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是康拉德·黑塞教授的名著。全书共分宪法,基本法的宪法秩序的基础,构造形成之概要和宪法的保护等四个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解释;社会法治国家;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联邦宪政法院等。
在新版书中没有变化的是过去版本中的那些基本观点与基础概念。尽管宪法中并非不存在矛盾冲突,但宪法必须被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的国家组织法与公民基本权,不能作为互不相关的内容被彼此分立与割裂开来,正如——而且也不仅仅是——通过法学教育的发展所证实的,下面这种观点很适合对于我们宪法秩序中的那些本质内容进行关注:即将这一秩序里整体与其各个分支部分之间的紧密的相互关联性展现出来。由于现在有浩如烟际的大量新材料涌现,使得想要获取一种必要的指南变得愈发困难,因此,只有对于这些材料的基础内容与本质联系的认识,即对于那些最根本性的和反复出现的“基本特征”的了解,才使获取这样一个必要的指南具备了可能性。而这样一个指南,不仅仅是进行业余与专业性的研究讨论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对实践中的宪法法律与宪法政策问题的一个恰当的解决方案。除此之外,后文中还试图对当今德国宪法中个别问题的发展现状做一个既简练又信实的阐释,并且通过详尽的提示使读者能够获得更为广泛的信息。
作者简介
康拉德·黑塞教授于1919年1月29日出生在科尼斯堡,2005年3月15日卒于弗莱堡,他出生在一个受人尊敬的教授家庭,其父是当时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他的童年与少年岁月是在布莱斯劳度过的。康拉德·黑塞中学一毕业便直接应召服役参战了,后来因为负伤才使他幸免于这场战争的灾难。战后,他在最短的时间内于哥廷根大学完成了法学学位的学习,其后便师从鲁道夫·斯门德(Rudolf Smend)教授攻读法学博士,其博士论文的题目是《平等原则》(参见《公法论丛》第109期,1984年,第174页)。在获得了博士学位之后,他继续留在哥廷根大学的教会法研究所中,从事研究助理的工作,他撰写的晋升教授论文的题目是:《在教会领域内由国家法院提供的法律保护》(发表于1955年)。在该论文发表后仅一年(1956年),他便接到了弗莱堡大学法律系的聘请,开始担任弗莱堡大学的法学教授,尽管任职期间他还接到过慕尼黑大学与波恩大学法律系的聘请,但他始终留在弗莱堡大学任教。在弗莱堡大学任教期间他的著述甚丰,如《宪法的规范性效力》(1959年)、《中央集权的联邦制国家》(1962年)、《在民主共同体之中的自由教会》(1964年)等。
目录
名词缩写表
第一部分 宪法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章 宪法解释
第三章 基本法与其效力范围
第二部分 基本法的宪法秩序的基础
第四章 概览
第五章 民主制
第六章 社会法治国家
第七章 联邦国家
第八章 民主制、社会法治国家与联邦国家的配置
第三部分 构造形成之概要
第一篇 基本权
第九章 概念与特征
第十章 基本权法律之形成、限制与保护
第十一章 基本权的效力与实践的问题
第十二章 单项基本权
第二篇 诸项功能
第十三章 权力分立
第十四章 各项具体功能
第三篇 机关与权限
第十五章 联邦议会
第十六章 联邦参议院
第十七章 联邦政府
第十八章 联邦总统
第十九章 联邦宪政法院
第四部分 宪法的保护
第二十章 概览
第二十一章 宪法破坏的排除与宪法修改的限制
第二十二章 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保障
第二十三章 立法紧急状态与非常事态法(紧急状态法)
基本法条款索引
术语名词索引
译者后记
精彩书摘
第二章 宪法解释
一 宪法解释的必要性、意义与任务。
当一个实证宪法问题需要被解答,而宪法中对此又没有做出清楚明确的规定时,宪法解释在这种狭义的意义上便显得很有必要,并且确实成为了一个问题。没有疑问之处自然不用解释,而且也不需要进行解释。但是,并非任意一个宪法规范的实践都可以算作是宪法解释,不过,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宪法却是持续不断地被更新现时化着(aktualisiert)。
当宪法规范的内容被实践,且对于这一实践过程的合宪性没有疑问时,那么这就不是宪法解释,而是宪法的实现。这种实现可以体现在社团成立、议会选举、法律颁布、行政处置或者法官判决这些受到合宪限制的权力行使之中,虽然其问人们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就是宪法的现实化。当宪法决定所确立的内容清楚明白时,虽然对于这些内容仍然需要一个——结构简单的——“理解”过程,也因此在广义上仍然属于是“解释”,但是对这些内容进行宪法解释的必要性是不大的。
由于宪法的开放性与宽泛性,使得它在与那些由细密的法规范所构成的其他法律领域相比时,会更频繁地出现解释的问题,因此对于宪法而言,解释便具有了决定性的意义。在德国基本法中,由于宪法司法性在宪法秩序中的范围被大大扩充了,因此宪法解释便因此而变得更加重要了。联邦宪政法院的宪法解释,如果试图不仅对公民而且对国家机关也具有同样拘束力的话(联邦宪政法院判例第31号),那么只有当联邦宪政法院在其 判决中——当然也可以在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将其解释对象限定为仅仅针对宪法内容时,所有国家权力的证立与正当化都受到宪法拘束的这种构想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尽管联邦宪政法院拥有宣告确立宪法内容的权力,但它也不能超越于宪法之上,因为联邦宪政法院的存在也是建立在宪法内容的基础上。因此,如何处理宪法解释的问题,对于联邦宪政法院完成其任务与整个宪法生命力存在与否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一个合理的与可得事后审查的程序中,将合宪的、“正确51的”结果发掘出,并以合理的与可得事后审查的方式证立这一结果,经由这种方式创制出法的明确性与可预见性,而不仅仅是为判决而判决,这就是宪法解释的任务。
