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例诠释:外观设计》从专利复审委员会20多年来作出的8000多件外观设计复审、无效已结案件中精选出100多个案例,依法律问题分5章进行了编排,每章节结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评述。
读者对象: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入以及其他专利相关工作人员。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外观设计的定义
第一节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设计
一、产品的设计
案例 棒糖(第23号复审决定)
二、形状、图案、色彩的设计
案例1 带图像的计算机屏幕(第1967号复审决定)
案例2 装饰花布(第2895号无效决定)
案例3 燕窝包装罐(第427号复审决定)
案例4 鲜橙多标贴(第5189号无效决定)
三、以产品为载体
案例1 报纸(第5964号无效决定)
案例2 刀柄(第5098号无效决定)
案例3 汽车车轴(第5439号无效决定)
第二节 适于工业应用
案例1 旋转座椅(第4063号无效决定)
案例2 饮水机(第5097号无效决定)
第三节 应当具备美感
案例 人体艺术造型瓶起子(第356号复审决定)
第二章 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第一节 现有设计的认定
一、出版物公开
案例1 矫正带(第2090号无效决定)
案例2 电机(第1680号无效决定)
案例3 刷子(第6129号无效决定)
案例4 酒瓶包装套(第5137号无效决定)
案例5 拖拉机消声器(第5970号无效决定)
二、使用公开
案例1 蚊香包装盒(第4388号无效决定)
案例2 南瓜形食品盒(第11582号无效决定)
案例3 汽车前大灯(第1862号复审决定)
案例4 世纪龙包装盒(第6303号无效决定)
第二节 产品类别的判断
一、产品类别相同
案例1 包装罐片材(第1004号无效决定)
案例2 电动搅拌机(第4024号无效决定)
案例3 酒瓶(第5021号无效决定)
二、产品类别相近
案例1 猪肉松食品包装罐(第3830号无效决定)
案例2 绿茶包装箱(第5258号无效决定)
案例3 椰子汁饮料罐(第2959号无效决定)
三、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
案例 降压仪(第2393号无效决定)
第三节 判断原则及方式
一、确定是否具有显著影响的考虑因素
(一)惯常设计
案例1 金麦曲奇包装罐(第3399号无效决定)
案例2 瓶盖(第6233号无效决定)
案例3 钳形电流表(第5114号无效决定)
(二)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或由产品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
1.产品功能效果的设计
案例1 门窗双轮导轮(第3263号无效决定)
案例2 带防压环的易拉罐头盖(第1255号无效决定)
2.产品内部结构设计
案例1 太极球(第1607号无效决定)
案例2 相册(第5892号无效决定)
3.产品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
案例1 插座(第5415号无效决定)
案例2 齿轮钟(第11946号无效决定)
(三)是否是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
案例1 暖气片(第4278号无效决定)
案例2 塑料瓶盖(第3392号无效决定)
案例3 台式饮水机(第4767号无效决定)
(四)单一色彩的外观设计仅作色彩改变
案例 金黄色自行车链条(第4670号无效决定)
(五)产品透明部分的设计
案例 蒸锅(第3901号无效决定)
二、单独对比方式
(一)单件产品
案例 立式冷热饮水机(第4650号无效决定)
(二)组件产品
案例1 数字钳表(第1597号复审决定)
案例2 电热开水壶(第5200号无效决定)
案例3 包装盒(第4029号无效决定)
案例4 电熨斗(第6000号无效决定)
(三)单独对比方式的例外
1.组件产品
案例 便携式燃气烧烤炉(第3814号复审决定)
2.成套产品
案例1 药品包装盒(第3939号无效决定)
案例2 瓶贴(第3856号无效决定)
3.不具“单一性”的专利
案例 饮料瓶及瓶贴(第850号无效决定)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式
(一)确定在先设计公开的信息
1.立体图、文字说明等信息已充分公开在先设计
案例1 桑拿保健浴器(第4864号无效决定)
案例2 分解式挂锁(第6061号无效决定)
案例3 豆皮(第7480号无效决定)
2.立体图、文字信息未充分公开在先设计
案例1 笔(第2503号无效决定)
案例2 发电和电弧焊两用机(第5441号无效决定)
案例3 车轮(第2817号无效决定)
(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案例1 电保温瓶(第1号无效决定)
案例2 显微镜(第2699号无效决定)
案例3 电饭煲(第4526号无效决定)
案例4 电熨斗(第5739号无效决定)
第三章 几类产品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第一节 家用电器
案例1 立扇(第860号无效决定)
……
第四章 权利冲突与重复授权
第五章 《专利法》第5条和第33条的适用
精彩书摘
第一章 外观设计的定义
第一节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即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单纯设计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 第6.4节的规定,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者部分,如插接玩具的各个不同插接件等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构件,均属于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对上述物品的设计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简言之,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客体的“产品”,必须具备有形性、再现性、完整性的特点。
外观设计由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组成,但单纯色彩不能单独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的变化已经形成一种图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价值在于追求视觉上的美感,构成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必须通过人的视觉能直接感知从而形成一定的视觉效果,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不能构成外观设计。
前言/序言
中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并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此后又经过两次修改,这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并随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完善。
时至今日,中国专利制度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20年在历史的长河中犹如白驹过隙,但我国专利事业在这短暂的20年中却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辉煌成就,其直接例证就是专利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专利保护工作逐步加强,专利工作队伍不断壮大,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迅速增长,专利审批实践经验的积累日渐丰富,专利制度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
复审与无效程序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专利申请审查与授权程序的延续,又是保障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及广大公众合法权益的必要行政救济途径。伴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蓬勃发展,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结的案件已经达到一万六千多件,这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几乎遍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方方面面。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是对专利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其典型案例有助于正确理解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这些复审和无效决定凝聚着审查人员的心血与智慧,是促进我国专利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专利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一份宝贵财富。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体系,具有原则性、抽象性和概括性较强的特点。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我国专利法尤为突出地体现了这些特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例诠释:外观设计(附光盘1张)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