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診療指南 婦産科學分冊

臨床診療指南 婦産科學分冊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5

中華醫學會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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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文軒網旗艦店
齣版社: 人民衛生齣版社
ISBN:9787117083522
商品編碼:1027801697
齣版時間:2007-02-01

具體描述

  商品基本信息,請以下列介紹為準
商品名稱:   民事訴訟法論 姚瑞光 法律 書籍
作者:   姚瑞光 著
市場價:   66元
ISBN號:   9787562036869
齣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商品類型:   圖書

  其他參考信息(以實物為準)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語種:中文
  齣版時間:2011-01-01   版次:1   頁數:587
  印刷時間:2013-04-01   印次:1   字數:620.00韆字
  溫馨提示:齣版時間超過3年的圖書,因長時間儲存可能會産生紙張缺陷,敬請諒解!

   內容簡介
    本書詳盡介紹瞭我國颱.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條理清晰,邏輯嚴謹,將我國颱.灣地區的民事訴訟程序一一展現在各位讀者眼前。這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我國颱.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的研習提供瞭很重要的依據,也為我國靠前私法學界對我國區際私法的研究提供瞭有力的支持,同時更為各種從事涉颱事務的法律從業人員提供瞭不錯大的法律基礎。因此,本書的發行適應瞭社會的需求,應大力推廣。


   目錄
◎序言1
◎緒論1
◎**章 民事訴訟1
**節 民事訴訟之意義1
第二節 民事訴訟程序之種類4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6
**節 民事訴訟法之意義與性質6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種類7
◎**編 總則9
◎**章 法院10
**節 管轄12
**項 訴訟之普通管轄法院16
第二項 訴訟之特彆管轄法院18
第三項 管轄問題之解決30
第四項 指定管轄31
第五項 閤意管轄34
第六項 因不抗辯法院無管轄及為本案辯論而生之管轄37
第七項 定管轄之時(管轄恒定)39
第八項 訴訟之移送40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44
◎第二章 DANG*當事人54
**節 DANG*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56
第二節 共同訴訟76
第三節 訴訟參加94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101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114
**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117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118
第三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125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135
第五節 訴訟救助141
◎第四章 訴訟程序147
**節 DANG*當事人書狀149
第二節 送達153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164
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172
第五節 言詞辯論187
第六節 裁判211
第六節之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229
第七節 訴訟捲宗232
◎第二編 **審程序236
◎**章 通常訴訟程序236
**節 起訴236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272
第三節 證據283
**目 通則283
第二目 人證307
第三目 鑒定316
第四目 書證321
第五目 勘驗331
第五目之一 DANG*當事人訊問333
第六目 證據保全337
第四節 和解342
第五節 判決353
◎第二章 調解程序382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400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409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422
◎**章 第二審程序426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449
◎第四編 抗告程序473
◎第五編 再審程序482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499
◎第六編 督促程序503
◎第七編 保全程序509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530
◎第九編 人事訴訟程序540
◎**章 婚姻事件程序542
◎第二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557
◎第三章 禁治産事件程序567
**節 禁治産宣告程序567
第二節 撤銷禁治産宣告程序571
**目 撤銷禁治産宣告之訴程序571
第二目 聲請撤銷禁治産程序574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578
**節 宣告死亡程序578
第二節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程序582
◎姚瑞光先生八秩壽辰賀辭586

   精彩內容
    依上列條文解釋,"審判籍"之原意,僅指定管轄原因之地點(住所等)而言。管轄依"住所"(民事訴訟條例稱為"住址")而定者,該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為被告普通審判籍之法院。管轄依"不法行為地"而定者(民事訴訟條例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律第二十七條,舊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該不法行為地之法院,就該事件,即為被告特彆審判籍之法院。
    依現在使用此詞之情形而為解釋,事實上,"審判籍"係指被告就訴訟事件,應受或得受其審判之法院即管轄法院而言。
    何謂普通審判籍?法院對於被告,就專屬管轄以外之一切訴訟事件,有審判之利者,被告即有受審判之義務,該法院即為被告之普通審判籍。原告對於被告起訴,通常應嚮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之,是為"以原就被"之原則(顧全被告之利益),該住所地之法院,即為被告之普通審判籍。但在一切訴訟事件中,有少數事件,法律定為專屬管轄者,排除普通審判籍之適用。
    何謂特彆審判籍?法院對於被告,就特種訴訟事件,有審判之利者,被告亦有受審判之義務,該法院即為被告之特彆審判籍。原告對被告起訴,須閤於本法第三至二十條規定之要件者,始得嚮各該特彆審判籍為之。法律於普通審判籍之外,另設特彆審判籍,係由於兼顧兩造DANG*當事人之利益,並求訴訟進行之便利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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