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2
民国时期总统制是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中外学者在研究民国史、民国政府与政治、民国政治制度史、民国政治史、民国政治发展、民国民主与民主化、民国现代化、民国宪政、民国法制史以及人物传记时,对民国总统制有所涉及。鉴于此,需要更加明确地把民国时期总统制作为研究对象,在更为广阔的税域里对它进行社会生态分析。
《民国前期总统制度研究(1912-1928)》将尽量全面、系统地论述民国前期的总统制度,在此基础上,从总统职能定位、宪政、公共政策运行等比较多的视角来分析、评论民国前期的总统制度;同时,把制度放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进行考察,并且适当进行中外国家元首制度比较,对总统、议会、内阁要辩证地分析长短,这样才能比较全面、客观一些。另外,争取对制度、人物、思想意识做一些立体性的结合研究。
董洪亮,1966年出生,河南省滑县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毕业,历史学博士。
1990年研究生毕业考入中国教育报社,1995年调入人民日报社,从事新闻工作20多年,出版有新闻作品集《中国教育:观察与思考——一个教育记者20年的知行漫记》。其间,借调国家教委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工作8个月;挂职担任河南省永城市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1年,被考评为优秀挂职干部;参加2011年“博士服务团”,挂职担任贵州省黔西南州州长助理。
绪论
一、选题的旨趣
二、相关研究状况
三、研究思路和框架
第一章 民国前期总统制实施的背景
一、民主共和制度成为世界潮流
(一)民主概念及制度的演变
(二)美国总统制的创设及流布
二、清末国人追求民主政治的思考和探索
(一)洋务运动时期有识之士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关注和介绍
(二)戊戌变法前后维新派对立宪政治体制的宣传和探索
(三)20世纪初年国人关于民主政治制度的论争
第二章 民国前期总统制的构建和基本内容
一、民国前期总统制的确立及调整
(一)在争论中采用总统制
(二)总统制确立的标志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总统制的修改
二、总统的产生方法和程序
(一)总统由选举产生制度的法理依据
(二)总统产生方法的常态:民主选举和依法继任、代理
(三)总统产生方法的异态:武力胁迫和黑金贿选
三、总统的就职仪式及就职宣言
(一)总统就职礼仪
(二)总统就职宣言评析
四、总统的职权和公文程式
(一)总统的基本职权
(二)总统职权的演变
(三)总统的公文程式
五、总统府的机构
(一)总统府机构——总统制的组织体现
(二)总统府机构的损益微调
六、总统的待遇
(一)总统在职时的待遇
(二)总统的葬仪及哀荣
第三章 总统与议会、内阁的关系
一、总统与议会的关系
(一)法律条文中关于总统与议会关系的表述及其变化
(二)政治运作中总统与议会关系典型案例述论
二、总统与内阁的关系
(一)法律文本中关于总统与内阁关系的规定
(二)总统大权独揽:实践中总统与内阁关系类型一
(三)总统柔弱、内阁强势:实践中总统与内阁关系类型二
(四)总统与内阁平分秋色:实践中总统与内阁关系类型三
第四章 总统制的流变
一、临时执政府体制及其与总统制的异同
二、安国军政府体制及其与总统制的异同
三、南方的非常大总统制等体制及其与总统制的异同
结语 西方政治制度与中国国情
参考书目
后记
第二,命令方面职权的变化。
临时约法时期命令权主要包括执行法律的命令,本于法律的委任发布命令。
新约法时期命令权的变化体现在增加了教令权: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大总统不能召集立法院时,经参政院同意大总统可以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但是,必须在下期立法院开会的一开始请求追认,当立法院否认时,教令即失去效力。这是扩大了总统的应急处置权。
第三,任免官员方面职权的变化。
临时约法时期,任免官员权中的任命国务员需要经过参议院同意;国务员受到参议院弹劾后应即免职,但大总统可以提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新约法时期,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不受任何限制。这是行政权力上一项重大的扩权。
第四,军事方面职权的变化。
临时约法时期,总统统率全国陆军、海军,依法宣告戒严。
新约法时期,总统职权的变化是增加了制定陆军、海军编制及兵额一项。
第五,外交方面职权的变化。
临时约法时期,经过参议院同意,临时大总统有缔结条约之权、有任免外交专使之权与代表全国接受外国的大使、公使之权。
新约法时期,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公使,大总统缔结条约的权力不受限制和制衡,只有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必须经过立法院同意。
第六,赦赏方面职权的变化。
