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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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瑞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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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6845
版次:1
商品编码:10406798
包装:平装
出版时间:2011-01-01
页数:383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民法总则论》包括:绪论、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与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

目录

序言
凡例
绪论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二、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三、行为能力
四、人格权
五、住所
第二节 法人
一、意义
二、法人之本质
三、不应称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四、种类
五、有“非法人之团体”,无“非法人之财团”
六、非法人之团体,应否准用民法有关社团或合伙之规定
第一款 通则
一、法人之成立
二、法人设立之立法主义
三、法人之权利能力
l四、法人之行为能力
五、法人之机关
六、法人之住所
七、法人之登记
八、法人之监督
第二款 社团
一、社团之设立
二、社团设立之登记
三、缴验财产移转证明
四、社团之社员
五、社员之权利
六、社员总会
第三款 财团
一、财团之设立
二、财团组织之变更(法院依声请)
三、变更财团目的及其组织(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斟酌为之)
四、宣告董事行为无效
第四款 外国法人
一、外国法人之意义
二、外国法人之认许
三、外国法人之权利能力
四、外国法人所设之事务所,法院得撤销之
五、未经认许其成立之外国法人为法律行为,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物
一、物之意义
二、物之分类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通则
一、法律行为之意义
二、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三、私权之取得、变更和丧失
四、法律行为之分类
五、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六、法律行为之标的
七、法律行为之法定方式
第二节 行为能力
一、无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之意义
二、意思表示之过程
三、意思表示之分类
四、意思表示生效之时期
五、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达
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七、意思表示不自由
八、意思表示之解释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一、总说
二、条件
三、期限
第五节 代理
一、代理之意义
二、代理权及其发生之原因
三、代理权之授与
四、由自己行为表示或不为反对他人之表示之事实,使负授权人责任之代理(表见代理)
五、代理人有数人之代理
六、无权代理
七、代理之关系
八、代理人得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九、影响意思表示效力之各种情事,其事实之有无,应就代理人决之
十、代理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及双方代理之不许
十一、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
十二、代理权之消灭
第六节 无效、撤销、效力未定
第一款 无效
一、无效之意义
二、一部无效之效力
三、无效之行为,备他行为之要件者,他行为有效
四、无效法律行为当事人之责任
第二款 撤销
一、撤销之意义
二、撤销之效力及当事人之责任
三、得撤销之行为,不生承认问题
第三款 效力未定
一、效力未定之意义
二、承认之方法
三、承认之效力
四、同意或不同意之方法
五、无权处分行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一、期日、期间之意义
二、无须规定期日之计算
三、期间计算之特别规定
四、期间之计算、起算
五、期间之终止
六、期间末日为休息日之代替
七、计算年龄之方法
八、出生月日无从确定时之推定
第六章 消灭时效
一、时效之意义
二、设时效法之理由
三、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四、消灭时效期间
五、时效期间之起算
六、时效中断
七、时效中断之效力
八、消灭时效不完成
九、消灭时效完成后之效力
十、时效期间不得加长、减短
十一、义务人不得预先抛弃时效之利益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一、权利行使之意义
二、权利公益化(社会化)
三、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及违反诚信原则
四、自卫行为
五、急迫避难
六、自助行为
姚瑞光先生八秩寿辰贺辞

前言/序言



《中国古代园林艺术史略》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梳理和阐述中国古代园林艺术自萌芽至鼎盛,直至在近代的转型与延续的历史脉络与核心特征。园林,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不仅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空间实践,更是哲学思想、文学艺术、建筑技术等多学科知识交融的结晶。本书从考古发现与文献记载的早期踪迹入手,层层递进,力求勾勒出这一独特艺术门类的完整发展图景。 第一章:远古的雏形与先秦的萌动 本章追溯中国园林观念的源头,探讨史前聚落的自然环境利用,以及早期对于“园”与“囿”的概念界定。重点分析先秦时期,尤其春秋战国之际,私家园林与宫苑的初步形态。《诗经》中的描绘,以及《礼记》中关于祭祀场所与游赏地的记载,为我们理解早期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文本依据。对楚国大型墓葬出土的证据进行解读,探究楚文化中对于神仙世界的想象如何投射到早期园林设计之中,为后世的“仙境营造”奠定了朴素的哲学基础。同时,探讨诸子百家,如道家对“自然无为”的推崇,如何间接影响了后世园林的审美取向。 第二章:秦汉的恢弘与制度化 秦汉时期,中央集权的确立使得大型宫苑的营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本章详述秦始皇的阿房宫与骊山园的宏大构制,分析其体现的“君权神授”与“一统天下”的政治意图。重点剖析汉代皇家园林(如未央宫、建章宫、汉武帝的茂陵等)的特点,它们已超越单纯的游乐场所,成为国家政治活动的场所和对四方物产、异域风光的集中展示区。通过对《史记》《汉书》中相关记载的梳理,阐释此时园林中“楼台林立,水池广阔”的特征,并初步引入道教神仙思想对园林布局的具体影响。