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评分概念: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一般缓刑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评分《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是日本立命馆大学松宫孝明教授的《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的中译本。相较于日本其他同类教科书,《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的特色在于:在问题的思考上,作者反对仅对问题作个别的、权宜的解释或解决,而是基于“同样的事情作同样的处理”这一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重视对问题的体系性思考与法概念的统一性运用,并且强调对法律的解释应当忠实于法律文本本身。同时,《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没有受困于历来将刑法理论的对立全部还原为“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对立的日本刑法学思潮,而是以规范主义、机能主义的刑法思想和“积极一般预防论”为基础,力求探明各种理论和学说的对立根源,并根据当今社会的状况展开刑法所应依据的客观主义。从这一立场出发,本书结合德、日大量学说和判例,对犯罪体系、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未遂犯、共犯、罪数、刑罚等刑法总论基本问题作了精致而又富有创见的演绎和阐释。
评分特别累犯:因犯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
评分(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钱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概念)指剥夺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法方法。拘役是一种短期的自由刑。(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有期徒刑:(概念)是指较长期剥夺惩罚手段罪犯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无期徒刑:(概念)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概念)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21:几种附加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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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缓刑的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26:减刑的概念、条件
评分纯粹主观说由来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主张危险的判断是以本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从本人的立场来判断危险性的有无(参见前注{20},[日]前田雅英书,第148页)。该说由德国学者布黎等倡导,威尔泽尔、玛拉哈(Maurach)等也持此说;在日本,宫本英修、江家义男是该说的主要代表。根据该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其看来能够表动犯罪意思的行为,就成立未遂犯。但该说又认为,迷信犯的场合,由于行为人性格懦弱,只是单纯地表明了希望而已,并不具有性格上的危险性,所以是不能犯。该说的缺陷甚为明显:第一,该说以主观主义为理论根基,将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完全谋求于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就成为决定不法的唯一因素,这与当代法治社会中应予坚持的行为刑法和法益保护的原则完全背道而驰。第二,作为纯粹主观说的逻辑归结—基于重大无知实施的行为本身也是犯意的外化,因而也应成立未遂犯。但该说却又例外地认为这种情况下属于不能犯,这样一来,其理论就未能坚持一贯性。如今,随着主观主义刑法学的没落,纯粹的主观说已几乎看不到了,成为一种仅具历史符号意义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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