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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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祥瑞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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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36328
版次:3
商品编码:11072679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法学家书坊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2-07-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15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讲述的是宪法与行政法的内容以及它们之间的比较和关系。《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是著者于过去两、三年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将受“外国宪法”和“比较刑法学”这两门课程是编写的。所以《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也是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对宪法和行政法的比较研究有很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龚祥瑞,(1911—1996) 中国著名宪法与行政法学者,中国政治学会发起人之一、常务理事。1911年7月3日生于浙江宁波,12岁入读美国浸礼会所办浸会中学。1931年,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政治学系。1935年,与同学楼邦彦合写《欧美员吏制度》出版。1935年,考取清华大学庚子赔款公派留学,赴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LSE),师从著名政治学家拉斯基和宪法学大师詹宁斯。1938年,到巴黎大学攻读行政法学。1939年夏,回国受聘“西南联合大学”。1948年夏,到北京大学政治学系任教。1949年12月,到中共中央政法委参事室工作。1954年,北京大学恢复法律系,回校任教,曾任“国家法教研室”主任。1968年,被发往江西省鲤鱼洲劳改农场教育改造。1971年—1981年,在北大法律系编译室从事翻译工作。1980年重返教室,为北大法律系77级、79级学生授课,讲授《外国宪法》和《比较宪法》。1982年,开始在北大法律系招、授研究生。其后数十年,其弟子多成为中国学界、政界享誉国内外的杰出人物。1993年7月,开始写作《龚祥瑞自传》,历时三年完稿。1996年9月3日逝世。

目录

导言
第一编 比较宪法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宪法的实施
第四章 公民权利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六章 政治团体

第二编 比较行政法
第七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八章 行政法的由来和发展
第九章 行政机构
第十章 文官制度
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
第十二章 行政行为
第十三章 行政司法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
第十五章 行政监察
附录: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第三节“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原则 一、英国的历史经验 在封建国家内,任何形式的分权都是不存在的。封建制是等级集权制。各级领主直至国王在其各自管辖的领地内,享有全部统治权,英国诺曼、斯图亚特王朝就是如此。它们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在那儿,首先是行政和司法两权不分。诺曼人于1066年征服英国后,保持了本地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古制——居民会、百户村法庭和郡法院等原始民间组织。国王是通过中央委派的郡长(Sheriff)来行使其权力的。许多百户村法庭和部分郡法院无疑落人了贵族的手里,但在形式上它们是和封建领主的采邑法庭并立的,彼此没有上下级关系。与此同时,王座法庭不仅处理着大臣之间的纠纷,也监督郡长,并通过他们维持全国秩序和征收国税(王税)。由于中央权力的强大,王座法庭到了亨利一世和二世时期,可以说,在全国是通行无阻的。当时不仅已经形成了一套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叫做普通法(Common Law),而且王座法庭成员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其成员包括这样几种官员:行政官、法官和财政官(这些人后来逐步变成了职业律师)。其中有些人还能代表国王,以国王的名义视察全国、控制地方。到了爱德华二世,全国又建立起地方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其职能主要是维持治安、惩办罪犯。当时还有限制劳动力迁移的劳工法官,后来与治安法官合并,于是增加了后者的行政管理工作。到了亨利七世,封建制崩溃,治安法官是真正统治乡村的官吏,他们受御前会议和巡回法官的控制,成为中央王权的爪牙。他们不但缉拿罪犯,管制大小巡警,也保护公路桥梁;到了都铎王朝时期,治安法官还兼办救济贫民的行政。其次,在中央集权的君主制下,行政和立法也是不分的。重要的镇压性法律都是由星宫法庭(Star Chamber)制定的。专横的星宫法庭是斯图亚特王朝特别是查理一世(1629—1940年)实行专制统治的主要工具。重大政治问题都由国王在御前会议中作出决定。民事审判庭、财政大臣(财政部)、王座法庭(刑事审判庭)以及大法官庭原来都是御前会议的附属机关,法官和大臣起着襄助国王的作用。他们既立法又执法和司法,这是“三位一体”,不是“三权分立”。后来,法院从御前会议中分立出来,成为独立机关,这并不是根据分权原则,而是因为御前会议事务多了,法官的职能又较为次要,尤其因为这类工作需要专业知识,才分立出来而成为独当一面的专门机构。

前言/序言


