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现代全球化背景下,英美法与欧陆法正在逐渐融合,因此,现代法律人,必须兼具英美法与欧陆法的素质,始足以掌握各国法律发展的进程。 《英美法导论》邀请学有专精,留学英、美的法学者,针对英美法的各种重要制度与法律的主要内容,就其专业部分,以浅显易懂、深入浅出的方式,介绍了英美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的精神。对英美法律发展史、司法制度、法源、主要法律领域,以及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研究等,作了体系性介绍,旨在使读者读完《英美法导论》之后,对于英美法的主要制度内涵能有所了解与体会。《英美法导论》之末,还介绍了美国的法律课程,作为了解美国法学教育的起始。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民法物权》等。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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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概论
前言
第一节 英美法与大陆法
第二节 英国法与美国法
第二章 法律发展史
第一节 英国法制史
第二节 美国法制史
第三节 CommonLaw对世界的影响
第三章 司法制度
第一节 英国法
第二节 美国法
第四章 法源
第一节 判例法第二节 制定法
第三节 习惯法
第四节 法源间的相互关系
第五节 间接法源
第五章 主要法律领域
第一节 宪法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
第三节 契约法
第四节 诉讼法
第六章 法律与社会科学
第一节 法与政治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社会
第七章 美国法学课程之法学分析简介
精彩书摘
Akhil Reed Amar教授另外指出,陪审团也是“培养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之公民美德( civic virtue,citizenship)的重要机制。它让人民直接参与“法律审判”这个最具公共性与权威性的“政治”决定。在此,“陪审制”与“公民美德”之间,其实是鸡生蛋、蛋生鸡般相互影响的。这种机制才是让公民有“当家做主”的感觉与实质。原先对法律制度完全不了解的公民,在法官与律师的“教育”、“指导”下,学习操作法律制度并作成权威的决定——从审判过程呈现之证据判决有罪或无罪、从证据资料与当事人态度计算赔偿额度、从交互询问中评估某一证人之证词的可信度……这些“参与”本身,就是一种无可置换的“民主教育”与“法治教育”!陪审团与“民主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
此外,陪审制度有另外一个间接但重大的影响:人民与法律不至于太过疏离。律师必须努力把法律与事实争议整理并表达得清清楚楚,让“外行人”也听得懂。谁讲的“听不懂”,谁就得担负败诉的风险!在这样的法律文化背景下,可以发现他们的法律语言或规则,最起码在表达方式上,一般比中国台湾(或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易读得多。当然许多复杂繁琐的条文,或是深奥的判决,不可能老少咸宜。然而律师的训练过程与执业需要,总是使美国法律人往往要用更白话的方式,把法律呈现出来。这也影响到学校教授的教学方式以及法律人写作的方式。近年来即使法院判决,也愈来愈少那种太过文言的用语和结构,而即使是深奥的法律议题,只要议题够热门,往往在电视或其他媒体上,也可以看到法律专家学者与非法律人士(学者、政客、记者等)相互对话。陪审制度相信在此影响深远——因为律师要执业,总有机会对陪审团讲话,所以表达能力必须良好,而学校在这方面也要训练周到。整个法律体系因此必须努力把法律让一般人(尽可能)听懂看懂,让外行人也能真正有意义地参与。
这样强烈、广泛的“公众参与审判”当然会引起“法律适用是否被扭曲”的质疑。就像著名的O.J.Simpson杀妻案,经由电视全程转播审判过程,最后的无罪判决则惹起极大争议。⑩然而,Simpson案陪审团“背离民意”的无罪判决,不也显示了陪审团未必受舆论与民意干预?另一方面,如果判决真能被“扭曲”,代表司法程序尚未能导正陪审员所代表的社会偏见。此时,该检讨的不正是司法制度与整体社会?
(二)政治任命的法官与检察官
美国法制另一个糅合法律与政治之处,就是其司法人员的选任程序具有强烈政治性格。为什么应该“独立”的法官,却往往借由民选或其他政治方式而任命?
美国法官大致上有两种任命方式:(1)行政首长或特别委员会任命,或(2)民选。以联邦法官而言,依据《美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系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而任命。一旦任命后,即享有终身职保障。但多数的州,均采行某种法官民选制度。
依据2007年的统计,在美国50个州之中,只有11个州没有任何法官选举制度。其他各州,则有包括党派型选举(Partisan Election)、“非党派型选举”(Nonpartisan Election),或“留任选举”(Retention Election)。
无论是总统或州长任命,或是不同类型的选举制度,都会使法官的任命沾染上某种程度的政治色彩。这与法治国家要求的“司法独立”是否冲突呢?独立的司法,为何能够由政治方式选任出操作司法的法官呢?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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