同时,关注汉代城市中开始出现的公共园林和士人阶层私家宅邸中小规模的“池榭”,标志着园林艺术开始向私人领域渗透。 第三章:魏晋南北朝的隐逸与山水精神的奠基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思想史上的重要转型期,玄学和清谈之风盛行,知识分子对个体精神世界的关注达到高峰。本章着重分析这一时期园林艺术的核心转向——从炫耀权力转向追求心灵的栖居。士大夫阶层对山林的向往,直接催生了“隐逸山水园”的勃兴。对谢灵运、王维等文人名士的园林活动进行深入考证,阐释他们如何将个体的情感、哲思融入到园林空间之中。本章详细讨论了“山水诗”的审美范式如何转化为园林设计语言,如对“曲径通幽”“萧散自然”的追求,为唐代园林艺术的成熟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四章:隋唐的盛极与格局的完备 隋唐帝国空前强盛,园林艺术也达到了一个高峰。本章首先分析隋代大兴土木的遗风,重点聚焦于唐代皇家园林的代表——大明宫的含元殿与麟德殿周边环境。随后,将笔触转向盛唐时期园林艺术的成熟标志——私家园林的精细化。王维的辋川别业被视为山水田园诗意境的物质化典范,本书将从空间序列、植物配置和意境营造三个维度对其进行详细解读。此外,本章还将探讨唐代佛教园林(如寺庙庭院)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以及长安、洛阳等大都市中“里坊制”下的城市绿化模式。 第五章:宋代的精致与文人园的鼎盛 宋代,尤其是南宋,市民阶层崛起,园林艺术的重心进一步向私人领域转移,追求“精微”与“雅致”。本章详细探讨宋代园林的主要成就:一是“市井园林”的兴起,即城市住宅中利用有限空间创造的精巧小园,如米芾、苏轼等人的实践。二是理学思潮下,对“格物致知”的追求如何影响园林中的假山石的赏玩风气,并分析“太湖石”的审美价值被推向顶峰的原因。本书将重点梳理《营造法式》等技术文献对宋代园林建筑构造的影响,并对比南北宋在审美取向上的细微差异。 第六章:元明的转型与写意山水的定型 元代士人的“避世”情怀促使园林设计更加注重抒发个人胸臆,私家园林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艺术高度。本章集中分析元代文人园的特点,如对“拙”与“真”的追求,以及借用诗词典故进行空间暗示的手法。进入明代,以苏州为中心的江南私家园林进入鼎盛期,成为后世评判中国园林的标杆。本章将细致剖析明代园林(如拙政园、留园的早期结构)的建筑布局,着重阐述“框景”、“借景”等手法如何被成熟运用,以及“一池三山”的布局在明代园林中的演化。同时,探讨明代宫苑(如紫禁城御花园)在吸收民间技艺后的集大成表现。 第七章:清代的集大成与程式化 清代园林艺术体现为对前代经验的总结、吸收与再创造。本章首先分析皇家园林,如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它们融合了南北园林之长,气势宏大又不失文人情趣的特点。随后,重点分析晚期江南园林中“程式化”趋势的出现,以及对建筑、花木、水体比例的精细推敲。本章还将专门讨论清代造园理论家(如李渔)的著述,分析其对园林空间美学与功能性的系统阐述。此外,对岭南园林和北方私家园林的地域性特征进行对比分析,展现清代园林艺术的丰富性和地域多样性。 第八章:近代的冲击与园林精神的延续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结构和审美趣味的剧变,传统园林艺术面临着西风东渐的冲击。本章探讨传统园林在近代的衰落与保护历程。分析在民国时期,一些士绅和艺术家具乐部如何尝试在新的生活方式下延续园林的精神内核。同时,简要展望新中国成立后,园林艺术在城市规划与文物保护中的继承与创新,强调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本书的结论部分将总结中国古代园林艺术的核心精神——“天人合一”的宇宙观、“诗情画意”的审美取向,及其对当代景观设计理念的持久启示。 附录: 重要的园林史料选读、主要造园家与园林名录。 本书力求以严谨的学术态度,结合详实的文献考证与考古证据,全面、深入地展示中国古代园林艺术的演变历程、风格特征及其背后的文化意蕴。它不仅是一部历史叙事,更是一部关于中国人如何安放身心、理解自然的艺术史。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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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阅读体验,怎么说呢,更像是在进行一场思维的漫步,虽然有时会遇到一些需要反复琢磨的句子,但整体而言,它的叙事节奏把握得相当好。我记得有一次,读到关于“诉讼时效”的章节,作者用了一种非常生动的比喻来形容时效的起算和中断,虽然这个比喻我一下子想不起来了,但当时的感觉是豁然开朗,之前一直模模糊糊的概念瞬间清晰起来。此外,书中对不同学派观点的梳理和评析,也为我打开了新的视野,让我看到了同一个问题可能存在的多种解读方式,这对于培养批判性思维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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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一开始我对这本书抱有的期望,是希望它能像一本“秘籍”一样,迅速帮我掌握民法总则的精髓。但实际上,它更像是一位耐心的老师,在引导我一步步地探索和学习。书中对于一些古老法条的现代解读,以及它如何与当下的社会发展相结合,都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我尤其喜欢书中在分析一些复杂法律关系时,所展现出的宏观视角和历史维度。它不仅仅是在讲条文,更是在讲法条背后的精神和制度的演变。这种深厚的学术底蕴,让我觉得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教材,更是一部值得反复品味的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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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语言风格确实挺有意思的,它不是那种生硬枯燥的法律条文堆砌,而是带着一种温和而坚定的力量。我在阅读的过程中,感觉作者就像是一位循循善诱的长者,在细致地讲解着民法总则中的一个个概念,比如“法人”的设立和消亡,“监护”的设立和职责,还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解释一些抽象概念的时候,会举出很多生活中的例子,虽然这些例子我记不太清楚具体是什么了,但当时确实是让我一下子就明白了那个理论的含义。这种“润物细无声”的叙述方式,真的让我在不知不觉中吸收了很多知识,而且不会感到特别疲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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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像是刚从一场严谨的学术研讨会中走出来,脑子里充斥着各种关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以及“代理”的深入思考。书中对于这些核心概念的界定,可以说是字斟句酌,力求精准。我特别欣赏作者在分析问题时所展现出的逻辑清晰和条理分明。比如,在论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作者不仅列举了必备的要素,还详细分析了这些要素在不同情况下的变通和例外,并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来佐证其观点。