《国际私法:冲突、管辖与法律适用》 本书导言: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挑战与国际私法的核心价值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界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和频繁。个人、企业乃至国家间的互动不再受单一主权国家的法律所局限,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当合同在甲国签订,在乙国履行,而涉及的争议主体分别属于丙国和丁国时,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力边界又应如何界定?《国际私法:冲突、管辖与法律适用》正是为系统梳理和深刻剖析这些前沿问题而精心编撰的专著。 本书摒弃了传统国际私法教材中对陈旧理论的僵化叙述,转而立足于当代全球经济活动和信息技术发展对法律实践提出的新要求,构建了一个多维度的国际私法分析框架。我们认为,国际私法不仅是关于“选择法律”的机械规则集合,更是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软性外交”工具。本书旨在引导读者从宏观的国际法治理念出发,深入微观的冲突规范操作层面,培养其在复杂跨境法律场景中进行精准判断的能力。 第一部分: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石与历史沿革 本部分聚焦于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历史渊源及其核心理论的演变。我们将追溯其自中世纪共同法理论(如“法律的在地性”和“法律的地域性”)发展至今的轨迹,重点分析巴托鲁斯学派、依恋学派(如麦克尼尔和萨维尼)对现代冲突规范的奠基性贡献。 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的三大支柱:法律适用冲突(Conflict of Laws)、国际管辖权(Jurisdiction)和域外承认与执行(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我们强调,这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将导致跨境法律关系的断裂。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书详细剖析了国际私法中“公共政策保留”(Public Policy Reservation)的内涵与限缩适用。在文化多元、价值取向各异的国际环境下,如何平衡对外国法律的尊重与本国基本法律秩序的维护,是国际私法实践中永恒的难题。本书通过对大量国际判例的研究,提出了在数字时代下对公共政策保留进行审慎界定的新思路。 第二部分:法律适用冲突的动态分析与技术重构 法律适用冲突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议题。本书超越了传统的“连接点”分析模式,引入了“更密切联系原则”的现代解释框架,并结合欧盟《罗马 I/II 法规》和海牙会议公约等国际标准,对各类法律关系适用的冲突规范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解构。 一、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本章详尽阐述了合同规范的冲突解决机制,从《罗马 I 法规》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原则出发,系统梳理了准绳规则(如住所地、营业地)在缺乏意思表示时的适用顺序。我们特别关注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分析了“电子合同的履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等新型连接点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冲突规则的演进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富活力的部分。本书深入探讨了《海牙侵权行为后果法公约》(海牙选择法律)的适用逻辑,比较了传统上的“行为地法”与现代的“损害发生地法”及“最密切联系法”的优劣。在环境污染、产品责任和网络诽谤等新型侵权领域,本书提供了详实的比较分析和操作指引。 三、身份及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及婚姻、离婚、收养及继承等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其适用法往往受到文化和宗教因素的深刻影响。本书重点讨论了国籍法、住所地法在处理跨国婚姻效力中的冲突,以及国际私法在应对“事实婚姻”和“同性婚姻”的法律承认问题上的最新发展。 第四部分:国际管辖权的确立与司法协作 管辖权问题关乎法院的权力边界和司法主权。本书从“强制管辖”与“任意管辖”两个维度,系统分析了各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所依据的接触点(Nexus)。 重点剖析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最低接触标准”(Minimum Contacts)和欧盟《布鲁塞尔 I 规则》(修订版)中关于民商事管辖权的确定规则。本书强调,现代国际管辖权趋向于“合理便利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此外,本书专门开辟章节讨论了“仲裁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权冲突”。在仲裁日益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首选方式的背景下,如何区分法院的仲裁司法协助管辖权与仲裁庭的实体管辖权(Compétence-Compétence),以及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障碍,均进行了深入论述。 第五部分:域外法律的查明与适用 国际私法的落地实施,关键在于如何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本书细致阐述了法院查明外国法的程序要求、证据规则及对外国法专家的依赖性。我们探讨了“不予适用外国法”的例外情形,并重点分析了“法律的公开性”原则在域外法查明中的重要地位。 通过对一系列经典国际私法判例的深度剖析,如关于“迂回管辖”(Forum Shopping)的控制、外国法律的“推定适用”机制,本书力求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一套全面、精炼且具有实操价值的国际私法分析工具箱。 结语:面向未来的国际私法视野 《国际私法:冲突、管辖与法律适用》致力于打破国内法视角的局限,引导读者拥抱一个更加开放、互联的法律世界。本书不仅是法学院学生深入理解跨境法律冲突的权威参考,更是跨国企业法务、国际律师和司法人员应对复杂国际法律事务的必备利器。