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第四版)》遵循“以素质测试为基础、以工程实践内容为主导”的指导思想,坚持“与建造师制度实行的现状相结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结合,与当前先进的工程施工技术相结合,与用人企业的实际需求相结合”的修订原则,力求在素质测试的基础上,从工程项目实践出发,重点测试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内页插图
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部门规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没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建造9币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
附:光盘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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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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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行业的基石与指南 一、 历史沿革与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不断完善,成为规范我国建筑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大法。其立法宗旨在于: 明确建筑活动的法律地位与基本原则: 为建筑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框架,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规范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规定,确保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提高建设效率。 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 将工程质量与安全置于首位,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健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与和谐发展。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建筑业的技术进步、管理提升和产业升级,推动我国建筑业迈向更高水平。 二、 核心内容解读 《建筑法》共分为总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等章节,内容丰富,覆盖面广。以下将从关键章节对《建筑法》的核心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1. 总则:奠定法律基石 总则部分确立了《建筑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建设活动的定义,并规定了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建设活动。这包括了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建设活动定义: 明确了建设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一系列活动。 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强调建设活动应服从国家和地方的整体发展规划,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节约用地,因地制宜: 提倡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并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和文化特点进行建设。 质量第一,安全至上: 将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作为工程建设的首要目标,任何情况下不得为了追求进度或经济效益而牺牲质量和安全。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建设项目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生产和人民生活,因此应充分考虑其功能性和便利性。 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 鼓励采用环保技术和材料,减少建设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2. 建设工程勘察:科学规划的基础 勘察是建设工程的起点,其质量直接影响后续的设计和施工。 勘察单位的资质要求: 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对勘察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素质、技术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勘察合同的签订: 强调勘察合同是勘察活动的法律依据,勘察单位与建设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勘察成果的要求: 规定了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满足设计要求。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 勘察过程中的安全保障: 要求勘察单位在勘察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建设工程设计:蓝图的绘制者 设计是建设工程的灵魂,是施工的依据。 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 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对设计单位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有明确要求。 设计合同的签订: 强调设计合同是设计活动的法律文件,双方应明确设计范围、技术要求、设计周期、报酬等内容。 设计文件的深度和质量: 规定了设计文件应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深度和质量,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设计变更的管理: 明确了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和责任,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建设工程施工:蓝图的实现者 施工是工程建设的核心环节,也是质量和安全风险集中的阶段。 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技术装备、管理水平有明确要求。 工程招标投标: 明确了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旨在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单位,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施工合同的签订: 强调施工合同是施工活动的法律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期、造价、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 施工现场的管理: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施工许可、安全措施、材料管理、文明施工等。 分包工程的规定: 规范了工程分包行为,明确了总承包单位的责任,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 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进行施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 建设工程质量:生命线与保障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线,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质量责任主体: 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 质量保证体系: 要求各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检验与验收: 规定了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及竣工后的质量检验和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保修制度: 建立了工程保修制度,明确了各方在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义务。 质量监督: 规定了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6. 安全生产:不可逾越的红线 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重中之重,关系到人员的生命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安全生产措施: 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劳动防护措施、消防措施等。 安全生产培训: 规定了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明确了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 规定了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责,对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7. 法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建筑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责任: 对违反《建筑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因违反《建筑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学习《建筑法》的意义 作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深入学习和理解《建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提升专业素养: 掌握《建筑法》是成为合格建筑从业者的基本要求,有助于理解和执行行业规范。 规避法律风险: 了解法律规定,可以有效规避在工程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保障自身权益: 熟悉法律条文,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占据有利地位。 促进事业发展: 依法合规经营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筑法》的学习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市场竞争力。 推动行业进步: 只有全体从业人员都具备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四、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仅是一部法律条文的集合,更是我国建筑事业发展的指南针和压舱石。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建筑法》的各项规定,是每一个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责任与义务。通过对《建筑法》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建筑活动的规律,规范自身的行为,为建设更加美好的中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