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4:勞動爭議捲》為瞭讓廣大法官、律師能夠更方便、快捷地瞭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我們組織審判實務部門從事民商事審判的法官們,將司法政策按照不同的專題進行收集、整理。具體設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政策與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與批復、個案復函、地方人民法院審判政策與精神等。
除司法政策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4:勞動爭議捲》的另一大特色是收錄瞭指導案例,為辦案人員提供較為全麵的參考。本套叢書中的指導案例匯集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過的指導性案例,按照專業領域進行有針對性的劃分和收錄。力爭為統一——司法標準提供參考,為審理類似案件提供指引。在編排上,本套叢書羅列瞭這些案例的裁判主旨、法律適用要點,並注明瞭案例齣處,方便讀者進一步研究時查找使用。
內頁插圖
目錄
一、司法政策精神
1.勞動閤同法實施
2.勞動爭議相關
二、案件受理問題
1.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
2.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不受理或不作齣受理與否決定、逾期不作齣裁決情況下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
3.因企業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應否受理?
4.退伍兵安置而産生的糾紛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
5.解除勞動關係相關糾紛是否按照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6.當事人改變案由直接起訴是否受理
7.未簽訂書麵勞動閤同的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問題
8.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糾紛的受理
9.職工退休後與原單位或其他工作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10.人事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11.“欠條”形式工資給付請求的受理
12.起訴未辦社保是否受理
13.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用人單位主體不適格為由作齣書麵裁決、決定或者通知後,勞動者不服,依法嚮人民法院起
訴,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14.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有部分當事人經過瞭勞動仲裁程序,部分當事人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程序,此時應怎樣處理?
15.用人單位嚮員工收取用工保證金、工作服裝押金等。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應否將上述款項退迴員工?
16.勞動仲裁機構及勞動部門派齣機構對勞動爭議作齣調解書,當事人事後反悔,嚮法院起訴的,法院應否受理?
三、法律適用
1.有關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法律適用
2.用人單位製定的規章製度,能否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3.有關汶川地震中勞動者損害賠償請求的法律適用
4.新舊工傷保險法規適用問題
四、勞動爭議中糾紛責任主體
1.派駐或藉調用工的責任主體
2.掛靠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3.勞務派遣糾紛責任主體
4.承包關係中工傷責任主體
5.個體工商戶主體資格
五、涉外勞動關係
1.外國人國內就業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處理
2.涉外勞動關係的法律適用
3.涉外勞動案件的受理
4.外企直接招聘法律關係的確認
六、勞動閤同相關問題
1.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的確定
2.解除勞動閤同中額外經濟補償金適用問題
3.勞動者解除勞動閤同的糾紛處理及其賠償責任
4.用工單位解除勞動閤同的糾紛處理及其經濟補償與賠償
5.勞動者被迫解除閤同的救濟
6.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迫使勞動者解除閤
……
七、勞動薪酬問題
八、工傷問題
九、企業破産勞動債權的救濟
十、勞動爭議和解
十一、時效和期間期日問題
十二、訴訟問題
十三、執行依據
十四、指導性案例
精彩書摘
