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从哲学角度研究刑法的,实在少之又少。这本书根本不是日本主流刑法理论的研究对象。但这并不代表这种研究的错误和不妥。相反,这种研究可能是更为实质的,更能从根本上找到主流刑法学研究的“问题”所在。
评分久留米大学法学部教授 宗冈嗣郎
评分随着科学所带来的物质的丰富化,人们对科学认识的信仰也日趋强烈,完全忘却了除了具有能够被对象化之构造的认识以外,还存在诸如主客观被分化以前的认识、与存在相融合的认识、与本性相符合的认识等认识的诸形态,而这些是哲学意义上的“直观”、“洞见”和“了解”。
评分因此,我认为在当代中国刑法学的这一转型期,着眼于支撑犯罪论体系的基础部分,从“法”的“存在论上的考察”与“认识论上的考察”的角度,重新考察犯罪论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如果我的著作能够为中国刑法学略尽绵薄之力,将是我莫大的光荣。
评分2011年11月13日于东京
评分理由在于,当下刑法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淡薄,各自的研究成果没有相互交叉,而且对它们各自进行深入研究的学术状况呈现出危险的征兆。那么,该危险的征兆是什么呢?虽然言之繁冗,我仍把对此问题的论述,作为本书的序。
评分我特别注意到,当前中国正处于刑法学的转型期。在这一时期,选择容易单纯化,视野容易变得狭窄。虽然引进以德国刑法为中心的新型刑法学并无不妥,但德国刑法学的内容极其复杂,并不单纯。
评分还不错哦。。。。。。。。
评分这是马丁•海德格尔所说的“被忘却的存在”的一个局面。然而,在符合存在的认识被忘却、立足于主客二元论的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到底要如何来理解诸如“人的尊严”之类的东西呢?这是绝对不能够被理解的,因为这在逻辑上不可能。因为我们不能将我们试图去理解的“人的尊严”加以对象化。在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只有置于我们眼前(Vor Stellung)的东西,面对面位于(Gegen Stand)我们眼前的东西才是认识的对象。没有或者不能置于作为区别于客体之主体的“我”面前的东西,不能成为我们的认识对象。像“人的尊严”那样,不能被对象化的东西,在认识论上是“无意义的(gegenstandlos)”,不能够被认识,只能够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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