固有法到继受法
9.2 法律西化过程中的配套措施
9.3 晚清变法修律中的礼法争议
9.4 晚清西法东渐中国法律的重大转折
9.5 晚清继受外国法的历史与时代意义
10 民国法制的继承与新创
10.1 民初北京政府时期的过渡性法制(1912-1928)
10.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六法全书”的成形与实际(1928-1949)
10.3 民国法律文化的几点省思
11 结语

附录
附录一 帝制中国法文化纪事
附录二 晚清民初法制要事年表
附录三 关键词索引
附录四 黄源盛作品一览表

精彩书摘

  《中国法史导论》:
  传统中国社会向以家族为社会组织单位的基础,国家则为家族的扩大型态。因之,文化法制方面受家族制度影响极深,而家族生活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伦常礼则,往往也成为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因此,家人之间的“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身份关系,遂成为人民生活准绳的依据,也为历代刑律所严密规定。具体地说,父尊子卑、夫尊妻卑,礼所谓“尊尊也,亲亲也,男女有别”,在历代法律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礼”的精神是区别贵贱亲疏,以礼寻律,使法有等差性、同一行为不同罪或同罪不同罚。而法的身份等差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贵贱等差,具体落实在“八议”制度上1;二是血缘等差,体现在“服制”定罪上1。
  提到家族本位,要言之,即“以孝率法”。宗法政治衍化为宗法制度,君主宣称自己具有国家元首和全国最高家长双重身份,推行所谓“以孝治天下”的理念。立法以义务本位为指导原则,广泛适用家族连带责任,各种以孝为本的法律规范频频出现,例如亲亲得兼容隐、犯罪存留养亲、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等。而伦理观念上有“孝为百行之首”,导致法律规范上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3。
  其次,传统法制下,民事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往往是家长(甚至是族长),例如在借贷方面,民间习惯有“父债子还”的家属无限责任:盖传统中国以“分析家产”为财产传递的主要模式,“家产”既包括家庭中积极的财产,也包括消极的财产,即家庭债务。家长过世后,透过分家,家庭财产和家庭债务一并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承受。就中国家产制度的本质言,“父债子还”系理所当然,因为父亲的债务通常系因维持家计而生,因此被视为家庭的债务。在买卖关系方面,有亲族先买权:家庭财产关系方面,家产所有权归属于家长。
  在婚姻方面,目的乃为家为宗,结婚的男女不论有无成年,毫无自由意志可言,而必须听从父母之命,否则即为违反教令,而须受刑罚的制裁。换句话说,婚姻的意义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婚姻本身是两个家庭而不是两个个人间的事,所以,婚姻当事人不是结婚的男女本人,而是双方家庭的家长。
  就夫妻关系来说,传统律令上,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夫为尊长,妻为卑幼,夫对妻有所谓的教令及惩戒权,称之为“夫权”。夫惩戒妻如不逾越适当范围时,不受刑罚;反之,妻只要詈骂夫时,即加以处罚。在同居义务上,妻背夫逃亡,受制裁;反之,夫背妻逃亡,并无刑责,显然夫的法律地位高于妻。此外,“七出”是传统中国法定离婚的重大事由,自《唐律》明文后,影响直迄清末。早在《大戴礼记·本命》就说过:“妇有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后世所谓之“七出”又名“七去”、“七弃”,即类于现代用语的“片面离婚”,传统中国法中凡是合于下列七款之一者,得以“休妻”:一、无子,二、淫泱,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窃盗,六、嫉妒,七、恶疾。上述七个“休妻”条件,莫不与家族有关。因为在传统的宗族社会里,以事奉父母为重、以嗣继祖先为重、以家族和谐为重、以家族名声为重,故侍奉夫之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均成为丈夫可离弃妻子的理由。
  ……

