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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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王明达,陈锦川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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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53837
版次:1
商品编码:11473732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书系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6-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15
字数:393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不仅类型齐全,而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其中不乏具有探索性的创新型案件,影响巨大而深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1辑)》注重对新类型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规范案件审理、保障裁判尺度统一,对知识产权专业审判起到较好的引领作用。同时及时向社会介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处理纠纷的正确做法。

内页插图

目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2012)
一、专利授权确权行政实体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无效审查程序中的适用
1.关于禁止反悔规则可适用于无效审查程序的认定
(二)新颖性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关于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转让给申请人的抵触申请是否破坏该专利申请新颖性的认定
3.关于专利申请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及公开庭审中披露的技术内容均属于现有技术的认定
4.关于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不宜直接读进权利要求的认定
5.关于在先证据因存在瑕疵且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时不能证明在先公开的认定
6.关于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认定
(三)创造性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7.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在请求人主张的对比文件范围内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定
8.关于省略部分技术要素的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认定
9.关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相应技术启示的认定
10.关于因现有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故其不具有技术启示的认定
11.关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区别特征相互关系的认定
12.关于技术启示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被审查专利及现有技术中的功能、用途、作用等因素是否相同的认定
(四)实用性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13.关于是否具有实用性应依据专利技术方案本身加以判断的认定
(五)外观设计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14.关于不宜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方式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近似的认定
15.关于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公开审理属于专利法意义上公开的认定
16.关于商标申请可以作为在先合法权利予以保护的认定
(六)说明书公开充分条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17.关于公开是否充分应整体考虑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
(七)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18.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
19.关于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应充分考虑其技术问题及发明目的的认定
(八)权利要求缺少技术特征条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0.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

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实体
(一)不良影响条款【《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21.关于包含我国国名的商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认定
22.关于包含“国”字的商标申请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
23.关于可能使消费者对相关产品质量产生误认不属于不良影响的认定
24.关于易使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属于不良影响的认定
25.关于商标申请人住所地与申请商标中的地名虽分属不同国家,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仅限于来自申请商标中地名所指区域的商品时不宜判定其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
……
审判案例指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典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选登)

精彩书摘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民事案件
  68.关于以独占方式许可他人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仍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
  根据2008年《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专利权人将其专利以独占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后,对于发生在独占许可期间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能否起诉,尤其是能否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直是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最近的判决中指出:为有效遏制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后,仍然可以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起诉侵权行为并追究相应侵权责任。
  在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联邦家私公司)诉被告盐城市朝阳实木家具厂(简称朝阳家具厂)、北京富力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富力轩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①联邦家私公司系名称为“床头柜(YM08008-AU)”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其许可迪科家私(佛山)有限公司(简称迪科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同时约定在许可期间如发生第三方针对该专利的侵权行为,应由许可人提起有关诉讼。在涉案专利的上述许可实施期间,朝阳家具厂生产并由富力轩公司销售的床头柜侵犯了涉案专利,故联邦家私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朝阳家具厂、富力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构成侵权,故判决朝阳家具厂赔偿联邦家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富力轩公司赔偿联邦家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千元,同时驳回联邦家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往往只是意味着专利实施权能的转移或者部分转移,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完全丧失针对侵权行为的诉权。专利被独占许可实施后,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均有权独立提起侵权诉讼,并且均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有利于尽快制止侵权行为,及时有效保护专利权。因此,专利权人是否可以针对发生在独占实施许可期间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及是否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遵循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约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发生在独占许可期间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尚无专利权被许可独占实施后专利权人不得针对发生在许可期间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的规定。这应当是立法的精心设计而绝不是疏漏。本案中,虽然涉案专利虽已独家许可给他人实施,但相关许可合同明确约定在许可期间如发生第三方针对该专利的侵权行为,应由许可人提起有关诉讼,故朝阳家具厂有关联邦家私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仅能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应仅属于独占被许可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联邦家私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仍有权起诉被控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69.关于是否为职务发明应由主张职务发明的当事人举证的认定
  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应当由主张该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义务,主要证明内容为该发明创造系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该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诉争发明创造系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则不宜认定诉争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
  在范维诉张振民及北京东方上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宇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两案中①,范维与张振民作为股东于2001年11月设立了上宇公司,张振民为其法定代表人。张振民于2002年5月20日申请了名称为“全效防弹防护头盔”发明专利,又于2006年6月14日申请了名称为“无接插件、无孔连接的防弹头盔”发明专利(统称涉案专利),现均已获得授权。范维向法院起诉主张涉案专利是利用上宇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应归北京东方上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并提交了相关账目和证人证言。涉案专利2010年以前的专利申请费和年费均由上宇公司支付。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晚于范维与张振民共同成立上宇公司的时间。
  ……