2007年4月30日,原告王雲飛從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處離職。被告稱其於2007年7月7日得知原告在菲尼剋斯公司工作。被告認為菲尼剋斯公司與其存在業務競爭關係,原告離職後到菲尼剋斯公司工作的行為違反瞭雙方簽訂的《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中確定的競業禁止義務。2007年7月17日,被告嚮上海市普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告承擔競業禁止違約金66600元,並繼續履行雙方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2007年9月20日,上海市普陀區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承擔競業禁止違約金66600元,但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該仲裁裁決,於2007年9月25日提起本案訴訟。庭審中,原告認可自己在菲尼剋斯公司工作,但認為該公司與被告隻存在一些産品的交叉互補,不存在業務競爭關係。
另查明: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於2007年6月匯人原告王雲飛的銀行賬戶24814.50元。被告述稱該筆款項是截止2007年4月原告的報酬,包括基本工資6800元、競業禁止補償金20400元,上述費用扣除保險費和稅費後,實發數額為24814.50元。同時被告錶示,競業禁止補償金20400元是按照原告離職前三個月的基本工資計算的。原告對收到上述款項無異議,但錶示不清楚該筆款項的構成。被告提供原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收入明細,證明原告總收入稅前為114306元,稅後為88199.09元。原告對此錶示異議,但其提供的2006年12月工資單載明其稅後收入為6663元,與被告陳述的數額基本一緻。
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提交該公司和菲尼剋斯公司的産品介紹,用以證明兩公司在電源産品、工業以太網、接插綫産品等方麵均存在業務競爭。原告王雲飛則認為菲尼剋斯公司生産上述産品的市場份額很少,與被告不存在業務競爭關係,僅僅是産品重疊和互補關係。
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提交中國工控網齣具的市場份額調查數據,用以證明該公司與菲尼剋斯公司的10市場份額均處於前十名,分彆是3.3%和2.9%;在’HMI市場中,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的份額為3.1%,而菲尼剋斯公司則屬於非常小的公司,無法計算其市場份額。原告王雲飛則認為兩公司一個是銷售公司,一個是生産公司,主要經營範圍不同,90%以上的業務也不同,雖然部分産品相同,但産品存在交叉不等於存在業務競爭。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閤同書》、《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原告王雲飛離職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王雲飛與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簽訂的《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所確定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原告應否承擔違約責任。
……
前言/序言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4:勞動爭議捲》以外,另一本假設性圖書的詳細簡介,旨在避免提及您提到的原書內容,並力求自然和深入: --- 《民事審判前沿:物權、閤同與侵權責任的最新發展與裁判難點》 本書導讀 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深刻變革,以及法律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化,我國民事審判實踐正麵臨著前所未有的復雜性和挑戰性。尤其在物權法理論的適用深化、閤同法解釋的與時俱進,以及侵權責任認定的精細化趨勢下,如何確保裁判尺度的統一性、實體規則的前瞻性,成為司法實務界亟需解決的核心議題。 《民事審判前沿:物權、閤同與侵權責任的最新發展與裁判難點》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本書並非對既有法律條文的簡單匯編,而是聚焦於近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監督、司法解釋製定過程中,所體現齣的對傳統民法理論的創新性迴應與實踐指導意圖。全書以問題為導嚮,深度剖析瞭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最為激烈、裁判標準最為模糊的關鍵領域,力求為法官、律師及法學研究人員提供一套係統化、前瞻性的裁判思路框架。 第一部分:物權法定原則的界限與公示效力重構 本部分聚焦於我國《民法典》物權編實施以來的重大挑戰。傳統的物權體係正受到新興財産形態和交易模式的衝擊。 一、用益物權與不動産權利的交叉衝突: 詳細探討瞭居住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在設立、轉讓及消滅過程中的公示要求與效力認定。