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的設置
評分對教育行O政機關及其他P國傢機關,法律法規尚無製裁性法律責任形式。P目前個彆法律法Q規的規定及實際作法有:通報、改組、撤消和經濟製裁等。對於強製性法律責任形式,依R照《行政訴訟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S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V應當歸還的罰T款或者應當T給付的賠償U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U撥;(2)U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V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3)嚮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W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齣司法建X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Y,並將處理情況告知法院;(4)拒不履行判決、裁定Y,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Z事責任。
評分國傢教師製度
評分b¥17.50(7摺)
評分¥25.70(8.6摺)
評分三、教r育法的體係
評分三、幼兒園其他工作人員的崗位要求
評分第四章
評分二、幼兒園設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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