前言/序言



民商事裁判疑难与前沿研究: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及公司治理的深度剖析 (本书籍并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1辑)》的任何部分或相关内容) --- 导言:变革时代的法律挑战与裁判智慧的汇集 当前,中国经济正经历深刻的结构性调整与技术迭代,随之而来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性的急剧攀升。无论是日常商业活动中的合同履行争议,还是新兴技术领域引发的侵权责任认定,亦或是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的矛盾激化,都对现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精准适用法律规范、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如何构建具有前瞻性的裁判规则,成为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 本书聚焦于当代民商事审判中最为核心、最具争议性的领域,汇集了大量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及深入的法学论析。它并非对特定区域或某一专门法领域的案例汇编,而是旨在提供一个宏观、系统、深入的民商事裁判方法论指引,帮助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把握裁判脉络,提升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合同法前沿:意思表示的边界与履行中的风险控制 本篇系统梳理了在新型交易模式和复杂合同关系中,关于合同效力认定、意思表示解释以及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最新司法动向。 一、要约与承诺的动态博弈:电子签名与默认承诺的效力界限 探讨了在电子商务、平台经济背景下,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一键确认”等非传统要约/承诺形式的法律性质。重点分析了“沉默是否构成承诺”的裁判规则演变,尤其关注附带格式条款的合同中,如何认定一方的默示同意是否有效约束了对方。内容涉及对《民法典》合同编中意思表示规则的深入解读,强调了对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还原审查。 二、情势变更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风险的再分配机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门槛历来是争议焦点。本部分详细分析了在宏观经济波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不可预见的技术变革导致合同履行基础发生根本性动摇时,法院如何精准把握“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书中通过对比分析多起涉及长期供货合同、重大工程项目延期等案件,阐明了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适用的审慎态度,以及在拒绝适用情势变更时,如何引导当事人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履行调整。 三、不安抗辩权的精确行使与解除权的滥用防范 针对双务合同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履行能力产生合理怀疑时的救济措施,本书深入剖析了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程序和范围界定。重点讨论了“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如何区分行使不安抗辩权与构成违约的临界点。同时,对合同解除权,尤其是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提出了防范权利滥用的司法视角,强调解除行为的宣告性和溯及力的审慎考量。 第二编:侵权责任的拓展与认定:新型损害与因果关系链的追踪 现代社会侵权行为形态日趋复杂,本书将目光投向传统侵权法难以有效规制的新领域,并对因果关系认定这一核心难题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探讨。 一、数据权益损害与算法歧视的侵权责任归属 随着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围绕数据泄露、不当使用乃至基于算法模型的错误决策所致损害的责任认定成为焦点。本篇探讨了数据主体权益受损的界定、侵权主体(平台、数据控制者、算法设计者)的区分责任机制。特别关注了“算法黑箱”下,如何构建有利于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以解决证明侵权方过错和具体损害之间的障碍。 二、环境污染与生态修复责任的延伸适用 在环境治理日益严格的背景下,本书分析了超越传统物理性损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重点论述了环境侵权案件中,如何运用替代性修复方案和预防性措施的司法干预,以及跨区域污染责任的连带认定规则。强调了在评估损害赔偿额时,如何科学量化生态价值损失,确保“填补损害”原则的实质落地。 三、过错推定与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链重构 在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等领域,单一侵权因素难以单独造成损害的“多因一果”情形屡见不鲜。本部分详细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对“高度可能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技巧,如何通过医疗常规、行业标准等外围证据,结合过错程度,对多个潜在侵权人进行按份或连带责任的分配,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 第三编:公司治理的冲突与股东权益的司法保护 公司法领域的核心在于平衡控制权、经营权与股东知情权、表决权。本书深入剖析了公司僵局、控股股东滥用地位以及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司法应对。 一、公司僵局的解散判决:程序的启动与实体条件的审查 公司僵局是股东之间无法通过内部机制解决的终极矛盾。本篇详细梳理了申请解散公司的法定情形,重点解析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实质性判断标准。论述了法院在介入公司解散前,对内部沟通、调解程序的审查义务,以及解散判决的程序性价值与实体性限制,强调了保护公司法人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优先于股东解散请求的裁判理念。 二、关联交易的效力认定与损害赔偿责任的穿透式追究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检验公司治理水平的关键。本书着重分析了当控股股东或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不公允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少数股东利益时,法院如何运用公平交易标准审查相关合同的效力。同时,深入探讨了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的追究机制,包括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认定,以及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利益的确定与诉讼成本的承担问题。 三、股东知情权与查阅权的边界:信息获取的平衡艺术 中小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对公司信息的获取需求日益迫切。本书详细界定了股东知情权和查阅权的范围,区分了“为查明公司状况”与“进行诉讼”目的的知情权行使差异。重点阐述了公司以“不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信息的抗辩效力,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平衡股东的知情需求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 结语:面向未来的民商事审判方法论 本书以严谨的逻辑和丰富的案例支撑,旨在构建一个跨越合同、侵权与公司治理领域的综合性裁判思维框架。它不是特定案例的简单罗列,而是对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和裁判者价值取向的深度挖掘,为所有致力于提升民商事裁判水平的同仁提供一份具有启发性的参考指南。