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诊疗指南 妇产科学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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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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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文轩网旗舰店
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ISBN:9787117083522
商品编码:1027801697
出版时间:2007-02-01

具体描述

  商品基本信息,请以下列介绍为准
商品名称:   民事诉讼法论 姚瑞光 法律 书籍
作者:   姚瑞光 著
市场价:   66元
ISBN号:   9787562036869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商品类型:   图书

  其他参考信息(以实物为准)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语种:中文
  出版时间:2011-01-01   版次:1   页数:587
  印刷时间:2013-04-01   印次:1   字数:620.00千字
  温馨提示:出版时间超过3年的图书,因长时间储存可能会产生纸张缺陷,敬请谅解!

   内容简介
    本书详尽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条理清晰,逻辑严谨,将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程序一一展现在各位读者眼前。这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研习提供了很重要的依据,也为我国靠前私法学界对我国区际私法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更为各种从事涉台事务的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了不错大的法律基础。因此,本书的发行适应了社会的需求,应大力推广。


   目录
◎序言1
◎绪论1
◎**章 民事诉讼1
**节 民事诉讼之意义1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之种类4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6
**节 民事诉讼法之意义与性质6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规定之种类7
◎**编 总则9
◎**章 法院10
**节 管辖12
**项 诉讼之普通管辖法院16
第二项 诉讼之特别管辖法院18
第三项 管辖问题之解决30
第四项 指定管辖31
第五项 合意管辖34
第六项 因不抗辩法院无管辖及为本案辩论而生之管辖37
第七项 定管辖之时(管辖恒定)39
第八项 诉讼之移送40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44
◎第二章 DANG*当事人54
**节 DANG*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56
第二节 共同诉讼76
第三节 诉讼参加94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101
◎第三章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114
**节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117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计算及征收118
第三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125
第四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135
第五节 诉讼救助141
◎第四章 诉讼程序147
**节 DANG*当事人书状149
第二节 送达153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164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172
第五节 言词辩论187
第六节 裁判211
第六节之一 司法事务官之处理程序229
第七节 诉讼卷宗232
◎第二编 **审程序236
◎**章 通常诉讼程序236
**节 起诉236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272
第三节 证据283
**目 通则283
第二目 人证307
第三目 鉴定316
第四目 书证321
第五目 勘验331
第五目之一 DANG*当事人讯问333
第六目 证据保全337
第四节 和解342
第五节 判决353
◎第二章 调解程序382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400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409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422
◎**章 第二审程序426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449
◎第四编 抗告程序473
◎第五编 再审程序482
◎第五编之一 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499
◎第六编 督促程序503
◎第七编 保全程序509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530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540
◎**章 婚姻事件程序542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557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567
**节 禁治产宣告程序567
第二节 撤销禁治产宣告程序571
**目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程序571
第二目 声请撤销禁治产程序574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578
**节 宣告死亡程序578
第二节 撤销死亡宣告之诉程序582
◎姚瑞光先生八秩寿辰贺辞586

   精彩内容
    依上列条文解释,"审判籍"之原意,仅指定管辖原因之地点(住所等)而言。管辖依"住所"(民事诉讼条例称为"住址")而定者,该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为被告普通审判籍之法院。管辖依"不法行为地"而定者(民事诉讼条例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律第二十七条,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该不法行为地之法院,就该事件,即为被告特别审判籍之法院。
    依现在使用此词之情形而为解释,事实上,"审判籍"系指被告就诉讼事件,应受或得受其审判之法院即管辖法院而言。
    何谓普通审判籍?法院对于被告,就专属管辖以外之一切诉讼事件,有审判之利者,被告即有受审判之义务,该法院即为被告之普通审判籍。原告对于被告起诉,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为之,是为"以原就被"之原则(顾全被告之利益),该住所地之法院,即为被告之普通审判籍。但在一切诉讼事件中,有少数事件,法律定为专属管辖者,排除普通审判籍之适用。
    何谓特别审判籍?法院对于被告,就特种诉讼事件,有审判之利者,被告亦有受审判之义务,该法院即为被告之特别审判籍。原告对被告起诉,须合于本法第三至二十条规定之要件者,始得向各该特别审判籍为之。法律于普通审判籍之外,另设特别审判籍,系由于兼顾两造DANG*当事人之利益,并求诉讼进行之便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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