通过本书,读者将能够精准识别法律冲突,有效选择适用法,并最终在国际商事和民事纠纷中,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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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这本书,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一定是一本关于法律思想的“大百科全书”。我热切地期待着,能够在这本书中找到不同国家在宪法精神上的共鸣与分歧,理解它们是如何在历史的长河中,塑造了独特的政治生态。我梦想着,能够深入探索,那些抽象的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深刻的哲学思考和价值判断。例如,关于“权力制衡”这个核心概念,我想知道在不同的宪政体例下,是如何被具体地设计和实现的。是否有些国家强调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而另一些则更侧重于司法审查的力度?在行政法领域,我期待着能够看到,不同国家是如何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尤其是在涉及环境保护、社会福利以及公民参与等关键议题上。我幻想着,这本书能够带领我,穿越时空的界限,去领略不同文明在法律智慧上的璀璨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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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拿起《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这本书时,我的脑海中涌现出了一幅关于世界各国宪法和行政法发展轨迹的宏大图景。我期望着,这本书能够为我揭示,不同政治制度下,宪法所扮演的独特角色,以及行政法是如何为国家机器的运转提供必要框架的。我希望能够看到,那些在历史长河中,被不同社会所塑造的宪法原则,例如“主权在民”的理念,是如何在不同的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实践路径。在行政法方面,我尤其关注,那些在公共政策制定、政府决策过程,以及公民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等方面的差异。例如,我曾设想,这本书会详细对比美国和加拿大在行政公开透明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它们在处理环境污染等跨界行政问题时,所采取的不同策略。我期待着,通过这本书,能够为我提供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去审视和理解,全球范围内,法律如何成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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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这本书,我本以为会是一场关于国家治理模式的深度漫游。我期待着能够看到,那些遥远国度的宪法是如何在历史的洪流中诞生,又如何在时间的洗礼中不断演进,以及它们如何与各自的社会文化土壤深深地根植在一起。同时,我也渴望了解,在这些不同的宪法视野下,行政权力是如何被界定、被制约的,以及它们在实践中又呈现出怎样的姿态。例如,我曾想过,这本书是否会详细解析法国的五共和国宪法,对比其与德国基本法的根本性差异,并在行政法层面,分析两国在公共服务提供、行政审批、以及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等方面,是否存在着一些值得借鉴的独到之处。我甚至期待着,作者能够描绘出一些令人拍案叫绝的法律案例,能够让我从中窥见不同法域在处理棘手问题时的智慧和创造力。我希望能看到,那些抽象的法律条文,如何转化为具体的社会实践,又是如何影响着每一个公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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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这本书的标题,让我联想到了一场宏大的法律学术盛宴。我期待着,能够在这本书中,看到不同法域在宪法思想的传承与创新上,是如何各显其能,又是如何为人类的政治文明贡献力量。我渴望能够深入洞察,那些看似相似的法律制度,其背后隐藏的深刻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基因。例如,关于“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我想知道在美国的判例法体系和中国的成文法体系下,其解释和适用是否会产生显著的差异。又或者,在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原则上,不同国家在宪法和行政法层面,是否存在着更为细致的考量和规定?我希望能够通过阅读,打破固有的法律思维模式,去理解和欣赏,那些在不同文化土壤上孕育出的,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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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标题实在吸引人——《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我一直对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演变充满好奇,尤其是国家权力如何被约束,以及政府在社会运行中扮演的角色。抱着这样的期待,我翻开了这本书,原本以为会深入探讨不同国家在宪法制定和行政法监管上的异同,期待着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乃至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关键法律领域里的独特之处有所了解。我尤其希望能够看到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比如某个国家在处理特定行政争议时所采用的司法审查标准,或是不同宪法框架下公民权利保障的差异。例如,关于言论自由,我想知道在美国和德国的宪法解释中,是否存在着明显的界限差异,又或者在行政许可程序上,不同国家是否有着更为繁琐或更为简便的审批流程。我设想着,这本书或许能为我打开一扇窗,让我得以审视全球范围内,法律如何塑造着政治和社会秩序,以及这些差异是如何在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下形成的。