前言/序言

  凡事讲求实效的当代人,每逢学校新开一门课,总喜欢问:为什么要学?学什么?怎么学?
  传统中国,明代以前,法制史的研究乃属史学的一部分,自清代开始,专门从事斯学的研究者才姗姗来到。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门学科要在学术界确立地位,为世人所承认,必须在大学里正规系统地讲课。而“法制史”课程列为大学法律系所必修者,可远溯自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修律大臣沈家本所筹办的“京师法律学堂”,当时所开列的科目为“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可以说,沈氏是中国法史学科的奠基人。后历经民初北京政府颁布的《大学令》和《大学规程》,其中所订法科课程中均列有“法制史”一科;到了20世纪40年代初,几经修定后,“中国法制史”列为必修课,已趋于定型。
  时移势迁,近些年,时人常将法史视为“冷僻之物”,学生对于修习法史课程的意义与价值,多少有些疑惑,甚至有畏难和排斥的情绪;法律学研究所更少有人选修这方面的课程,每多以为“学而不能求现,所学何用?”时也!势也!早在数十年前,论者对于法制史教育就有“办学者既轻其事,教学者益懈其责,修学者至于虚应故事!”的感叹,至今仍未多改善,何以致之?
  现实如此这般,法史学教育究竟该如何重新定位?要如何避免这门学科被极端“边缘化”?这须要认清真相,也要勇于承担与善加应对。多年来,我一直以为,一门学科进步的迟速,往往视其修习的兴趣以为衡;兴趣浓厚,无须鞭策,水到渠成;兴趣淡然,勉强督促,也难有功。
  或许要问:怎么样才能提升年轻人对法史修学的兴致?首要之务,或在于师资的适才适所;其次,是教材内容的脱俗中肯以及教学方式的生动深刻;尤其重要的,恐怕是观念的改变,要让学子能意识到,过去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对于眼前的法文化仍有抽刀断水的关联性;历史告诉我们,传统与当代并非那么地泾渭分明,也没有所谓的楚河汉界;传统既是一宗包袱,也是一笔资产。如果,我们不对过去的法文化作一番深入的考察与评价,便无法理解中华法系是如何从传统过渡到近现代,也就不能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借镜与启示,更不能为未来的法制改革获得机先。
  青春最是留不住,年少时爱好文史的初衷犹在,而今发已苍苍,生命悄悄地来到了秋天的季节,“秋者,天之别调”;和往常一样,喜欢悠游于山林之间。宁心静观万物,一粒种子,从大树上掉下来,不到三秒钟,就被小鸟吃了;一粒种子,从大树上掉下来,落在石头上,过了三天就被烈日晒干了;一粒种子,从大树上掉下来,刚好掉在温沃的土壤里,数月之后,长出幼苗,幸得有心人士的呵护,逾三五十年之后,又是一棵耸秀大树!同样是一粒种子,“因”相同,“果”何以如此不一样?或许,这就是我年轻时不太能体悟的所谓“万般因缘”吧!
  “飞花坠叶当中,可作因缘观。”这些年来,经常引用这句话。三不五时,漫步于居家附近的内双溪畔,空山素月,水自潺潺,遥想起当年孔夫子在川上的感叹:“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也想起李白《把酒问月》的片段:“今人不见古时月,今月曾经照古人。古人今人若流水,共看明月皆如此。”自出入海内外各大学法史讲堂以来,流光也似水,忽忽已历三十个年头,一直想写一本既能通达也能扼要的教科书,无奈心长手短,蹉跎迄今!前年岁杪,忽觉众缘和谐,乃翻检过去积稿盈尺的讲义,而当面对两三千年漫漫中国法文化长河,到底该如何拣择?思量者再。
  作为一本大学教课用书,当然无法纵横深论,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既要避免陷于断烂朝报式的堆砌,也要不落入天马行空式的议论,尤要顾及讲教时数的局限;古今多少事,欲说还休;最后,只能“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有选择性地集中讲述其中几个核心课题而已;自先秦以迄民国,以“历史时期”区分为经,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到法律思想、法律意识乃至司法实践,以“问题导向”解析为纬,兼采“变”与“不变”的静态与动态书写方式,删简修并既有讲稿,勉以成编;不求完整,但求“阙”中有料,如此足矣!希望有助于年轻学子人文素养的提升;也至盼有缘人,能提供高见,以利来日的正谬补阙。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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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完好,内容也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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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与大陆教材有很多不同。其他先不说,最显白的地方,这书的语言比大陆大部分法史教科书要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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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丛刊本调下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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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的必读书之一,值得一读

评分

质量包装都不错,这个系列的书很棒。

评分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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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故蜀燕王官,今为张氏海棠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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