这种深入骨髓的分析,让我对民法总则的理解不再停留在表面,而是能够触及到其内在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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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书名是《民法总则论》,我一直对民法总则这个部分充满好奇,总觉得它是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石,理解好了,后面的侵权、合同、物权等等都能豁然开朗。所以,当我看到这本书的时候,简直是欣喜若狂,毫不犹豫地就入手了。拿到手的时候,它沉甸甸的分量就让我觉得非常有内容,封面设计也很朴实,没有花里胡哨的图案,一看就是那种专注于学术研究的书。我迫不及待地翻开,第一眼就被密集的文字和严谨的论述风格所吸引,这绝对不是那种轻松读物,而是需要静下心来,一点一点去品味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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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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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好的,价格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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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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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之作,民法经典教材,作者姚瑞光是谢怀栻先生的同学,同为梅仲协先生的学生。那一代法律人的学养,几无薪火相传,现在的所谓“法学家”,碌碌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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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瑞光认为,占有人是否以善意而为占有,因系其个人内心的情事,虽于举证证明,故推定其为善意占有。[21]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采纳此种观点,根据草案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姚瑞光认为,占有人是否以善意而为占有,因系其个人内心的情事,虽于举证证明,故推定其为善意占有。[21]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采纳此种观点,根据草案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姚瑞光认为,占有人是否以善意而为占有,因系其个人内心的情事,虽于举证证明,故推定其为善意占有。[21]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采纳此种观点,根据草案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姚瑞光认为,占有人是否以善意而为占有,因系其个人内心的情事,虽于举证证明,故推定其为善意占有。[21]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采纳此种观点,根据草案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姚瑞光认为,占有人是否以善意而为占有,因系其个人内心的情事,虽于举证证明,故推定其为善意占有。[21]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采纳此种观点,根据草案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姚瑞光认为,占有人是否以善意而为占有,因系其个人内心的情事,虽于举证证明,故推定其为善意占有。[21]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采纳此种观点,根据草案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姚瑞光认为,占有人是否以善意而为占有,因系其个人内心的情事,虽于举证证明,故推定其为善意占有。[21]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采纳此种观点,根据草案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姚瑞光认为,占有人是否以善意而为占有,因系其个人内心的情事,虽于举证证明,故推定其为善意占有。[21]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采纳此种观点,根据草案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姚瑞光认为,占有人是否以善意而为占有,因系其个人内心的情事,虽于举证证明,故推定其为善意占有。[21]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采纳此种观点,根据草案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姚瑞光认为,占有人是否以善意而为占有,因系其个人内心的情事,虽于举证证明,故推定其为善意占有。[21]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采纳此种观点,根据草案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姚瑞光认为,占有人是否以善意而为占有,因系其个人内心的情事,虽于举证证明,故推定其为善意占有。[21]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采纳此种观点,根据草案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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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姚瑞光写的东西都还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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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姚瑞光写的东西都还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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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图书,价格实惠,送货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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