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最新修正本)》主要內容包括:政府采購當事人、政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程序、政府采購閤同、質疑與投訴、監督檢查等。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精彩書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瞭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閤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製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製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閤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産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錶和有關專傢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傢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製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閤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閤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傢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嚮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彆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麵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齣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閤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閤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錶和有關專傢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傢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齣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閤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傢的供應商,並嚮其發齣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齣不得更改的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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