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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沉思录》是一本真正的思想力作!全书篇幅虽然不长,但却严谨、雄辩地展现了法哲学思想的体系和精华。《法哲学沉思录》是关于法哲学重大命题的思辨,行文颇有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风格,但更适合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和旨趣。
法哲学是有诱惑性的,不是因为它的平实朴素,而是因为其所讨论主题的严肃性与深刻性。本书在思想性、可读性等方面均有较高的价值,必将给读者带来阅读和思考的乐趣。
内容简介
《法哲学沉思录》共8章、64个命题,每章由8个命题以及命题展开的内容构成:命题1-8讨论世界、理论与逻辑,宣示一种逻辑进路的哲学立场;命题9-16论述法学、法哲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提出“法教义学确定法学的基质和问学方式”的观点;命题17-24谈法、存在、行为与规范,提出“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则乃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的结合”和“若无裁判规则,法就失去其所应有的本性”的思想;命题25-32探讨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力图证明法律规则是“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证成规范”;命题33-40讨论法律体系、结构与效力,将法律体系的效力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并提出“效力赋予”和“程序性确认”的概念及两者的关系;命题41-48谈规范承受者对法律的服从、抵抗与宪法权势,重点讨论“来自形式的单向性理由”与来自规范承受者之主观理由之间的关系以及“合法律性危机”问题;命题49-56讨论价值多元、普遍共识与论证,强调“不通过理性论辩,无以证成对法或法律体系的反驳或质疑”;命题57-64的主题是时间、历史、人与法治,其研究不同时代的法律对不同类型的人类形象的塑造,提出“法治不是完美社会的完美原则,但无法治则无完美的社会”的结论。
作者简介
舒国滢,湖北省随州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研究所所长。
著作:《在法律的边缘》(2000年)、《思如浮萍》(2007年)。
译著:《法律智慧警句集》(2001年)、《法律论证理论》(2002年)、《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2003年)、《法社会学原理》(2009年)。
内页插图
目录
一、世界、理论与逻辑
命题1 这个世界是由理论表述的
命题2 所有表述这个世界的理论都是不完全的
命题3 表述世界的理论之间是相互竞争的
命题4 相互竞争的理论并非不存在基本的约定
命题5 这些理论约定的基础就是人类思想所共有的逻辑
命题6 承认这些逻辑的认识论根据在于人类的理性
命题7 人类的理性是不证自明的
命题8 理性的毁灭是一切理论的最终毁灭
二、法学、法哲学与法教义学
命题9 法学是充满理论争议的学问,但也有自己的理论约定
命题10 法教义学确定法学的基质和问学方式
命题11 法教义学沉默之处,便有法哲学
命题12 法哲学的目的在于使法学思想在逻辑上得以清晰
命题13 法哲学的使命不是改造世界,而是认识世界
命题14 法哲学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反思、解释和批判
命题15 法哲学是多元的,但不必然是混乱的
命题16 法哲学的命运不是死亡,而是再生
三、法、存在、行为与规范
命题17 法作为非物理存在,是由人类创设或约定的
命题18 人类创设或约定法,在于规制人的行为
命题19 法对人类行为的规制具有规范性
命题20 行为规制的规范性可以通过人类行为的逻辑加以辨识
命题21 人类行为与其应归结的后果之关系不能看作是因果关系
命题22 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则乃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的结合
命题23 若无裁判规则,法就会失去其所应有的本性
命题24 无论行为规则,还是裁判规则,都是通过语言建构的
四、概念、规则和原则
命题25 从语言上看,法是由法律概念构成的体系
命题26 法律概念是对经验生活素材的提炼和抽象
命题27 法律概念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
命题28 没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无以构成,但法律概念本身不能说明法律规则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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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系、结构与效力
六、服从、抵抗与宪法权威
七、价值多元、普遍共识与论证
八、时间、历史、人与法治
后记
精彩书摘
19.04 法对行为人的已行行为的规制似乎是从行为观察者角度着眼的:法裁判行为人的已行行为,实际上是将“规范性行为功能意向预设”投射于行为人的已行行为,确立行为人的已行行为是否呼应法律规范的判断标准。然而,法对行为人已行行为之功能意向预设的投射,又不同于实际裁判人在“适用”法时对已行行为之功能意向预设的投射,后者在把法律规范中的“规范性行为功能意向预设”投射于行为人的已行行为时,有可能“重构”规范性行为功能意向预设,从而实际地增添或删减“规范性行为功能意向预设”的意义或标准。此时,法律规范(规则)既以行为人的已行行为作为功能意向的投射对象,又以裁判人的裁判行为作为调整或指引的对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范(规则)中所包含的“裁判规则”既是对裁判人的裁判行为的指引,又是对行为人已行行为的功能意向预设的投射。显然,法此时针对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已行行为,而针对裁判人的行为却不是已行行为,而是现行行为或将行行为。
19.05 现行行为是人类正在进行的,处于进行时态之中的,从空间的角度看是部分固化的、部分尚未完成的行为,这种行为对行为观察者而言是现实存在的一种事实,它的存在本身不以行为观察者的意志为转移,但对行为人而言,现行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可以干预的行为,是体现其个人意向性且应当体现人类集体意向性的行为。从意向性角度看,现行行为需要一个从开始到完成的时间过程,这个过程保证整个行为的完整性。一个完整的现行行为是具有完整的意向性的行为,一个体现行为人之完整意图和目的的行为。理解一个人的行为的完整性可以从“事态”、“意向性”、“机会”、“结果”四个方面进行。一个人实施某个行为,实际上是先有造成或者阻止世界中的事态变化的意向性,在他意图造成或者阻止世界中的事态变化的过程中,可能遭遇造成或者阻止事态变化的机会(或时机),我们可以称之为“行为机会”,这些行为机会与行为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表现为:(1)行为机会存在,行为者不在场;(2)行为者在场,而客观上不存在行为机会;(3)行为机会存在,行为者在场,但行为者主动放弃了行为机会,采取“不作为”;(4)行为机会存在,行为者在场,并且按照其欲造成或者阻止世界中的事态变化的意向性来行为,并且实际造成或者阻止世界中的事态变化的结果。我们可以把(4)看作一个完整的行为。
19.06 但现行行为会随着行为人的意向性的改变或者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行为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阻碍而中断或终止,这个时候现行行为就是不完整的行为。所谓不完整,是指中止或终止的行为没有体现行为人的完整的意向性,不体现其完整的意图和目的。
19.07 应当区分现行行为的中断和终止的不同意义。现行行为的终止可能已经造成部分的后果或效果(不一定符合行为人之意向性的后果或效果),终止的现行行为成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因此,可以视为已行行为。现行行为的中断本身是一个客观事实,但中断的现行行为处在未定状态:它有可能终止,也有可能在中止期结束或因中止事由的排除而继续进行。若中断的现行行为最后终止,就可以视为已行行为;若中断的现行行为继续进行,就仍然构成一个完整的现行行为。不过,在中断期内,有待继续完成的剩余部分行为也可以看作一个非独立的将行行为。这里的所谓非独立,是指有待继续完成的剩余部分行为不是一个独立于中断的现行行为的将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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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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