特彆分析瞭在城市更新和土地使用權流轉背景下,如何平衡不動産登記與事實占有之間的權利衝突。本書對“抵押權人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一核心命題在不同擔保物權類型中的具體適用進行瞭深入的案例剖析。 二、動産所有權保留製度的再審視: 針對買賣閤同中常見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本書梳理瞭其在破産程序中的效力認定。重點討論瞭擔保物權人地位的競閤問題,並引入瞭國際上關於動産擔保登記製度的比較視角,以期為我國動産擔保體係的完善提供理論參考。 三、共同共有與區分所有權的司法界限: 針對“老房改造”、“公寓大樓”等復雜不動産形態,本書深入分析瞭《民法典》關於區分所有權的最新司法解釋導嚮,明確區分瞭“共同共有”與“區分所有”在管理、處分上的法律差異,並指齣瞭在相鄰關係糾紛中,如何運用物權保護請求權來維護權利人的權益。 第二部分:閤同法中意思錶示與情勢變更的現代化適用 閤同法理論的生命力在於其對市場交易的有效規製和對意思自治的忠實尊重。本部分著重分析瞭在數字經濟和長期閤同背景下,如何精準把握意思錶示的有效性以及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邊界。 一、電子閤同與數據電文的要件: 隨著電子商務的普及,閤同訂立的形式已發生根本性變化。本書詳盡闡述瞭電子簽名、數字證書的法律效力,以及在“點擊確認”模式下,閤同成立要件的認定標準。重點剖析瞭係統默認條款和格式條款中的“免責聲明”在司法實踐中被否決的常見理由。 二、情勢變更原則的“顯失公平”認定標準: “不可預見性”與“顯失公平”是適用情勢變更的兩大核心難點。本書通過梳理近年最高院的批復與再審案例,提煉齣判斷經濟環境發生根本性、非商業風險範疇變化的客觀指標,並探討瞭受疫情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的長期供貨閤同的調整路徑。 三、可撤銷閤同中欺詐與重大誤解的舉證責任分配: 針對商業談判中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閤同效力爭議,本書對比分析瞭欺詐(主觀惡意)與重大誤解(客觀偏差)的構成要件,並針對性地提齣瞭在商業領域中,對“信賴義務”履行不到位一方的撤銷權行使限度。 第三部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新型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的司法實踐,是社會公平價值最直接的體現。本部分聚焦於技術發展和新型活動帶來的新侵權類型,以及傳統歸責原則在現代社會中的延伸適用。 一、産品責任中的設計缺陷認定與安全期望值: 針對智能設備、生物技術産品等高科技産品,本書詳細分析瞭“閤格産品”的標準如何從“符閤性”轉嚮“安全性預期”。重點討論瞭製造商對産品迭代升級的持續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在涉及人工智能決策失誤時,責任主體如何界定。 二、網絡環境下的名譽權與隱私權保護: 在信息快速傳播的背景下,名譽侵權與隱私泄露的認定更為復雜。本書梳理瞭對“網絡暴力”、“人肉搜索”的司法規製,重點解析瞭平颱方的“避風港原則”與“紅旗原則”在不同情形下的適用差異,並探討瞭精神損害賠償的證明標準。 三、環境汙染責任與生態環境損害的評估: 針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本書深入探討瞭環境汙染侵權中的因果關係推定難題。尤其關注瞭在混閤汙染源或長期纍積汙染中,如何運用科學證據(如風險評估報告)來支持損害賠償請求,以及對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執行機製。 結語 本書的價值在於,它試圖搭建一座理論與實務之間的橋梁。通過對前沿熱點問題的深度解構和對最新司法動嚮的精準捕捉,我們期望讀者能夠建立起一套符閤時代發展要求的民事裁判思維體係,從而在復雜的法律實踐中,做齣更加公正、閤理、具有說服力的裁決。本書是所有緻力於提升民事審判專業素養的法律人士的必備參考。 ---
這本書給我留下的印象是一份非常官方且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文件匯編。我此前對它抱有的期望是,它能夠像一本“法官的流水賬”,記錄下他們在處理形形色色的勞動爭議案件時,是如何思考、如何裁量的。我設想過書中會有大量的案例,每一個案例都詳細地描述瞭案件事實,然後深入分析瞭雙方的訴求、證據鏈條,最後輔以法院的判決理由,並且最好能夠對比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類似案件中的不同判決思路,從而揭示齣一些可能存在的“潛規則”或者“潛規則”背後的邏輯。我希望能從中學到如何識彆案件的關鍵點,如何有效地組織證據,如何提齣更具說服力的法律意見。但實際內容卻更像是一份政策指南,它更多地是在宣講一些大原則,強調一些基本立場,例如關於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優先性,關於閤法閤規用工的重要性等等。雖然這些原則本身是正確的,並且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但它們顯得有些過於宏大和概括,缺乏具體的指導性和操作性,讓我難以將這些宏大的原則轉化為具體的行動指南,去應對那些韆頭萬緒的實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