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目录
第一章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第一节 港澳问题的由来及其解决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地位与效力
第二章 “一国两制”的理论内涵
第三章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央政府行使的权力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的权力
第四章 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含义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居民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少数人群体的传统合法权利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义务
第五章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与行政机关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第六章 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社会制度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与解释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
精彩书摘
19世纪末,西方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竞相在华划分势力范围。1898年4月,法国强租广州湾,英国借口法国的这一行为“危及香港安全”,要求租借九龙以北地区。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署《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同意英国租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大片土地及附近200多个岛屿,总面积975平方公里,租期99年,到1997年6月30日期满。这部分领土被英国人称为“新界”。
英国殖民者凭借着自己的坚船利炮,通过三个不平等条约强占了整个香港地区,开始了对香港的殖民统治。这就是使中国人民蒙受了百年耻辱的香港问题的由来。英国首相巴麦尊曾不无得意地说:“香港是(英国)插入中国领土的一个楔子。”而对于中华民族来讲,香港被侵占的历史充满了悲痛与血腥,洗刷这段不幸的历史是后来中国人民和历届中国政府不懈的追求。
(二)香港问题的解决
1.“长期打算、充分利用”阶段。从香港被侵占的历史可以看到,有关香港的三个不平等条约都是武装侵略的产物,是英国政府强加于中国的条约。因此,辛亥革命后的历届中国政府都没有承认过上述不平等条约,没有承认过英国对香港的主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香港被日本占领。在战争临近结束时,国民党政府曾就香港问题与英国进行过交涉。在抗战胜利后,中英两国在香港是由中国还是英国接受日本投降的问题上发生争执,但美国总统杜鲁门作了有利于英国的调停。1945年8月30日,英国太平洋舰队抢先从日军手中接收香港,重新占领了香港。
1949年,新中国成立在即。1949年9月第一次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期间,毛泽东提出,要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多次阐明中国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即: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三个不平等条约;对于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之前暂时维持现状。1963年3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系统地阐述了我国政府的立场:“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宣布,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历届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条约,要分别按其内容,或者承认,或者废除,或者修改,或者重订。
……
前言/序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两部“特别”的法律。它们不仅有着许多“特别”之处,而且正是由于这些“特别”之处使得它们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做出了“特别”的贡献。一、基本法的特点(一)基本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程序“特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制定基本法,分别于1985年和1988年专门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中既包括内地委员,也包括香港、澳门委员;并分别在香港和澳门两地成立了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征求香港和澳门居民对基本法的意见。两个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历时4年多,完成了这两部没有任何先例可供依循的法律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全国人大通过。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基本法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对基本法进行修改。在基本法的修改程序上,特别行政区可以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议案(虽然本身也有严格的程序),而在其他法律的修改上,内地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参与权。
在基本法的解释方面,不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一定范围内解释基本法。这是内地的立法解释制度和特别行政区的司法解释制度在基本法解释制度上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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