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树基 政治哲学中的公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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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绝对好书,刘小枫教授主编,值得一读
评分非常满意,五星
评分根据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民判断他们的行为正义或不义,要么来自大家的共同约定,就是大家已反过来指出其他不相干的行为为不义或正义,要么来自他们对特定行为内在价值的判断。我认为,前一类判断就构成了约定正确,后一类判断则构成了自然正确。根据我的解释,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确包括公民关于他们行为内在正义或不义的一切判断,而不仅仅指那些正确的、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事物的自然的判断。
评分17世纪和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然而,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中世纪的和经院主义的法律理论彻底决裂了。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的理论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很大,对17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则影响更大。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显独特的特征,使人们必须将它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首先,它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实际上,托马斯早就通过把法律界分为反映神意的法律(divinely revealed law)和可以为人之理性辩识的自然法而为此一发展趋向奠定了基础。其次,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坚决趋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对那些被认为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这一新时代的法律思想家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时代,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介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再次,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其所经历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其侧重点从那种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性法转向强调这样一种论说,而其间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后中世纪的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因为这种观点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最后,通过逐渐的发展,古典自然法哲学在其研究进路方面也完成了一个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换。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把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这样一幅人的图景之上,按照此一图景,人们努力奋斗使自身完善,而且作为一种理性的和社会的存在,人自身就具有充分发展的潜力。除非有病态和“非自然”等障碍的干扰,否则这种发展将会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起来。因此,根据这种理论,“本性”(nature)或多或少被认为是人的最大的潜力。在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以及其他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的努力下,则形成了另外一种关于人的观念,这个观念乃是以对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对决定或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的。因此,现代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兴起,也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史产生了影响。 17世纪和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然而,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中世纪的和经院主义的法律理论彻底决裂了。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的理论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很大,对17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则影响更大。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显独特的特征,使人们必须将它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首先,它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实际上,托马斯早就通过把法律界分为反映神意的法律(divinely revealed law)和可以为人之理性辩识的自然法而为此一发展趋向奠定了基础。