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訴訟法理解與適用叢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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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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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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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58276
版次:1
商品編碼:11613878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4-12-01
用紙:輕型紙
頁數:488
字數:414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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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本書按照條文主旨、背景介紹、條文釋義、實務指南四個部分對修訂後的行政訴訟法全文進行逐條闡釋。力求做到不僅注重對法律條文的涵義進行準確解說,而且注意介紹立法的背景情況;不僅介紹修改過程中的不同意見和建議,而且適當介紹立法者最終的考慮;不僅關注對法律條文本身的理解,而且關注在審判實務中的具體運用;不僅注重對實務操作進行指導,而且注重對可能齣現的疑難問題進行探討;不僅注重對相關法律知識進行係統介紹,而且注意通過典型案例進行生動闡釋。

內容簡介

本書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編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全部內容進行逐條釋義,對行政訴訟法修訂的內容進行瞭重點解讀。並從司法的角度,對行政訴訟法適用過程中可能齣現的問題進行瞭盡可能全麵和客觀的解讀。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訴訟法的修訂背景、修訂重點、司法執法適用等。

作者簡介

江必新,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中南大學教授等職務。榮獲第二屆中國十大青年法學傢、首屆當代中國法學名傢等稱號。齣版“十八大與法治國傢建設叢書”(共八本)、《國傢治理現代化——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重大問題研究》《行政法製的基本類型——行政與法的關係發展史》《中國法文化的淵源與流變》《行政訴訟問題研究》《民事訴訟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等專著五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求是》《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報刊發錶文章二百餘篇。承擔國傢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研究”等多項重要課題。

目錄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行政訴權和行政行為範圍】
第三條【訴權保護、禁止非法乾預和行政機關負責人
齣庭應訴】
第四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行政審判機構】
第五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六條【閤法性審查原則】
第七條【審理行政案件實行閤議、迴避、公開審判和
兩審終審製度】
第八條【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第九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原則】
第十條【辯論原則】
第十一條【檢察監督】
第二章受案範圍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範圍】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排除範圍】
第三章管轄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案件】
第十八條【一般地域管轄】
第十九條【限製人身自由行政強製措施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條【不動産案件特殊管轄】
第二十一條【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第二十二條【移送管轄】
第二十三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管轄權轉移】
第四章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原告資格】
第二十六條【被告資格】
第二十七條【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訴訟代錶人】
第二十九條【第三人】
第三十條【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三十一條【委托代理】
第三十二條【訴訟代理人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
第五章證據
第三十三條【證據種類和認定事實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條【被告舉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被告訴訟過程中收集證據的限製】
第三十六條【被告延期舉證和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舉證權利和被告舉證責任關係】
第三十八條【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事項】
第三十九條【法院依職權要求當事人提供和補充證據】
第四十條【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及其限製】
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
第四十二條【證據保全】
第四十三條【證據的質證、審核認定和非法證據排除】
第六章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係】
第四十五條【行政復議之後起訴期限】
第四十六條【一般起訴期限】
第四十七條【行政不作為起訴期限】
第四十八條【起訴期限扣除與延長】
第四十九條【起訴條件】
第五十條【書麵起訴及口頭起訴】
第五十一條【立案登記及立案不當行為救濟及責任】
第五十二條【立案不作為】
第五十三條【對規範性文件的起訴與受理】
第七章審理和判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基本方式】
第五十五條【迴避製度】
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執行】
第五十七條【先予執行】
第五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閤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無正當
理由拒不到庭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妨害行政訴訟的司法強製措施】
第六十條【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的一般原則及其例外】
第六十一條【行政訴訟一並審理民事案件,以及先民後
行程序處理】
第六十二條【原告申請撤訴】
第六十三條【行政訴訟法律規則適用範圍】
第六十四條【接受司法審查的規範性文件被認為不閤法
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第六十五條【行政訴訟裁判文書公開】
第六十六條【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及司
法建議】
第二節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條【起訴狀副本的發送與答辯狀的提交、發送】
第六十八條【行政案件審判組織形式】
第六十九條【駁迴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第七十條【撤銷判決】
第七十一條【被告依判決重作行政行為的限製】
第七十二條【履行判決】
第七十三條【給付判決】
第七十四條【確認違法判決】
第七十五條【確認無效判決】
第七十六條【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判決與賠償判決】
第七十七條【變更判決】
第七十八條【行政協議案件判決方式】
第七十九條【復議決定與原行政行為一並裁判】
第八十條【行政訴訟公開宣判】
第八十一條【第一審案件審理期限】
第三節簡易程序
第八十二條【行政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和審級】
第八十三條【審判組織獨任製及審限】
第八十四條【程序轉化】
第四節第二審程序
第八十五條【上訴程序以及期限】
第八十六條【二審審理方式】
第八十七條【二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審查範圍】
第八十八條【二審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及其延長審理期
限的條件】
第八十九條【二審裁判方式】
第五節審判監督程序
第九十條【審判監督程序申請主體、客體、管轄法院
和效力】
第九十一條【再審事由】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依職權啓動再審】
第九十三條【檢察機關抗訴事由、程序及檢察建議】
第八章執行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義務】
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絕履行生效裁判
情況的申請強製執行主體、強製執行主體
及執行管轄】
第九十六條【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生效裁判時,法院可以
對其采取的強製措施】
第九十七條【行政非訴強製執行及行政強製執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訴訟
第九十八條【涉外行政訴訟適用本法的原則性規定】
第九十九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一百條【涉外行政訴訟中外籍當事人委托律師】
第十章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行政訴訟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生效日期】

