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內容包括侵害人格權、網絡侵權、用人者責任、醫療賠償、産品責任、環境汙染等,係統深入地闡釋瞭侵權賠償應用方麵的常見疑難問題。共涵括23個典型案例和裁判規則。
內容簡介
【裁判規則】 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形成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極大的參考、規範作用。
【規則理解】以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於類案的效果。
【拓展適用】 對相關理論問題進行係統梳理和深入探討,全麵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9月---),湖北枝江人,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曆,法學博士。現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會委員、審判員,二級大法官。何東寜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目錄
第一章 侵權法上的過失
規則1 有關機關在嚮新聞媒體提供案件資料供新聞媒體報道時,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緻他人名譽權受到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章 侵害肖像權責任
規則2 物質載體所錶現人體的一部分,不能體現特定人外視覺形象,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肖像
第三章 侵害名稱(姓名)權責任
規則3 當事人將其曾任法定代錶人的企業名下電話或傳呼號碼為自己所用,該行為侵犯企業名稱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規則4 盜用他人身份證、以其姓名申辦信用卡透支,屬於侵犯他人姓名權行為;信用卡中心未盡到閤理審查義務,導緻侵犯客戶姓名權行為得以實施的,應按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侵害名譽權責任
規則5 以非法手段,用“公告”的形式,故意捏造事實,對企業法人生産的産品進行誹謗,損害瞭法人的名譽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規則6 就學術討論而言,新聞媒體在錶達觀點時隻要不構成侮辱、誹謗,就不能認定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第五章 死者名譽權的保護
規則7 死者的近親屬,在死者及本人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法律的保護
第六章 網絡侵權責任
規則8 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七章 新聞侵權責任
規則9 報刊社對準備刊發的稿件負有審核義務,文章發錶後侵害他人名譽的,作者和報刊社都有責任的,應共同承擔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責任
第八章 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
規則10 用工單位對勞動者作齣不實的不良評價,足心影響到勞動者今後的就業求職和工作生活的,構成對勞動者名譽權的侵犯
規則11 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共場所盤問並對消費者實施搜查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
第九章 雇傭關係中的侵權責任
規則12 雇主與雇員所作的“工作概不負責”約定,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屬無效民事行為
規則13 受雇人在受雇傭期間為瞭雇傭人的利益而受傷,雇傭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 定作人侵權責任
規則14 承攬關係不屬於雇傭關係,定作人對承攬人在發行承攬閤同過程中的人身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依公平原則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一章 承包閤同中的風險責任
規則15 承包閤同中約定將企業纔能承擔的風險轉給能力有限的勞動者承擔,該約定損害勞動者的閤法權益,對勞動者不産生約束力
第十二章 金融機構侵權責任
規則16 銀行在解付“留行待取”匯款時,審查不嚴導緻匯款被他人冒領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專傢侵權責任
規則17 律師不當執業行為緻使委托人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章 工作物緻害責任
規則18 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怠於履行管理和注意義務緻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第十五章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規則19 醫務人員在徵得患者及其親屬同意後實施有風險的醫療行為的,如醫務人員盡到瞭謹慎義務,風險責任應由患者及其親屬承擔
第十六章 産品責任
規則20 産品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生産者應承擔舉證責任
規則21 消費者對其購買、使用的限期使用商品享有知情權
第十七章 環境汙染責任
規則22 未經批準擅自排放汙水,造成水田汙染等損害的,加害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規則23 行為人的照明燈光對他人的正常居住環境和健康生活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行為人有責任排除危害
精彩書摘
二、新聞材料提供者侵犯名譽權的過失認定
(一)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依照學理,可將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和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有主觀的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基於共同故意産生的共同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而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有客觀關聯的共同行為,是指數人雖然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但是數個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造成同一損害結果,且該損害結果不可分割的侵權行為。在此,筆者所要討論的,主要是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雖然不具有主觀上的意思聯絡,但由於各行為人的行為係造成同一損害的共同原因,因此共同構成一個侵權行為,而使各行為人對被侵權人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在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下,各行為人需要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第一,須有加害行為;第二:須侵害他人權益;第三,須有原因上的共同性;第四,各行為人須有故意或者過失,其中一人故意,他人為過失時,也可成立。
(二)新聞報道産的共同侵權行為
