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滿足廣大公安偵查人員刑事辦案的需要,編者們約請有關專傢、學者編寫瞭這部《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3分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侵犯財産案·危害國防利益案第7版)》。
本書緊密結閤刑事辦案工作實際,對公安部門管轄的罪案無一遺漏地行瞭係統闡述和解釋。對辦案中涉及的關於立案標準、認定罪名、罪與非罪的區彆、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罪重罪輕、證據範圍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瞭詳細介紹,邏輯清晰,語言流暢,針對性強,有利於辦案時參考。
目錄
1.故意殺人案(刑法第232條)
2.過失緻人死亡案(刑法第233條)
3.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
4.組織齣賣人體器官案(刑法第234條之一)
5.過失緻人重傷案(刑法第235條)
6.強奸案(刑法第236條)
7.強製猥褻、侮辱婦女案(刑法第237條)
8.猥褻兒童案(刑法第237條)
9.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
10.綁架案(刑法第239條)
11.拐賣婦女、兒童案(刑法第240條)
1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刑法第241條)
1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案(刑法第242條第2款)
14.誣告陷害案(刑法第243條)
15.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
16.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刑法第244條之一)
17.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
18.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
19.侮辱案(刑法第246條)
20.誹謗案(刑法第246條)
21.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案(刑法第249條)
22.齣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案(刑法第250條)
23.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刑法第25l條)
24.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案(刑法第25l條)
25.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
26.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刑法第253條)
27.齣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條之一第l款)
28.非法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之一)
29.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案(刑法第255條)
30.破壞選舉案(刑法第256條)
31.暴力乾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
32.重婚案(刑法第258條)
33.破壞軍婚案(刑法第259條)
34.虐待案(刑法第260條)
3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
36.拐騙兒童案(刑法第262條)
37.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案(刑法第262條之一)
38.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刑法第262條之二)
39.搶劫案(刑法第263條)
40.盜竊案(刑法第264條)
41.詐騙案(刑法第266條)
42.搶奪案(刑法第267條)
43.聚眾哄搶案(刑法第268條)
44.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45.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46.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條)
47.敲詐勒索案(刑法第274條)
48。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49.破壞生産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50.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之一)
51.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刑法第368條第1款)
52.阻礙軍事行動案(刑法第368條第2款)
5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條)
54.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條)
55.故意提供不閤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
56.過失提供不閤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
57.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58.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59.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刑法第372條)
60.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61.雇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62.接送不閤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63.僞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刑法第375條第1款)
6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刑法第375條第1款)
65.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製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
66.僞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刑法第375條第3款)
67.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68.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69.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案(刑法第377條)
70.戰時造謠擾亂軍心案(刑法第378條)
71.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72.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73.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精彩書摘
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論男女均可構成其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雖然能構成本罪,但不能構成後罪。(2)有無奸淫的目的不同。這是兩者區彆的關鍵所在。本罪必須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為的意圖是與之發生性關係,並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實施瞭有關行為。未實行性交的行為有的是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未遂;有的則因為同情受害人而自動放棄奸淫行為,從而成立中止;後罪則無奸淫的目的,其是通過除性交以外的有關下流、淫穢的行為以興奮、滿足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性欲,或者通過侮辱婦女來尋找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使沒有意誌以外的原因阻礙,其也不會也不想與被猥褻者發生性關係。(3)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錶現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其本質在於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即使有摳摸下身、玩弄生殖器、摟抱、撫摸乳房等的行為,都服從於與受害婦女發生性關係的需要;後罪的行為則錶現為強製猥褻,是指男女之間除性以外實施的所有淫穢、下流的行為,如裸體錶演、裸體共浴、裸體按摩以及裸體或非裸體的摳摸下身、玩弄生殖器、吸吮、親吻、摟抱、舌舔、撫摸乳房、雞奸等。侮辱,則是指齣於流氓動機,為瞭尋找刺激、調戲取樂而針對不特定婦女實施的有損於婦女人格的行為,如追逐、堵截婦女;偷剪婦女發辮、衣服;在公共場所故意用生殖器頂撞婦女的身體;用汙物、髒水對婦女身上塗抹、潑灑等。(4)所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未滿14周歲幼女的身心健康;後罪所侵害的客體則為婦女的人格尊嚴。行為人首先齣於猥褻婦女的故意後來又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或者在對婦女強奸後又實施瞭一些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輕行為猥褻行為為重行為強奸行為所吸收,應當以本罪依法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猥褻兒童罪的界限。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強奸行為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可能錶現為摳摸下身、吸吮、摟抱等行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強製性方法,有相似之處。但兩者之間有本質的不同,主要有:(1)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必為男子,後行為的主體既可以為男子也可以是女子;前行為的主體年滿14周歲即可構成犯罪,後行為的主體則要求年滿16周歲纔能構成其罪。(2)有無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為的目的在於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即與之發生性關係;後行為則無此目的,其是為瞭通過猥褻兒童來滿足、興奮自已的畸形、變態的性欲。(3)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行為的方式為奸淫的行為,隻能發生在異性之間;後行為的方式則為除性關係以外的所有淫穢、下流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4)所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對象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後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則為未滿14周歲的兒童,既可以是女性兒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兒童。行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後,實施瞭摳摸幼女下身、要幼女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後行為被前行為所吸收,應以吸收行為即前行為構成的本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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