临时约法时期,临时大总统可以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临时大总统还可以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是,大赦必须经过参议院同意。
新约法时期,大总统有权颁给爵位勋章并其他荣典;大总统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是,大赦必须经过立法院同意。这方面职权的变化主要是增加了“爵位”一项。
以上六个方面职权的变化都是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但是,当时其他实行总统制国家的总统一般也拥有这些方面的权力。也就是说,在大的方面总统权力的扩张还算遵守了相关各国的通例。
不过,下面新约法时期扩充的三个方面的权力,当时其他总统制国家一般都没有,属于“离谱儿”的,表现了袁世凯的独裁意识和做派。
第一,关于立法机构的权力。新约法规定,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大总统经过参政院同意可以解散立法院。贿选宪法时期,大总统可以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的会议,但每一会期停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期间不得超过10天。大总统于国务员受不信任之决议时,非免国务员之职,即解散众议院。但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二,关于财政权。大总统有权向立法院提出预算案,为应对非常事变,大总统拥有财政紧急处分权。法律上属于国家义务的支出及法律规定的必需支出、履行条约所必需的支出及军队编制所必需的支出,不经过大总统同意不能废除或者裁减。国家岁出、岁入的决算,每年经过审计院审定后,由大总统向立法院提出报告书,请求承诺。当时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财政权一般都掌控在代议机构即人民代表机关,而袁世凯却将这项大权揽入总统手中。
第三,关于宪法方面的权力。大总统不仅可以公布宪法、提议增修宪法,而且有权召集和解散议决宪法的国民会议。
通过总统职权在临时约法时期与新约法时期的演变,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袁世凯独裁专制的倾向和做法。其中的原因起码有三个方面:一时袁世凯本人的主观愿望;二是民主体制毕竟刚刚开始,总统制不稳定;三是军队给予袁世凯为所欲为的支撑。
总统职权的变化还受当时社会上政治思想的影响,时人有主张总统虚位、国会大权的;也有主张加强总统权力、适度限制国会权力的。比如,王宠惠认为国会是民意的最好的表达机构,“议院曰可,比不啻为国民所许可”,“议院曰否,即不啻为国民之否”,对于议院之可否,总统及其统领的政府不得违抗。吴贯因却持相反的主张,他认为“与其得一强有力之国会,不如得一强有力之政府”。
(三)总统的公文程式
总统的公文是总统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种种公文,总统的各种权力在中央部门和地方即在“条条”与“块块”内执行,在此意义上说,公文为总统权力的运转提供了保障。同时,公文记录了总统权力在现实中的执行过程、程序以及当时权力运转的状况。公文是总统职权的外在表征之一,因此,将总统的公文程式与总统的职权一并讨论。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基础上稍作调整而成的。
在拙作即将出版之际,我要感谢我的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朱汉国教授,在我攻读博士学位的九年里,他严格要求,悉心指导。同时,感谢我的硕士生导师、北师大杨钊教授以及刘家和教授,他们教会我治学的门径。还要感谢已仙逝的王桧林教授,他参加我的博士论文开题论证会并提出了宝贵的指导意见。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分公司总编辑耿相新兄博学敦厚,志向宏远,擅于交游。当我与其商量拙作出版时,他不计经济效益,痛快应承;责任编辑杨天敬先生费心劳神,工作一丝不苟。有了他们的鼎力支持,才有了这本小册子面世的机会。
我的妻子尹传芳支持我的工作和学业,承担了家中的绝大部分家务,许多节假日都是由她带着儿子到京郊休闲。对于家庭,我怀有深深的歉意。
1983年至1990年,我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史学研究所读书,先后获得历史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2002年至2011年,我又在北师大历史学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读博士学位花费了九年时间,有人会问“为何拖延这么长时间”,我想说,这有两个原因:一是在职读书,需要兼顾工作与学习,而且中间我又作为人民日报社的代表之一,参加了中组部和中宣部选派中央新闻单位人员赴地方挂职锻炼,读书时间不够集中;二是我想以行动证明自己不是混学位的,近年来社会上对在职读学位有些微词,这很正常,但我要求自己的论文尽量对得起“博士”之称,当然,从客观上看,论文质量平平。诚盼读者诸君批评、指教!
董洪亮于人民日报社金台园寓所
2011年7月1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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