其次,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坚决趋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对那些被认为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这一新时代的法律思想家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时代,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介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再次,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其所经历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其侧重点从那种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性法转向强调这样一种论说,而其间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后中世纪的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因为这种观点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最后,通过逐渐的发展,古典自然法哲学在其研究进路方面也完成了一个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换。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把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这样一幅人的图景之上,按照此一图景,人们努力奋斗使自身完善,而且作为一种理性的和社会的存在,人自身就具有充分发展的潜力。除非有病态和“非自然”等障碍的干扰,否则这种发展将会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起来。因此,根据这种理论,“本性”(nature)或多或少被认为是人的最大的潜力。在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以及其他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的努力下,则形成了另外一种关于人的观念,这个观念乃是以对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对决定或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的。因此,现代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兴起,也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史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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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南长沙人。字益吾,因宅名葵园,学人称为葵园先生。是著名的湘绅领袖、学界泰斗。曾任国子监祭酒、江苏学政,湖南岳麓、城南书院院长。曾校刻《皇清经解续编》,并编有《十朝东华录》、《荀子集解》、《庄子集解》、《诗三家义集疏》、《续古文辞类纂》、《后汉书集解》、《汉书补注》等。所著有《虚受堂文集》。 《汉书》,众所周知是我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书,在二十四史中也是典范之作,它开创了断代史写作的体例,成为后世撰史的楷模。但是,《汉书》“义蕴宏深,通贯匪易”,自汉代诞生时起就被视为难读,而初唐王勃以九岁能读《汉书》即被视为神童。因此,东汉以来为《汉书》注解、音释和校订者,代不乏人,且硕果累累。自汉至南北朝数百年间,已有服虔、应劭、晋灼、臣瓒、蔡谟等二十余位学者,或为注解,或为音释,各成一家。唐代颜师古出,乃博采各家注释,发明驳正,而集大成。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即采用”颜注本“。此后,《汉书》的注疏一直笼罩在颜师古的余荫之下。两宋降至有明,虽有宋祁、三刘(刘敞、刘攽、刘奉世)等辈对《汉书》勘误的纠正,但其学术贡献显然远不逮前朝。真正在《汉书》的研究上重新掀起高潮的,是在清代乾嘉考据学兴起之后。在注重实证的考据方法的指导下,一大批治《汉书》的史学和考证大家,如钱大昭、陈景云、沈钦韩、王鸣盛、王念孙、钱大昕、周寿昌、梁玉绳、徐松等人,“研穷班义,考证注文”,在校订和释义方面,取得了超迈前人的成绩,也涌现了一批专门著述。从以上的回顾中,我们不难发现,不仅《汉书》本身即成为考释的对象,对《汉书》的研究整理也自成专门之学,非专研的功夫不能尽悉。这种情况到晚清尤其突出,很多清代学者的精深见解,散见诸书,连学者亦罕能通习。这在客观上产生了对《汉书》的注释作一次全面梳理和考订的需要。于是王先谦应运而生。 王先谦“自通籍以来,即究心班书,博求其义”,积三十余年精深功力,在颜注的基础上,广征博引,再次全面总结了历来尤其是清代学者对《汉书》的研究成果,直接引据的宋、清学者达67位,基本囊括了颜注之后学者的研究。虽继承了颜注,但不盲从,对颜注的失当多有驳正。对引据的宋、清学者的论点,也常有考辨,并非单纯的罗列与堆砌。学界评说《汉书补注》是迄今《汉书》注释最为完备的本子,堪称允当。李家骥先生甚至认为,“总的说来,《汉书补注》已基本结束了《汉书》的注疏”。 主要版本: 1、中华书局两册精装影印本 2、江苏古籍出版社两册精装影印本 3、上海古籍出版社三册精装影印本 4、上海古籍出版社十二册平装点校本,以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王氏虚受堂刻本为底本,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历时20余年精加校勘、细加标点,是为目前惟一标点版本。 王先谦(1842-1917),清末学者。湖南长沙人。字益吾,因宅名葵园,学人称为葵园先生。是著名的湘绅领袖、学界泰斗。曾任国子监祭酒、江苏学政,湖南岳麓、城南书院院长。曾校刻《皇清经解续编》,并编有《十朝东华录》、《荀子集解》、《庄子集解》、《诗三家义集疏》、《续古文辞类纂》、《后汉书集解》、《汉书补注》等。所著有《虚受堂文集》。 王先谦(1842-1917),清末学者。湖南长沙人。字益吾,因宅名葵园,学人称为葵园先生。是著名的湘绅领袖、学界泰斗。曾任国子监祭酒、江苏学政,湖南岳麓、城南书院院长。曾校刻《皇清经解续编》,并编有《十朝东华录》、《荀子集解》、《庄子集解》、《诗三家义集疏》、《续古文辞类纂》、《后汉书集解》、《汉书补注》等。所著有《虚受堂文集》。王先谦(1842-1917),清末学者。湖南长沙人。字益吾,因宅名葵园,学人称为葵园先生。是著名的湘绅领袖、学界泰斗。曾任国子监祭酒、江苏学政,湖南岳麓、城南书院院长。曾校刻《皇清经解续编》,并编有《十朝东华录》、《荀子集解》、《庄子集解》、《诗三家义集疏》、《续古文辞类纂》、《后汉书集解》、《汉书补注》等。所著有《虚受堂文集》。王先谦(1842-1917),清末学者。湖南长沙人。字益吾,因宅名葵园,学人称为葵园先生。是著名的湘绅领袖、学界泰斗。曾任国子监祭酒、江苏学政,湖南岳麓、城南书院院长。曾校刻《皇清经解续编》,并编有《十朝东华录》、《荀子集解》、《庄子集解》、《诗三家义集疏》、《续古文辞类纂》、《后汉书集解》、《汉书补注》等。所著有《虚受堂文集》。王先谦(1842-1917),清末学者。湖南长沙人。字益吾,因宅名葵园,学人称为葵园先生。是著名的湘绅领袖、学界泰斗。曾任国子监祭酒、江苏学政,湖南岳麓、城南书院院长。曾校刻《皇清经解续编》,并编有《十朝东华录》、《荀子集解》、《庄子集解》、《诗三家义集疏》、《续古文辞类纂》、《后汉书集解》、等。所著有《虚受堂文集》。》、《续古文辞类纂》、《后汉书集解》、《汉书补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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