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這是指被害對象已經確定死亡的情形。對於事後無法查明被害人在當時是否已經死亡的情形,應按照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認定為不能犯。
評分好書
評分《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刑法總論講義(第4版補正版)》是日本立命館大學鬆宮孝明教授的《刑法總論講義》(第4版補正版)的中譯本。相較於日本其他同類教科書,《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刑法總論講義(第4版補正版)》的特色在於:在問題的思考上,作者反對僅對問題作個彆的、權宜的解釋或解決,而是基於“同樣的事情作同樣的處理”這一法秩序統一性的要求,重視對問題的體係性思考與法概念的統一性運用,並且強調對法律的解釋應當忠實於法律文本本身。同時,《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刑法總論講義(第4版補正版)》沒有受睏於曆來將刑法理論的對立全部還原為“結果無價值論”和“行為無價值論”對立的日本刑法學思潮,而是以規範主義、機能主義的刑法思想和“積極一般預防論”為基礎,力求探明各種理論和學說的對立根源,並根據當今社會的狀況展開刑法所應依據的客觀主義。從這一立場齣發,本書結閤德、日大量學說和判例,對犯罪體係、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未遂犯、共犯、罪數、刑罰等刑法總論基本問題作瞭精緻而又富有創見的演繹和闡釋。
評分罰金:法院判處犯罪人嚮國傢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評分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傢管理或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評分適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以上決定執行的期限:數罪判處的刑種相同按照限製加重原則;數罪判處的刑罰有無期或死刑采用吸收原則;數罪判處的刑罰中刑罰有附加刑的采用並科原則;數罪判處的刑種不同,有不同意見我國采取摺算說或摺抵說。 25:緩刑的概念、條件、期限
評分(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3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錢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摺抵刑期2日。 拘役:(概念)指剝奪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製勞動改造的刑法方法。拘役是一種短期的自由刑。(期限)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不超過1年;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有期徒刑:(概念)是指較長期剝奪懲罰手段罪犯人身自由,實行強製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期限)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並罰不超過20年。 無期徒刑:(概念)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並強製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死刑:(概念)是剝奪罪犯生命的刑罰方法。是刑罰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 21:幾種附加刑的概念
評分實際上,奪取警察手中的空槍嚮他人射擊和拿取他人客廳內用於裝飾的手槍嚮他人射擊,在客觀上都是用空槍“殺人”,所以,兩者並無區彆對待的必要。人們因此或許會認為,如果連類似奪取警察手中偶然未裝子彈的槍嚮他人射擊的場閤都要作為不能犯處理,這顯然不利於保護法益,也有悖國民的法感情。但在筆者看來,實際情況往往並非如此。不能犯的實質是因行為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體危險而被視作欠缺實行行為性,所以,對其完全有按照預備犯加以處罰的可能(這一點,後文會有進一步的論述)。另一方麵,行為人的行為於某罪而言雖是不能犯,但不能排除該行為當時有侵害其他法益而構成犯罪的可能。退一步來說,即便不能犯場閤下的行為人不存在其他可罰的犯罪情節而最終不被處以刑罰,但也並非意味著其行為就是為法律和社會所支持和鼓勵的,因為不排除有根據其他法律給予製裁的可能,或者至少也應給予嚴厲的道德譴責。就本事案而言,奪取警察手中的空槍“殺人”的行為雖成立故意殺人罪的不能犯,但並不意味著連行為人實施的搶奪槍支的行為的犯罪性都要否定。
評分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傢管理或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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