本书的价值在于引导读者从个案的纷繁复杂中抽离出来,把握规则的内在一致性与时代发展的趋势,以期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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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1辑)》这个书名时,我脑海里首先浮现的是那种“卡壳”的感觉,就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模棱两可、难以判断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要览》这个词,本身就带有“精选”和“概括”的意味,而“疑难案例”,更是直击痛点。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够为我提供一些“秘籍”,让我能够更从容地应对这些挑战。比如,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关于“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应用,是否存在一些最新的、更具指导意义的判例?在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时,如何平衡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会不会有一些精妙的权衡和考量?我特别关注那些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但最终形成权威判决的案例,因为这些案例往往最能体现法律的生命力和发展性。如果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对于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例如,与元宇宙、虚拟资产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初步探索和分析,那将是极大的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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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1辑)》这个标题,对我来说,简直就像沙漠中的绿洲。作为一名知识产权爱好者,我一直很想深入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前沿动态,尤其是那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疑难案件。这本书名恰好抓住了我的兴趣点。我迫切地想知道,在那些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官们是如何从纷繁的证据和多样的法律条文中,抽丝剥茧,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我特别关注那些涉及技术创新与法律保护交叉领域的案例,例如,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方面,是否存在一些挑战性的判例?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尤其是在网络谣言、虚假宣传等新兴形式下,法律是如何进行规制的?我期待这本书不仅仅是案例的堆砌,更能提供深入的分析,揭示判决背后的逻辑,甚至是对一些长期存在的法律难题,提供一些新的思考方向。能够读到北京高院的“疑难案例要览”,这本身就意味着这些案例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我对此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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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1辑)》这个书名,我最直接的联想是,这绝对是一本能够帮助我“升级打怪”的利器。作为一个在知识产权领域摸爬滚打多年的从业者,我深知理论与实践之间往往存在鸿沟,而那些“疑难”案例,恰恰是跨越这道鸿沟的关键。我期待这本书能够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导师,为我指点迷津。我希望从中能够看到,在面对那些界限模糊、证据复杂、甚至涉及跨领域交叉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法院是如何运用智慧和法律原则,层层剥茧,最终找到解决之道。例如,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如何界定“秘密性”和“价值性”,在数字化时代如何有效固定和追溯商业秘密的泄露,是否会有独特的案例提供借鉴?又或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判断“混淆的可能性”,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认知路径的多样性,是否会影响到传统的判断标准?我更希望这本书能展示一些“以小见大”的判决,即通过一个看似普通的案件,却能折射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原则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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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眼看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1辑)》,我的内心就涌起一股强烈的求知欲。作为一名长期关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的普通读者,我深知这类书籍的重要性。它们不仅是法律实践的缩影,更是前沿理念和创新思维碰撞的火花。想象一下,那些经过层层审辩、饱受争议的案件,如何在最高法院的智慧下得以裁决,其背后的逻辑链条,对我们理解法律的精髓、把握时代脉搏具有何等价值。我特别期待能从中窥见知识产权保护在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中所展现出的生命力,例如,在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区块链)领域,法律是如何审慎而又坚定地回应挑战,为创新者提供坚实的保障。又比如,在传统文化符号的保护上,如何平衡传承与商业开发的界限,避免同质化而又能激发创意。这本书,我预期它将不仅仅是一本案例汇编,更是一次深入的知识探索之旅,能帮助我拓宽视野,提升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洞察力。我渴望从中学习到那些能够“点石成金”的判决思路,掌握在复杂局面下做出精准判断的艺术,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法律。

评分

这本书的名字让我眼前一亮,脑海中立刻浮现出一些令人费解的知识产权案件,它们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前沿的技术问题。我很想知道,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样的权威平台上,这些“疑难”是如何被剖析、被解决的。是不是有一些出人意表的判决,为我们理解法律的界限和适用提供了新的视角?我尤其好奇的是,书中会不会涉及一些关于“创新”的边界界定。在当前鼓励创新的大环境下,如何才能既保护好真正的创新者,又不被滥用法律来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比如,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是否存在一些突破性的判例,对于如何界定“实质性相似”有更清晰的指引?又或者,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对于现有技术抗辩的运用,是否有更深入的阐释?我期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乾货”,不只是简单地罗列案件,而是能深入分析背后的法理,揭示裁判的思维过程,甚至是对未来知识产权法律发展趋势的一些预判。这种深度分析,对于每一个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人来说,都是宝贵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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