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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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际春,宋彪,王斐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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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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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01375
版次:3
商品编码:11645340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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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经济的社会化促使国家对经济的调控监管和政府市场操作、国有企事业等的发展,打破了国家与虚幻的“市民社会”之分野,公、私法日趋融合,经济法应运而生。中国的经济法学伴随改革开放后第一批经济法律、法规而问世,从1980年起,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内的一些院校陆续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第三法域即广义社会法研究的主要学科,经济法教学最初也包括恢复中的传统法学学科未及深入研究的劳动法、环境法等,此后随着法治实践和相关学科的发展,这些内容逐渐从经济法学科中分化出去。按照经济法及其学科逻辑,《经济法(第三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宝规划教材》分为4编,即: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经济法总论编阐明经济法的概念、学说、理念、原则、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经济法主体制度编的内容既包括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和根据它成立的主体,也涉及那些不是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设立但其能力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公共经济管理法编重点阐述规划和产业政策法、财税金融法、产业部门法等。经济活动法编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合同制度、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消费者法。

作者简介

  史际春,男,1952年出生于上海,籍贯江苏溧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5年起在高校法学院系任教,在国内外出版了一些专著、教材,发表论文多篇。在民商法、经济法领域讲授过近十门课程,1991年始开设《竞争法》和《企业和公司法》课程。在经济法、民商法研究中做了一些开创性的工作,提出了一些自成一家之言或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比如:其一,认为法的部门划分和学科分类只是学术的便宜之举,不应强调其分野,法(治)的精神、原则作为法治一般,对各部门法都是适用的,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只是观念上的内容与形式之分;其三,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商”与工以至农、金融、教科文卫间的壁垒消失,法对于泛商化社会条件的反应就是民商合一,因此商法不能独立于民法;同时由国家保障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应,维护经济协调运行和发展的需要所决定,“商”还冲出民或私的领域,成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等等。

目录

绪论 1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19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19 第二节 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 25 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 30 第二章 经济法的沿革和主要学说 35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35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42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55 第一节 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55 第二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61 第四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68 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68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70 第五章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75 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 75 第二节 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 80 第六章 经济法律关系 84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结构 84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及其表现形态 85 第七章 经济法的实现及其机制 88 第一节 经济法实现的要素 88 第二节 经济法实现的机制 90 第八章 经济责任制 96 第一节 经济责任制的概念和性质 96 第二节 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98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制度 第九章 经济管理主体 107 第一节 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和特点 107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地位和职能 108 第十章 企业法律制度 113 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概述 113 第二节 特殊企业法律制度 119 第三节 国有企业及公司法 124 第四节 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法 148 第五节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159 第六节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166
第三编 公共经济管理法 第十一章 公共经济管理法的一般原理 181 第一节 公共经济管理法的概念和地位 181 第二节 公共经济管理法的原则 184 第十二章 规划和产业政策法 188 第一节 规划和产业政策法概述 188 第二节 我国规划和产业政策法的主要内容 198 第十三章 财政法 217 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217 第二节 财政收支划分法 222 第三节 预算法 225 第四节 国债法 231 第十四章 税法 234 第一节 税法概述 234 第二节 实体税法 240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255 第四节 税务代理制度 257 第五节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259 第十五章 金融法 263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263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264 第三节 金融监督管理法 268第四节 黄金管理制度 286 第十六章 证券法和期货法 289 第一节 证券法 289 第二节 期货法 313 第十七章 产业部门法 323 第一节 农业法 323 第二节 电信法 329 第三节 邮政法 333 第四节 交通运输法律制度 336 第五节 新闻传媒业法 341 第十八章 工商行政管理法 347 第一节 工商行政管理法概述 347 第二节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的体系 350 第三节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352 第十九章 质量和技术监督法 354 第一节 质量和技术监督法概述 354 第二节 质量和技术监督法的主要内容 358 第二十章 会计和审计法 370 第一节 会计法 370 第二节 审计法 381 第二十一章 自然资源和能源法 389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概述 389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 395 第三节 森林法 403 第四节 草原法 408 第五节 矿产资源法 410 第六节 水法 413 第七节 渔业法 417 第八节 能源法 419
第四编 经济活动法 第二十二章 经济法的合同制度 431 第一节 经济合同制度概述 431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 435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 439 第四节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445 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47 4 第六节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450 第二十三章 竞争法 455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455 第二节 竞争法的沿革和我国竞争法的由来 464 第三节 反垄断法 468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487 第五节 违反竞争法的救济 495 第二十四章 对外贸易法 500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概述 500 第二节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 504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506 第四节 反倾销法 507 第五节 反补贴法 512 第六节 保障措施法 517 第七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动植物检疫法 520 第八节 海关法 526 第二十五章 消费者法 531 第一节 消费者问题和消费者运动 531 第二节 消费者法概述 534 第三节 消费者权利 538 第四节 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540 第五节 食品安全法 544 第六节 消费者组织 548 第七节 违反消费者法的责任和救济 549 参考文献 554

