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学家茶座精华本2》介绍的是在2006年和2007年交替之际,我应邀到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刑事证据法”。讲学之余,主人安排我到“花东”观光。三天的时间,我们从台北到花莲。然后沿着中央山脉和海岸山脉之间的“花东纵谷”向南至台东市南的知本游乐区。一路上,我们游览了太鲁阁公园,领略了世外桃源般的关山小镇和高山牧场,体验了溫泉水疗的舒适,感受了原住民部落的风俗。这一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过,最让我感兴趣的还是台湾同胞向我介绍的“无我茶会”.
“无我茶会”不同于一般的茶艺和茶道,不是一人泡茶供大家品饮,而是由参加者每人自备茶叶、茶具和开水,通过抽签确定每人的座位,围成一个闭合的圆圈,然后每人自行泡茶,按照约定的规则奉请若干位茶侣品饮,毫无差异,而且席间无语。据说,这种茶会倡导的是一种“无我”精神,参加者必须摈弃自私的欲念,以平等的观念和平和的心态参与。是所谓:无尊卑之分,无报偿之念。无好恶之心尊公共之约,尽个人之力,求和谐之美。这确实是一种令人向往的群体生活境界。
内页插图
目录
〔卷首语〕
无我茶与无我法
〔法治漫谈〕
我们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几起案例来看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欣慰与担忧
法律为什么会受到非议
关于如何缓解社会冲突的理论与对策
十字路口话法治
“富士康诉讼”与中国法治的积弊
关于死刑的沉思:死刑究竟因何而存在
防碍独立审判的无形“垒墙”
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
法治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谐社会与诉讼调解
为人辩护的正义事业
〔法学札记〕
治学三忌
《毛选》与法学
知识的互惠与征服
寻求法律的精神家园
法律.多数.少数
谋杀历史的罪恶
客观的了解与中国法学的中国化
〔对话〕
启蒙与创新:当代刑法学者的双重使命
〔法苑随笔〕
〔史海钩沉〕
〔聊斋闲话〕
〔法林逸事〕
〔身边法事〕
〔域外法制〕
〔名师剪影〕
〔书城夜话〕
精彩书摘
法律为什么会受到非议
我国很多法律的公布与实施,往往伴随着社会大众诸多的责难和非议。例如,2005年7月向社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这个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引来了诸多的不同意见,不但有人从体例、结构和内容上对其进行全盘否定,而且有人甚至将其扣上违反宪法和否定社会主义道路的大帽子。对此,立法部门也感到非常委屈。辛辛苦苦制定出来的法律却不能为社会所接受,其失落感在所难免。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法律经常会遭到非议呢?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批评者本身对法律的不了解甚至误解,也有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就立法层面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在对法律的功能理解上出现偏差。本来法律的功能具有多重性,既可以是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导向和促进,也可以是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矫正和制裁,还可以是对主体权利进行保障和保护。一般而言,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大多应当以导向和促进为主;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应当以保护、保障为主;而政府主导性的法律则应当以规制、矫正和制裁为主。但我们的很多立法,包括直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和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其立法的原因并不是为了满足社会主体的排他性自治要求和保护其合法权利免遭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是为了弥补行政管理上的漏洞,或者说是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需要,其结果往往是使饱受非议的违法行政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方面的典型表现如我们的很多立法在立法宗旨中通常表述的:为了加强对市场经济行为的有效管理,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特制定本法。这种以方便行政管理为目的的立法活动在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表现得最为严重和明显。有人戏言,每通过一部地方立法,实际上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又一次剥夺和对公民行为自由的又一次限制。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根据这种立法指导思想制定出来的法律既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背离,事实上也很难为社会所接受。
二是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出现偏差。所谓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立法价值取向既反映了各国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是解释、执行和研究法律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法律部门的划分不但取决于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上的差异性,而且还取决于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性。因为调整对象的差异固然可以直接界定不同部门法的独立调整范围,而价值取向的不同则会决定不同法律立法的最终追求目的。例如,直接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和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为内容的法律(典型的如商法),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为了实现效益或效率,采取的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和其他原则;以确立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为己任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为了实现公平,采取的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而我们在现行立法上往往不太注意区分不同法律的独特价值要求,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法律价值在所有法律中的统帅作用。其典型的表现是,许多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立法都应当采取效益优先原则。不可否认,在现代社会,任何法律包括宪法在内,无一不打上市场经济的色彩,都体现了一定的效益要求,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法律都应当最优先考虑效益。以民法为例,现代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之中当然会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情况不断调整自己的内容,考虑效益要求对民事行为的影响,但并不能因此而动摇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统治地位。在任何国家的民法当中,所关注的首先是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和基本权利,因此民法首先关注的是交易的公平性,效益仅仅处于次要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离开了公平就没有民法和民法制度。不同法律对待公平、效益等法律价值所采取的不同态度,既反映了不同法律在立法上的不同价值追求,同时也反映了不同法律部门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时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和各自独特的存在价值。如果我们忽视这种价值取向的差异性,实际上就否认了法律部门划分的必要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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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非常!!有助于增长法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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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持计划重大项目,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所工程师秦长海也曾对投资标准提高后的水价进行过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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