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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撰写的《理解适用与指导案例系列: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该理解适用文本简明、精炼,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核心修改内容及适用要点,使读者在短时间内掌握条文精义。
根据两高清理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编纂,全面覆盖截止到2013年3月的两高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重要司法解释性文件。
全面收录两高司法解释和重要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理解与适应,使读者从解释起草背景和经过、制定思路、条文规定理由及含义、文件效力等多方面系统、准确了解两高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以刑事诉讼法司法的章节设置为框架,以时间和效力级别为线索,便于读者查阅,可作为办案常备工具书使用。
内容简介
《理解适用与指导案例系列: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为了便于读者进一步学习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理解适用与指导案例系列: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重要条款进行了解读,同时收录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根据司法解释修订情况,重新筛选整理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生效后可参照适用的其他重要司法解释并附以这些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理解适用与指导案例系列: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纂,为广大读者学习和了解新《刑事诉讼法》,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开展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规范指引,是广大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备的便查工具书。
1、本月初(也就是清明节前),高检和高院对1997年以来的所有有关刑诉的司法解释做了一个大清理,废除了一批司法解释。我社这本书根据这个的变化,是一本依据法律编写的。而法制社的这本书今年2月份的,可以说已经滞后了。
2、我社这本不仅包含刑诉司法解释,还收录其他规定,内容上比法制社的更加全面。相比较而言,我社这本定价更适合刑事案件工作者作为办案工具书。
目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二、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目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 公安部令第127号)
三、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节录)
(2012年7月17日 法释[2012]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
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1998年1 1月26日 高检发释字[1998]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
问题的通知(2011年8月8日 公通字[2011]29号)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
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11年4月11日 公通字[2011]14号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3号印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2010
年12月28日 法发[2010]61号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
政治部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5月1日 政保(2009]11号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节录)(2007年12月18日 公通字(2007]84号印发)
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2
月19日 公通字[2004]12号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2002年7月8日 法[2002]139号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
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 公通字[2001]70号)
《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四、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
定(2011年6月10日 法释[2011]12号)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五、辩护与代理
六、证据
七、强制措施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九、立案
十、侦查
十一、审判组织
十二、第一审程序
十三、第二审程序
十四、死刑复核程序
十五、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十六、审判监督程序
十七、执 行
十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十九、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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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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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全面,和现行的规定紧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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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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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是为了急于破案,是因公犯罪,出发点是好的,因此,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应该是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伤残、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这样既便于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问题,又符合惩罚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专家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是全面综合分析整个案情,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案手段、情节、次数、人数、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行规定,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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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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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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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辉对这辆爱护倍至。但是和黄总不同的是,他的车实在是没有什么可写的,因为宝辉已经进入了改装的高级阶段,就是什么都不改装。当然原因是因为宝辉的经济情况没有黄总好,属于娶媳妇正好没钱办事那种。宝辉换了以后,开车的风格顿时温柔了不少。宝辉说,他要温柔5000公里,因为要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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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辉的全名是白宝辉,在第一年比赛的时候是黄总的领航。黄总的全名是黄旭明。他们两个人的名字贴在车后窗上绝对是一副工整的对联。缘分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