精彩书摘

  第四节 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法  一、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概念  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是指由企业成员或某一集体出资举办,在本企业、组织或者出资集体内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企业或组织。  中国的集体经济,是清末以来尤其是1949年以后合作化运动的结果,也就是合作经济。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合作经济片面地追求所有制升级、“一大二公”,变成吃大锅饭的“集体经济”,股份、股金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在改革开放中,集体经济已逐渐恢复其本来面目,即劳动者或社会成员自愿联合、自主劳动、自主经营管理,以按劳或按贡献分配为主。因此,认为集体所有制“优于”合作制,集体企业“高于”合作社等,是“左”的观念和产物,应予摈弃。合作制和集体所有制、合作企业和集体企业,其内涵是等同的。  自然人互助合作、自治的合作社,固然是合作经济的“正宗”形式。而在此起彼伏的合作运动中,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不断吸收外来投资或对外投资,尤其是实践的社会主义试图把合作作为从小生产向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过渡的媒介,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中间形态,如社区合作、集体或社区投资举办企业等。其中,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是综合性的农村基层合作组织,严格地说并不是企业,非经营性的合作医疗等也不是企业。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中也出现了资本关系的影子,企业和投资主体越来越不吻合。如我国的村、村民小组投资经营企业时,在企业中工作的可能都是村民,也可能只有部分村民,甚至全部是外来“打工者”;出现了村集体控股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刻意追求并维护合作制的纯正性、作为世界合作制典范的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集团,也在我国举办了合资企业,等等。  合作及集体企业的根本特点,在于实行互助合作、“一人一票”的民主、以按劳分配或按贡献分配为主的合作制原则,而如果出资、控制的主体实行合作制,或者将出资主体的权利限制在不影响企业集体实行合作制的范围内,也就把合作企业与一般的公司、合伙区分开来了。 二、我国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由来及法的调整  合作制是劳动者或小生产者互助合作以对抗资本的产物。1844年在英国曼彻斯特附近成立的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确立了现代合作制的基本原则,被认为是现代合作社之父。 ① 自那以后,合作制扎根社会,传遍世界各个角落,合作运动此起彼伏,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形式不断翻新,显示了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  中国早在20世纪初叶,致力于社会改革的人士就在西方和日本的影响下,试办村社合作、消费合作和信用合作社。20世纪20年代末,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更在全国推广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并于1934年颁布了《合作社法》。这些运动,既在思想上和实践中对共产党领导的合作运动有所影响,而且与共产党领导的合作运动是互动乃至交织的。  中国现在的集体所有制及合作制企业,最早为20世纪50年代初期城市中一些群众和机关办的合作社。20世纪50年代中期,对个体工商业者实行合作化,成立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商店。这三部分合作社曾受政府设立的第二轻工业局和第二商业局统一管理,实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被称为“大集体”企业。  从1958年开始,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适应发展经济和解决就业的需要,中国城镇中多次掀起了街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集体企业的热潮。这些企业由其创办者如街道、机关、学校、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自行管理,实行自负盈亏,企业和职工都不捧“铁饭碗”,所以被称为“小集体”企业。  在改革中,“大集体”企业逐步自负盈亏,在市场和资本的大浪淘沙中幸存下来的则吸收职工入股,“小集体”企业也结成联社统筹协调,“大”、“小”的区别不复存在,二者都适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在农村,在20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过程中,成立了为农民服务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两类合作社受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由政策、规章予以调整。农村合作化的结果,是由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为以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即土地、山林、大牲畜和重要农具分别归这三级组织所有,主要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来从事农业生产。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它们举办的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称为“社队企业”。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制度解体,“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后又称为“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这类企业由《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调整。人民公社制度改革以后,农村土地改行家庭经营,全国许多地方的基层社区性合作组织已经解散或者名存实亡。因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在一些地方是由村或村民小组的社区性合作组织行使,在很多地方则是由村民直接在自治的基础上通过村民委员会来行使。在少数地方,农业生产还是由合作集体进行的。总之,现在我国对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已没有统一、具体的法规调整,而是适用《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有关政策。  随着农村家庭经营和农业商品化的发展,农村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在社区合作之外,农民在个体自愿基础上成立的各种专业合作社大量涌现,印证了在农产品运销相关领域,合作制优于私人资本投资经营更优于国有制的普遍规律。这些自发的合作组织在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发展产业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既适应了农民合作的需要,也最适宜由规范的合作社法予以调整。在此背景下,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1949年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专门的合作社法,虽适用范围窄,但疑具有标志意义和示范价值。  由上可见,在我国的各类企业中,对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法律调整是最薄弱的。一方面,这是我国法制不健全的表现,而从另一方面看,互助合作根源于社会成员利害相关、自觉自愿基础上的充分自治,其利害计算和纠纷等,也可最大限度地通过协商、少数服从多数和自愿的方式得到解决。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合作制已有近二百年历史,其企业组织及产权关系发展得相当复杂,并有了发达的规范和制度,“合作的根子深入蔓延在古老的民众传统之中,但却往往不显声名” 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集体所有制或合作制企业在国家、社会未予多少关爱的情况下,一夜之间从“丑小鸭”变为“白天鹅”,也是对此的一个很好的诠释。1990年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实现利润、生产发展速度、销售利润率等方面,不知不觉地超过了国有企业 ②;1992年,全国乡(镇)村企业在就业人数上也超过国有企业,职工达到1亿人 ③;另外,还出现了一批大型的乡(镇)村企业,在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和制度更新中,合作及集体经济又以证券市场的“江阴板块”———华西村、阳光集团、双良集团等合作制主体控股的大型企业集团而令国人刮目相看。 ④ 因此,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关系对法律的依赖度较之其他企业或组织形式要小得多,换言之,在某种程度上,政策、理论的引导和指导对其来说具有不亚于法律调整的重要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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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执法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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