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我国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更好地了解吸收和借鉴国外警察法律规范,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我们编译了这部《外国警察法》。《外国警察法》是一部较为全面地介绍世界主要国家警察法的专门的实用法律工具书。
《外国警察法》是一部较为全面地介绍世界主要国家警察法的专门的实用法律工具书。全书共收录编译了11个国家的19部与警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所涉及内容主要包括警察体制运行机制、事权划分、职责范围、队伍管理、执法程序、执法监督、装备保障、福利待遇等。目的在于我们对国外警察法的介绍能够更加全面。本书的不仅可以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提供必要的参考,也可以为机关的研究人员提供必须的借鉴。
在《外国警察法》成书的过程中,编译者保留了所收录法律章节条款格式等的原貌,并按照通行的做法进行排序。
目录
亚洲
日本警察法(2004年6月18日修订)
日本警察法施行令(2005年6月1日修订)
日本警察法实施规则(2005年4月1日修订)
韩国警察法(2004年12月23日部分修正)
韩国警察公务员法(2005年3月31日部分修正)
新加坡共和国警察法(2004年10月12日实施)
欧洲
英国警察改革法2002(2002年7月24日御准)
英国反社会行为法2003 (2003年11月21日御准)
英国严重有组织犯罪和警察法2005(2006年1月1日实施)
英国反恐怖法2006(2006年3月30日御准)
法国国家警察职业道德准则法令(1986年3月18日公布)
芬兰警察法(2001年4月15日修订)
芬兰公共秩序法(2003年lO月1日公布)
德国联邦警察法(1997年7月7日公布)
俄罗斯联邦民警法(1999年3月31目修订)
乌克兰民警法(1990年12月20日通过)
北美洲
美国国土安全法2002(2002年1月23日颁布)
大洋洲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法1979(2005年3月10日修订)
澳大利亚打击犯罪委员会法2002(2003年12月23日修正)
精彩书摘
日本警察法施行令
(1954年6月19日政令第151号颁布2005年6月1日政令203号最新修订)
娄卫东 译
申力扬 审
内阁为了警察法(1954年法律第162号)的贯彻和实施,根据警察法的规定内容制定本政令。
第1条 专业委员
1. 警察法第12条 之3第1款所规定的专业委员,由国家公安委员会从具有学识、经验的人选中任命。
2. 专业委员的任期为2年。
3. 专业委员允许连任。
4. 专业委员为非专职职务。
5. 本政令规定内容之外,有关专业委员的必要事项由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定。
第1条之2 由警察官担任的职务
警察法第34条 第3款规定的由政令规定的职务如下所列:
警察大学校长;
管区警察局部长(情报通信部长除外);
管区警察学校长。
第2条 由国库支付的都道府县警察经费
警察法第37条 第1款各项所列由国库支付的经费项目如下所列:
1. 警衔在警视正以上的警察官的薪俸、薪俸的特别调整额、抚养津贴、调整津贴、住房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单身上任补贴、特殊勤务津贴、加班津贴、值班津贴、管理职员特别勤务津贴、期末补助、出勤补助、期末特别补助、寒冷地区补助、停职期间的补贴、退职补贴、地方公务员共济会基金、公务事故赔偿所需的经费。
2. 警察教育训练设施的新建、维修、借给以及其他维护管理需要的经费及警察学校进行教育训练所必要的酬金、委托费、旅费、(不包括往返旅费)和其他经费。
3. 警察通信设施的新建、维修以及其他维护管理需要的经费、警察专用电话话费(维护费用只限于有关警察厅维护的交换设施间的专用电话的费用)及接受电话服务(专用电话除外)的合同款。
4. 指纹、犯罪手段、照片、法医、理化等犯罪鉴定设施的新建、维修及维护管理的经费(警察署、派出所、驻在所的犯罪鉴定设施经费和消耗品除外)、犯罪鉴定业务中必要的检验解剖委托费或酬金以及第8项中规定的犯罪鉴定业务中需要的旅费和其他经费。
5. 制作犯罪统计资料和使用犯罪统计资料所需要的旅费、物件费及其他经费。
6. 购置警用车辆及购置或租借警用船舶以及租借或维护武器及其他警用装备的经费(警用飞机只限于购置费用)。
7. 进行警卫、警护、以及在骚乱和大规模灾害及其他情况下的出动、机动队运营、警备训练、长距离调动警力、监视非法入境、其他警备活动所需要的经费。
8. 下列犯罪搜查活动需要的旅费、物件费、搜查费及其他经费。
(1)有关内乱、外患、国交、骚乱的犯罪。
(2)有关天皇及皇族的犯罪。
(3)针对众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最高法院院长、内阁总理大臣或国务大臣的犯罪。
(4)针对外国元首、外交使节、外国军队及其要员的重要犯罪,以及外国军队要员或外国人实施的重要犯罪。
(5)有关选举国会议员、审查最高法院审判官的国民投票或者关于日本国宪法第96条 规定的国民投票的犯罪。
(6)公务员或者具有相当于公务员地位的人所犯的渎职罪,且情节严重的。
(7)《破坏活动防止法》规定的犯罪。
(8)公务员或者具有相当于公务员地位的人实施的杀人、伤害、暴行、胁迫、抢夺绑架、非法监禁等具有破坏性的犯罪。
(9)针对行政机构、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机构、通信机构、新闻机构等重要设施的纵火、放水、损毁、推倒等破坏性犯罪。
(10)涉及爆炸物、枪器等危险品的重要犯罪。
(11)涉及麻醉品、鸦片、兴奋剂的犯罪。
(12)外国人登录法及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规定的犯罪。
(13)伪造货币、伪造重要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国民经济混乱的犯罪。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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