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0
國傢、信托與法人 下載 mobi pdf epub txt 電子書 格式 2024
國傢、信托與法人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國傢、信托與法人,不錯的書。
評分要想弄清楚獨體法人這一理念就要處理兩個盡管截然不同卻又不可分割的問題。首先,必須要揭示這個概念的用途,這又首先需要去認識它的産生緣由;但是,其次必須要弄清該概念不能被運用於哪些種類的法律。因為在把一些東西納入進來的同時,法律也總是在把一些東西排除齣去(盡管它是藉助英國人的天賦對這一命題中的術語做盡可能寬泛的解釋)。即使英國法也構想不齣來具有無限適應力的專門術語。但是,毋庸置疑的是,獨體法人是一個旨在解決具體的實際問題纔創設的而非從一套一般性法律律令(juristic precept)推演而來的專門術語。同樣毋庸置疑的是,這一概念的使用受到瞭相當嚴格的限製。但是,令人感到驚訝的還是這個問題,即多少東西被納入進來,多少東西又被排除瞭齣去?
評分很深奧很深奧很深奧很深奧
評分關於英國公法學的經典詮釋
評分梅特蘭將獨體法人的起源追溯至一個具體時代的具體問題上。這一時代是16世紀,與之相伴隨的是一種梅特蘭所謂的“發生在教會組織內部的……分裂過程”,當時一些持續性法人實體(corporate entity)(它們是一些“集閤法人”,“集閤”法人不僅僅是法人的各部分的總和,然而這個術語卻會使人誤以為如此)在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壓力下搖搖欲墜。然而,這個具體問題並非涉及團體,而是涉及個人;或者毋寜說,它是涉及一種個人,即堂區主持牧師(parish parson),和一類事物,即堂區教堂。難道教堂這樣一種事物看上去既是財産權利的主體又是其客體?第二個問題——與客觀性有關——是個更為緊迫的問題,由於它涉及必然會引起法律糾紛的東西,即“大量可供利用和享受的財富”。但是對此問題的討論不僅必然牽涉到上一個問題,還必須要考慮能否將這些財産的所有權(ownership)歸屬於教堂本身而非歸屬於任何特定個人。倘若財産所有權歸屬教堂,法律可能會妥善應對,但是與此相關的特定個人,不僅包括該牧師還包括推薦他的人和任命他的主教,卻不一定能夠做到這一點。將這些財産的所有權(ownership)歸屬於教堂本身的這種做法使得利用和享受它們成為很麻煩的事。與此相反,一種在15世紀逐漸為人們所接受的觀念最終被暫時徵用,於是堂區主持牧師被當成所有人,但是堂區主持牧師並非是依據自身的頭銜而是作為一種被稱作“獨體法人”的法人而成為所有人的。
評分不錯
評分梅特蘭將獨體法人的起源追溯至一個具體時代的具體問題上。這一時代是16世紀,與之相伴隨的是一種梅特蘭所謂的“發生在教會組織內部的……分裂過程”,當時一些持續性法人實體(corporate entity)(它們是一些“集閤法人”,“集閤”法人不僅僅是法人的各部分的總和,然而這個術語卻會使人誤以為如此)在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壓力下搖搖欲墜。然而,這個具體問題並非涉及團體,而是涉及個人;或者毋寜說,它是涉及一種個人,即堂區主持牧師(parish parson),和一類事物,即堂區教堂。難道教堂這樣一種事物看上去既是財産權利的主體又是其客體?第二個問題——與客觀性有關——是個更為緊迫的問題,由於它涉及必然會引起法律糾紛的東西,即“大量可供利用和享受的財富”。但是對此問題的討論不僅必然牽涉到上一個問題,還必須要考慮能否將這些財産的所有權(ownership)歸屬於教堂本身而非歸屬於任何特定個人。倘若財産所有權歸屬教堂,法律可能會妥善應對,但是與此相關的特定個人,不僅包括該牧師還包括推薦他的人和任命他的主教,卻不一定能夠做到這一點。將這些財産的所有權(ownership)歸屬於教堂本身的這種做法使得利用和享受它們成為很麻煩的事。與此相反,一種在15世紀逐漸為人們所接受的觀念最終被暫時徵用,於是堂區主持牧師被當成所有人,但是堂區主持牧師並非是依據自身的頭銜而是作為一種被稱作“獨體法人”的法人而成為所有人的。
評分梅特蘭將獨體法人的起源追溯至一個具體時代的具體問題上。這一時代是16世紀,與之相伴隨的是一種梅特蘭所謂的“發生在教會組織內部的……分裂過程”,當時一些持續性法人實體(corporate entity)(它們是一些“集閤法人”,“集閤”法人不僅僅是法人的各部分的總和,然而這個術語卻會使人誤以為如此)在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壓力下搖搖欲墜。然而,這個具體問題並非涉及團體,而是涉及個人;或者毋寜說,它是涉及一種個人,即堂區主持牧師(parish parson),和一類事物,即堂區教堂。難道教堂這樣一種事物看上去既是財産權利的主體又是其客體?第二個問題——與客觀性有關——是個更為緊迫的問題,由於它涉及必然會引起法律糾紛的東西,即“大量可供利用和享受的財富”。但是對此問題的討論不僅必然牽涉到上一個問題,還必須要考慮能否將這些財産的所有權(ownership)歸屬於教堂本身而非歸屬於任何特定個人。倘若財産所有權歸屬教堂,法律可能會妥善應對,但是與此相關的特定個人,不僅包括該牧師還包括推薦他的人和任命他的主教,卻不一定能夠做到這一點。將這些財産的所有權(ownership)歸屬於教堂本身的這種做法使得利用和享受它們成為很麻煩的事。與此相反,一種在15世紀逐漸為人們所接受的觀念最終被暫時徵用,於是堂區主持牧師被當成所有人,但是堂區主持牧師並非是依據自身的頭銜而是作為一種被稱作“獨體法人”的法人而成為所有人的。
評分國傢、信托與法人,不錯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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