前言/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於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它的頒布和施行是中國政治民主和法治建設的重要裏程碑。行政訴訟製度是近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必然選擇。行政訴訟製度是現代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製度架構,通過保障人民群眾請求公法救濟的權利,確保行政相對人被侵害的權益得到及時恢復;行政訴訟製度是維護法的安定性和法製統一的重要支撐力量,通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確保法律設定的各項目標切實實現,進而維護不以侵犯他人閤法權益為代價的社會公共利益;行政訴訟製度是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先進製度設計,通過對於“官”民矛盾的訴訟程式上的處理,厘清紛爭委麯,增進和解信任,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
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化解行政糾紛等方麵發揮瞭積極作用。在此期間,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瞭大量的行政案件。1990年至2014年6月,全國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102705件,審結2076050件。2002年至2013年,全國法院受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2773383件,執結2770768件。一審行政案件收案數從1990年的9934件上升到2013年的123194件,增長瞭11倍,較好地體現瞭司法公正。目前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幾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領域,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除瞭傳統的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案件外,要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費、社會保險待遇等行政給付案件,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案件,要求保護受教育權、勞動權、公平競爭權、相鄰權的案件層齣不窮。但是,行政訴訟法是在計劃經濟時代製定的,隨著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這部法律的一些內容已經不能滿足當前司法實踐的需要,特彆是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齣問題反映強烈,亟須進行修訂。
2003年,行政訴訟法修改第一次列為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二類項目。在此期間,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積極建言獻策,在每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錶和政協委員經常提齣修法意見和建議,為行政訴訟法修改列入正式立法計劃奠定瞭良好基礎。2008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其列為立法規劃一類項目。2010年,全國人大再次將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2009年開始著手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調研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次修訂工作極為重視,專門成立瞭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擔任組長,行政審判庭等部門有關同誌參加的行政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從2011年開始,為瞭增強調研的實效性、針對性,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的提議,研究小組采取與行政法室聯閤調研的方式,先後赴山東青島、湖南長沙等地進行實地調研,廣泛聽取瞭來自基層法院、基層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律師以及人大代錶、政協委員的意見,選取基層法院旁聽瞭若乾起行政案件,采取多種方式瞭解行政訴訟實踐情況。同時,行政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從2011年8月開始,就行政訴訟法修改召開專門會議並作細緻部署,要求各地法院認真收集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存在的問題和難點。2011年9月,研究小組在綜閤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草擬瞭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建議稿)。研究小組隨後在天津高院、北京高院等地和最高法院召開瞭二十餘次的座談會、專傢論證會、徵求意見會等,就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建議稿)徵求瞭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製辦等部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研究室、立案一庭、賠償辦等部門的意見和建議。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嚮立法機關提交瞭修訂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建議稿)。
立法機關在修法工作中把握瞭以下幾個原則:一是維護行政訴訟製度的權威性,針對現實中的突齣問題,強調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二是堅持我國行政訴訟製度的基本原則,維護行政權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尋求司法救濟渠道暢通的平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三是堅持從實際齣發,循序漸進,逐步完善;四是總結行政審判實踐經驗,把經實踐證明的有益經驗上升為法律。立法機關經與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等方麵溝通協調、反復研究,在充分論證並取得基本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瞭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2013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一次對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瞭分組審議,會後,立法機關就修正案(草案)印發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部門、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徵求意見。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30日,共有1483名網民就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齣瞭5436條意見。立法機關還收到42封群眾來信。各界對“立案難”、受案範圍等給予瞭高度關注,分彆有484名網民提齣瞭505條意見和381名網民提齣瞭394條意見。意見還比較集中的問題主要是行政審判體製改革、行政復議機關是否當被告、建立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交叉解決機製、完善證據規則、完善判決製度等。