我期望通过阅读,能够对“比较”二字有着更深刻的理解,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罗列,而是能触及到其背后的逻辑和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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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的成果。它可能包括事实,信息,描述或在教育和实践中获得的技能。它可能是关于理论的,也可能是关于实践的。在哲学中,关于知识的研究叫做认识论。知识的获取涉及到许多复杂的过程:感觉,交流,推理。知识也可以看成构成人类智慧的最根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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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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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比较晦涩,还需再努力,争取早日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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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的不错,质量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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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的成果。它可能包括事实,信息,描述或在教育和实践中获得的技能。它可能是关于理论的,也可能是关于实践的。在哲学中,关于知识的研究叫做认识论。知识的获取涉及到许多复杂的过程:感觉,交流,推理。知识也可以看成构成人类智慧的最根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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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111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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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著作,浅显易懂,学习*的必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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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的成果。它可能包括事实,信息,描述或在教育和实践中获得的技能。它可能是关于理论的,也可能是关于实践的。在哲学中,关于知识的研究叫做认识论。知识的获取涉及到许多复杂的过程:感觉,交流,推理。知识也可以看成构成人类智慧的最根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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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义者。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重要个体,世间唯一重要的事是每个人“自己的存在”,唯有通过重要的选择才能和自我存在关联。真正重要的真理是属于个人的,即每个人都必须独自回答的(上帝是否存在,他是否爱我),而由理性可知的事情是不重要的(1 1=2)。所以宗教信仰重要,但又无法用理性去解释。 %D%A   %D%A  祁克果人生三阶段:美感阶段(从美感角度看待现实,完全活在感官的世界中,只重视是否有趣,如典型浪漫主义者)<->焦虑空虚->道德阶段(对生命抱认真态度,始终一贯做符合道德的抉择,重视是非对错)<->厌倦->宗教阶段(选择信仰,不选择美感的愉悦和理性要求的责任) %D%A   %D%A   %D%A  自然主义:除了大自然和感官世界,别无他物。只相信自然现象,而不信任何理性假设或圣灵启示。(马克思、达尔文、弗洛伊德) %D%A   %D%A  马克思:哲学不仅诠释世界,也应用来改变世界。历史唯物主义,物质变化是推进历史的力量,物质决定精神关系。社会基础决定上层结构,同时二者有辩证的互动。社会基础的三个阶层:生产条件(自然条件)、生产工具(技术设备)、生产关系(分工和财产分配)。是非观念是社会基础的产物,尤其是那个社会的统治阶级决定的,因为人类历史就是阶级斗争史。人在劳动时与自然有互动的辩证关系(互相改造),而资本主义社会让劳动变成为他人工作,并被剥削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的矛盾(生产力越来越强,劳动者购买力越来越弱)将使其灭亡,无产阶级革命专政。马克思有经济学错误,同时没有重视人对大自然的掠夺。他之后分流为社会民主主义(西欧渐进和平式)和列宁主义(暴力)。 %D%A   %D%A  达尔文:青年时期的环球探险,安第斯山内陆的海洋古生物化石,加拉帕戈斯群岛的物种隔离。《物种起源》。进化论:动植物都是从原始生物进化而来,进化是自然淘汰差异个体的结果。个体差异的原因是遗传与突变。远古无氧环境和无臭氧遮挡宇宙射线才能让第一个DNA细胞形成(氧气氧化性太强),因此现今世上所有生命都是同源的,也不会有新的生命形成。但进化似乎并非完全偶然,而是朝着复杂神经、大脑的方向,眼睛这样的精密是仅仅物竞天择也难以解释。 %D%A   %D%A  弗洛伊德:人与环境有不断的紧张关系,这种冲突存在于人的驱策力、需要和社会要求之间。驱策力是指人的非理性冲动(例如从婴儿开始就有的性冲动),在无从查觉得情况下主宰人的行动,而非由理性。人刚出生时,会用直接无羞耻的方式满足身心需求,这种快乐原则称为“本我”。长大过程中学会调整快乐原则来迁就现实环境原则,发展出了具有调节功能的“自我”。从小到大接受的道德要求(例如良心、对性的罪恶感)也成为内心一部分,称为“超我”。三个“我”之间的冲突经验是精神官能症之源,弗洛伊德通过溯源冲突来治愈。 %D%A   %D%A  潜意识:人类的意识只占心灵很小一部分,大部分是因为与意识或超我冲突而被压抑的经验想法,即潜意识。被压抑的想法经验总试图重新进入意识,因此会有口误、谎称动机把事情“合理化”(不愿承认真正动机)、投射(把内心试图压抑的特点转移到别人身上)的现象。压抑过强易患精神疾病,排除压抑管制的潜意识自由联想是治疗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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