新聞報道侵權糾紛,是指以新聞媒體的報道侵犯瞭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權利為訴訟理由的訴訟糾紛,其中,以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居多且具有代錶性。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第7條的規定②,新聞報道侵犯名譽權大緻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第一,新聞媒體發錶瞭有損公民或者法人名譽權的內容;第二,被報道的公民或者法人確實有名譽權遭受損失的事實;第三,侵權內容與名譽權受損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第四,新聞媒體或者新聞記者主觀上有一定的過錯。③而在新聞報道侵權中,同樣存在著共同侵權行為(主要是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其中以因提供新聞材料而引起的名譽權糾紛為典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主動提供新聞材料,緻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二)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錶,緻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係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錶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緻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根據該司法解釋,在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中,提供者有可能與新聞單位構成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而認定提供者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在於,提供者在提供新聞材料時,是否具有過失,即其是否違反瞭注意義務。
(三)新聞材料提供者侵權的過失認定
過失的認定是一個必須具體化的標準,需要從事案例比較,組成類型,以探究違反注意義務的實質基準。④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第7條,即為新聞材料提供者侵權類型提供瞭一個具體化的標準,在此基礎上,如何正確理解該條文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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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形成,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要求和期待也越來越高,對人民法院的關注也空前強烈,這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更加注重依法辦案,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並積極完善司法工作機製,全麵發揮司法功能,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得到貫徹落實。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而法律實施的核心在於法律的統一適用,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僅是我國法製統一的題中之意,也是法治的重要原則。案例指導製度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等方麵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應當充分認識到我國案例指導製度與西方國傢判例法存在著本質的區彆。在英美法係國傢,“判例”以法源的地位而存在,被稱之為判例法,具有創製、藉鑒以及遵循判例等一整套法律製度或者法律體係,其根本原則是“遵循先例”。絕大多數大陸法係國傢,“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隻是被推定具有約束力或具有事實上的約束力。遵循先例或受先例拘束與指導,不是西方國傢所特有的法律現象,而是實現法製統一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路徑。我國的“案例指導製度”在兩大法係中均不存在,是我國司法實踐特定曆史階段的産物。我國案例指導製度的構建,不僅符閤我國的基本政治製度,而且適閤我國的司法現狀。案例指導製度無論在稱謂(案例而非判例)、製度定位、法律依據,還是效力設定、機製構建等方麵都與我國的政治語境相適應。指導性案例作為“動態法典”,既將抽象的、一般的靜態法典的條文規範通過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演變成“活法”;又通過總結提煉法官審判經驗、思維方法和價值追求,形成蘊涵著豐富的法律精神和法學理念的“裁判規則”,從而發揮規範類似案件裁判的作用,進而實現法律調整機製的靜態與動態的相洽、剛性與柔性的協調、法律體係與社會變遷的相互融閤。這是我國司法機關在既有的製度框架下和現行的司法體製基礎上所進行的一項體現中國特色並順應世界兩大法係相互融閤發展大趨勢的法律適用上的機製創新。
當下,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實踐不斷深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牢固樹立,人們對司法公正越來越關心和渴望。心理學關於公平理論早已證實,公正是社會比較的結果,人們關注的不是其所得到結果的絕對值,而是與他人對比的相對值。“同案同判”的要求是緣於“同樣的事情同樣對待,相似的事情相似對待’’的自然法思想。它是人們最直觀、最樸素的正義觀在司法領域的直接反映。相反,如果同案不同判,當事人往往就會覺得自己受到瞭不公正的待遇,就會懷疑、動搖對司法和法律的信任和信仰。指導性案例既可以為相同或類似案件提供統一的司法標準,約束和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又可基於案例的公開性、可預測性和可比性.阻斷“暗箱操作”、“違法斷案”。因此,案例指導製度具有實現公平正義的特殊功能。
第一,具有對法律規範內涵明確化的宣示功能。成文法典抽象性法言法語容易産生多種理解和解釋,指導性案例是人民法院將抽象的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的産物,是將具體案件融於法律條款的智慧結晶。實行指導性案例製度,有利於人們通過案件理解法律,通過法律評價案件,從而架起法律與案件之間的橋梁,使法律規範更加明確化、具體化,為實現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提供範例。
第二,具有對製定法漏洞的補充功能。社會發展已經證明,包羅萬象、有求必應、盡善盡美的法律隻能是人們純真而完美的夢想。成文法不可能詳盡無遺地囊括社會生活的全部現象,其條文式的錶述不可避免地在實現法律的普遍性、穩定性和確定性的同時,又在很大程度上犧牲必要的特殊性、適應性和靈活性,存在模糊性、僵化性、時滯性等缺陷,甚至不少領域存在空白或法律漏洞,難以適應實踐中齣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指導性案例結閤具體案例演繹法律條文,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靈活性而有針對性地及時彌補成文法的漏洞,從而確保法網疏而不漏。
第三,具有對法官自由裁量權運用的約束功能。實行指導性案例製度,引導法官認同並藉鑒案例中歸納齣的法律原則或裁判規則,為法官辦案提供明確、具體的指引,有效剋服法官的主觀臆斷和任意擅斷,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能使相同或相似案件得到基本相同的裁判,更好的維護司法的公平公正,增強司法裁判的權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侵權賠償捲二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