立法機關在第一次審議的基礎上,草擬齣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該審議稿對行政訴訟的客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起訴期限、有限調解、將明顯不當作為審查理由等問題作瞭補充規定。2014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瞭分組審議。會後,根據常委委員和人大代錶提齣的意見和建議,草案增加瞭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行政協議、行政訴訟管轄、拒不齣庭中途退庭的懲戒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等規定。2014年10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瞭分組審議。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的精神,草案對立案登記、行政訴訟管轄等問題又作瞭新的規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瞭《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5號主席令,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行政訴訟法受到瞭包括實務界和學術界等社會各方麵的高度評價,有評論認為這次修法保護當事人力度之大,內容之廣,完全不亞於一次立法活動,必將成為法治政府建設和法治中國建設的重大推動力。這次修法在以下幾個方麵實現瞭製度創舉:(一)立法宗旨作瞭重大調整,更加符閤行政訴訟的定位。在立法宗旨部分,刪除瞭“維護行政機關”的內容,迴歸瞭司法機關的本位;增加瞭“解決行政爭議”,重申瞭定分止爭的功能,將有力推動人民法院案結事瞭。(二)受案範圍有瞭重大變化,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有所擴大。本法全文刪除瞭“具體行政行為”的錶述,代之以“行政行為”,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排除瞭障礙;受案範圍中增加瞭“行政協議”(行政閤同)、行政徵收、行政補償等規定,將更有效地化解各類行政爭議;明確規範性文件可以一並審查的規定,加大瞭對“紅頭文件”的監督力度。這些內容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提供瞭法律依據。(三)跨行政區域管轄寫入條文,為行政審判體製機製改革留下製度空間。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部署,行政審判體製改革正在緊張有序進行,經與立法機關溝通,明確“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乾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管轄調整不再限於“第一審”案件,也不再限於“基層人民法院”,為行政審判體製改革留下製度空間。(四)當事人資格更加明晰,有利於準確確定當事人的強製權利與強行義務。明確原告資格,受案門檻進一步寬鬆;明確第三人資格,有利於保障行政程序相關人的閤法權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作被告,有利於破解行政復議機關維持率極高,變形為“維持會”的現象,也有利於促進行政復議功能的發揮。(五)寫入重大證據規則,證據製度更加完善。舉證責任的內容更加豐富和科學;確立瞭不能為證明行政行為閤法性調取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質證和認證規則等,進一步完善瞭行政訴訟證據製度。(六)受理案件門檻降低,人民群眾“告狀難”問題有望緩解。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首次在訴訟法中規定瞭立案登記製度;起訴期限由原來的“三個月”增加到“六個月”,並規定瞭五年和二十年的最長起訴期限;明確規定瞭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齣裁定,行政相對人可以嚮上一級法院起訴的“飛躍起訴”製度。(七)規定對行政機關非法乾擾審判活動的製裁措施,維護司法權威。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拒不齣庭、無故中途退庭、欺騙脅迫原告撤訴等行為的懲戒或者處罰措施。對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增加瞭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個人罰款、行政機關不履行公告、對行政機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拘留等的規定,為維護人民法院權威提供瞭良好的製度保障。(八)健全判決製度,有利於實質性化解糾紛。將“明顯不當”的行為納入可撤銷的範圍,加大瞭對明顯不閤理的行政行為的監督和製約力度;明確“重大且明顯”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作齣無效判決;明確瞭繼續確認、給付判決,增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力度;適度擴大瞭變更判決的適用範圍,不再僅限於“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對應受案範圍的擴大,明確瞭對行政閤同案件的判決類型。(九)改革審理程序,訴訟程序更加科學。吸收中央司改任務和司法文件“簡易程序”的規定,將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明確對於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裁決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並審理相關民事案件,厘清瞭民行交叉案件的審理規則;在堅持不適用調解的前提下,例外規定瞭可調解案件的範圍;由於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一審二審審理期限適當延長。(十)明確對於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一規定為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案件,為健全科學的行政訴訟製度提供瞭法律依據。
在曆時三年多的集中調研和修改過程中,由來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和北京、上海、廣東、湖北、浙江、遼寜、湖南、山東、福建、江西、重慶、江蘇、河南等的高院有關同誌組成的行政訴訟法修改小組,為修改行政訴訟法作齣瞭突齣貢獻。本書作者均參與瞭最高人民法院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改工作,有的同誌還全程參與整個修法過程。新行政訴訟法剛剛頒布,為使社會各界對這部法律的相關內容有全麵、準確的瞭解,保證新行政訴訟法順利實施,我們組織編寫瞭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下一步,我們將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和修訂,力求根據司法實踐需要準確闡述立法原意,進一步推動新行政訴訟法得到全麵、正確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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