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19
书名:中国保险逆周期监管理论与实证研究
: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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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小丹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09-01
ISBN:9787509562420
字数:
页码:293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0.4kg
《中国保险逆周期监管理论与实证研究》主要通过追溯西方经济周期理论渊源,结合国情实际,分析经济周期波动对保险业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周期——保险周期理论和保险逆周期监管基本原理展开研究,在对我国保险运营特征、宏观经济波动与保险业经营行为与绩效表现的相关数据分析基础上,证明了保险业的顺周期性,并分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从内外因角度探明其形成机理。同时,通过实证研究,构建定量分析模型,量化测算了我国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周期波动的影响因子,刻画出我国保险市场与宏观经济运行之间波动的关联程度,从而提出保险逆周期监管的制度设计与框架构建,根据逆周期监管的科学机制,结合新时期“国十条”政策下的行业发展机遇和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等前沿热点,从技术层面提出了有利于保险业稳健发展的监管决策参考。
《中国保险逆周期监管理论与实证研究》:
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针对金融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和各国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订。这一修订完善的过程正如巴塞尔协议Ⅰ的出台一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巴塞尔协议Ⅱ(BaselⅡ)的内容从1999年《新资本协议》修改稿诞生开始,到2004年末西方十国集团通过新的《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为止,巴塞尔协议Ⅱ的内容基本确定。巴塞尔委员会同时决定晚于2006年年底之前,所有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都要正式实施巴塞尔协议Ⅱ。但是,在各国的实践中,由于国情差异和出于对本国金融业的保护等目的,各个国家对巴塞尔协议Ⅱ开始实施的后期限规定也都不尽相同。甚至到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巴塞尔协议Ⅱ还没有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得到全面实施。从主要特点上看,巴塞尔协议Ⅱ在统一监管标准方面延续了巴塞尔协议Ⅰ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的同时强化了信用风险的控制。另外,在1997年《有效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金融监管支柱。
5.4.2.1巴塞尔协议Ⅱ的支柱——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Ⅱ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在资本充足率的低比率要求上、对银行资本的定义上、关于风险加权资本的计算方法上,继续保留了原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内容。这种延续得到了巴塞尔委员各成员国的一致认可,因而,巴塞尔委员会坚持认为应该继续沿用这一标准,即各成员国应该严格遵守总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要求。尽管在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上基本相同,但是巴塞尔协议Ⅱ是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实践加以修改的,在针对之前各种规定不足的情况下加以完善。例如,巴塞尔协议Ⅰ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避免信用风险,而在实践当中,各国普遍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针对巴塞尔协议Ⅰ实施以来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对风险状况进行了修正,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两大要素,并把他们对银行的冲击引入有关规定当中。因此,校正后的商业银行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由刚开始的一部分转变为后来的三部分,部分是反映信用风险状况的风险加权资产,另外两个部分则是反映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
5.4.2.2巴塞尔协议Ⅱ的第二支柱——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检查
巴塞尔协议Ⅱ的第二支柱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方面,金融监管当局要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进行严格的控制,以确保能够满足支柱的有关要求;另外一方面,确保各商业银行都能够合理有效地建立内控机制,能够针对风险强化内部评估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要具有非常专业的职业要求,要针对金融市场整体风险状况、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来源进行全面、宏观的判断,从而对不同市场环境下的不同风险找到可靠的解决方案,进而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的监管。因此,该支柱对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国金融监管部门要承担起三大任务,即加强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以及加快银行的制度化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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