前言/序言
就联邦德国对中国的公法学影响来说,宪法和行政法目前是不成比例的。在行政法领域,主要由于中国政法大学高家伟教授的努力,中国至少已有了毛雷尔教授的《行政法学总论》和沃尔夫等著的《行政法》三卷本这两种“大部头”。但在宪法领域,德国的中文译著却还是一片空白。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由学术和语言两方面能力限制造成的。毕竟,近几年国内耳熟能详的是“马伯里诉麦迪逊”,而不是“西南重组案”。而通达德文的法律学人——尤其是对宪法学有兴趣和专长的——则必然少之又少。几种原因汇合在一起,致使我们已经有美国宪法的译著(譬如上下两卷本的《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已经有德国行政法的译著,但就是没有德国宪法的译著。德国宪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种重要性不仅在于《基本法》是德国的最高法,而且还在于它对世界其他国家的重要影响以及它相对于美国宪法的对抗性与互补性。作为凯尔森模式的主要代表,德国《基本法》呈现出许多有别于美国宪法的大陆法系特点。在宪法审查的模式和方法、言论自由与个人名誉的平衡、宪法第三人效应的处理等问题上,德国宪政法院独树一帜、另辟蹊径,开创了和美国颇为不同的宪政模式。经过1949年后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德国宪政已发展成世界上和美国“分庭抗礼”的另一大主要宪政模式。事实上,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后起国家,德国的宪政经验往往比美国更具有可借鉴性。没有德国宪法的相关论著,我们的宪法学知识谱系必然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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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的一本书,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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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买了不后悔,以后要断货了,想买的赶紧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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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论证来说,解释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存在许多这方面的思潮学派。在大陆法律传统中,需要提到四项关于解释的技术或“准则”(Feteris,1999,7-8):①以普通或专门性语言语词的内涵为基础的解释,被称为语法或语意解释;②以法律语词或规则的历史来源为基础的解释,被称为历史解释;③以包含其他法律规范和原则的规则中的语词或规则的地位为基础的解释,被称为系统解释;④关于立法者的意图的解释,被称为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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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同事买的,我也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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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买的都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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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参考书。很不错,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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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 经典 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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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翻译的德国宪法教义学非常少,对岸学者写的书又过不来,这本书的出版填补了一方面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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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