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1
基本信息
书名:中国党党内法规研究
定价:39.00元
作者:王振民,施新州 等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01-01
ISBN:9787010141398
字数:
页码:229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0.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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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中国党自身建设对于中国政治改革进程有着不可回避的重大影响,党的制度建设在党的自身建设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而党内法规建设则是党的制度建设的基石。2013年5月,经中央批准,《中国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并相应地启动了党内法规的逐级备案和清理工作,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因此,对党内法规进行系统研究,促进其制度化、理论化,对推进中国党依法执政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有着重要意义。《中国党党内法规研究》围绕中国党党内法规展开研究,从理论到实践、从国内到国外、从历史到现在,全方位地考察了党内法规的产生、内容、性质、特点和功能。《中国党党内法规研究》对于中国党制度建设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目录
前言
章 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
节 党内法规的概念及有关讨论
第二节 党内法规的分类和制度体系的构建
第三节 党内法规的效力
第四节 党内法规的功能
第五节 为什么要重视党内法规研究
第二章 党内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党内法规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期间的党内法规
第三节 十一届三中全会至期间的党内法规
第四节 以来的党内法规建设
第三章 外国政党的党内法规
节 外国政党党内法规的界定
第二节 外国政党党内法规的特征分析
第三节 借鉴与启示
第四章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节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第二节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与依法执政
第三节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与党的自身建设
第四节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第五章 党的章程是根本的党内法规
节 党的章程的性质
第二节 党的章程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地位
第三节 党的章程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党的章程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章 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清理
节 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其制定权限
第二节 “党内立法”的规划和计划
第三节 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
第四节 党内法规的清理
第七章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节 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第二节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三节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八章 党内法规的实施和立法后评估
节 党内法规的监督实施
第二节 党内法规的解释
第三节 违规责任和制裁
第四节 党内法规的立法后评估
第九章 党的机构
节 党的权力机关
第二节 党的执行机关
第三节 党的监督机关
第四节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五节 党组和巡视组
第六节 党的法规工作部门
后记
作者介绍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5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1993-1995年,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学习并进行研究工作;2000-2001年,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傅尔布莱特计划高访学者。2006年2月,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2011年,入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施新州,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法政治学。
文摘
《中国党党内法规研究》:
中国党从革命战争年代到今天,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党内法规,用来约束、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这些党内法规在取得革命胜利前,其功能或影响更大。因为那时候中国党还不掌握全国政权,不能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党制定的这些规范在党控制的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发挥了“准法律”的作用。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1949年以中国党中央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中央指示”)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党政策以及人民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
这个“中央指示”是废除国民党法统、确立新法律秩序的“基本规范”。曾经有学者质疑,应该以正式法律来废除原有法律,而不能以党内文件废除法律。从各国经验来看,在改朝换代、政权更替过程中,新的“基本规范”的形成及其表现形式大都很不规范,要么是宣言,要么是文件,或者一篇文章甚至一个重要讲话。这虽然是当时历史时势造就的,但从今天的法理和法律观点看来,从内容到形式都是不完美的。不过,这在政权更替的“宪法时刻”是可以理解的。同时也说明,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历史上发挥了独特作用。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党取得了国家政权,可以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不需要再借助党内法规的形式来表达,党内法规的功能开始主要限于规范党的组织和活动。这是一个大的转变。
但是,党内法规的功能和作用并没有因此而削弱,反而显得愈发重要。因为国家法律一般不涉及党内事务,一个政党内部如何管理,只能靠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主要功能是管好党自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正是要突出党内法规的这一功能。在中国,能够约束中国党的只能是中国党自己,如果党内约束机制失灵,党内规章制度不健全,党不管党,法律就更没有能力管党,党也自然会处于完全没有任何约束的状态,那将是非常可怕的,“”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因此党内法规建设十分重要,党内法规的功能不容忽视。
……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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